Jackhwang99 wrote:givenchy44基本資料註冊日期: 2012-03-31登入日期: 2012-03-31辛苦了,工讀生. 當天註冊當天發文??現在開始大量派出工讀生來轉移焦點...看來主題要改成建商騎虎難下了,有報導建商已經開始再做股權轉移了
人家的所有權狀還在,就跟人家拆,要嘛你先把人家的所有權狀買下來,再拆還不遲吧!所有權狀上面有中華民國的國旗,還有市政府的官章,說拆就拆,不把”中華民國的國旗,市政府的官章”當一回事當所有權狀上”中華民國的國旗,市政府的官章”是印好玩的嗎?市政府這不是自打巴掌嗎?
hemispherical wrote:人家的所有權狀還在,...(恕刪) 權狀沒有賣出, 是不能怎麼是天經地義.但此案, 已經是都更被核准. 王家該戶也有相對價金等等去買換此權狀.(看起來是價碼王家不滿意被賤換)法院已經駁回王家之訴求. (王家現在以我本來就沒同意等云云是無濟於事, 因權狀掌握已經轉移予建商)除非, 王家在此都更案打行政訴訟主張此建地不符合都更條例應排除在外.現在的結果, 王家已經有同於此都更案其他權利人該得交換條件. (王家可能仍是不滿意)最後, 王家是必要接受. (除非此都更被廢除,但不可能, 被拆建物以相對價金補償)提釋憲 (有那麼簡單可以成功?), 向市府提國家賠償(可以啊, 趕緊取得相關證據去提)(我覺得,直接拿已換得是最簡單)記得, 公家機關對居弱勢者會協助取得較好的補償代價(只能做不能說)
都更法真的大有問題建商要圈地,難道都不用花錢嗎?至少也要提列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吧例如,先付一半的訂金給住戶,取走住戶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等改建好之後,建商才可收回訂金,並將房子正式轉給原住戶這樣才能確保,萬一建商都更耍賴,土地未蓋先賣,然後拿錢不辦事,原住戶至少還可拿回保證金要不然,建商如果捲款遣逃國外時,所有的原住戶不都更成冤大頭了嗎?都更這種涉及私有財產的法律,應該採積極同意才對,拿到原住戶的所有權狀並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才算原住戶同意,不可採消積同意,更不能用多數決,要不然,愈都更,問題愈大條,鬧也鬧不完了
z0930355 wrote:辛苦了工讀生我只想知道現在土地所有權還在誰身上有轉移了嗎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土地就已經完成分配到更新完成後的土地和建物了依法原土地所有權已經消滅了吧第三十五條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