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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如果建商把這釘子戶排除在外,這釘子戶只怕又會主張袋地通行權;
只怕建商又要在剩餘建地劃一條通路出來!
我建議建商放棄,不要再玩了!
milk2002 wrote:
其實地主本來就很貪心...(恕刪)

+1
尤其是雍有越大的地.越貪心
台灣最大的地主.標售大片土地屢創新高.是土地漲價的大推手

問題來了.台灣最大的地主本身不只是黃金球員亦教練也是球團老闆.更是裁判和主審
這該如何是好?


hijack5702 wrote:
如果建商把這釘子戶排除在外,這釘子戶只怕又會主張袋地通行權;
只怕建商又要在剩餘建地劃一條通路出來!
我建議建商放棄,不要再玩了!

靠近淡水線捷運橋下帶狀公園旁邊,
有一條防火巷是有列入巷道的,
這兩棟透天就是從這條巷道領到的門牌,
所以說應該無法主張袋地權。
文林苑真的當初只有建商規劃的11億價值嗎?
改建成本就要9億,利潤不到20%,這樣對建商來說並沒有賺錢,2億的利潤還會因為原物料上漲或是其他原因縮水,基本上不可能抓那麼低的利潤!

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尤其是這麼大的案子,怎麼可能會抓那麼低的利潤,基本上就有些問題,不然樂揚公開當初規劃文林苑的成本計算,不然成本就要9億,有點質疑?


文林苑的地主貪婪嗎?這不一定,但是建商一定很貪,目前還沒看過哪家建設公司是良心事業,有錢賺不賺還回饋給地主的。

hijack5702 wrote:


現代釘子戶(目測大約8坪)
西門町漢中街與漢口街交叉口
請大家自己來看
地主不賣地
建商也不給太多
現在形成建商自己建
旁邊就變成一小塊一樓木造屋
建商蓋十幾樓
我認為兩邊都輸了
建商沒法蓋更多樓
釘子戶地主(至少20年)無法更新房屋

adar0315 wrote:
如果政府可以出面輔導進行換屋,補貼搬家費,將有意願都更的集中在一起,是不是會比較好推行?
如果政府可以幫不願都更的這一戶在附近找到建物格局坪數相類似且想參與都更的住戶進行換屋,那就不失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
當然,如果是貪婪的話,那就沒辦法了...


說到這個,我前一陣子想過要找類似的物件,然後讓建商去買下來給我們,我們搬走,這樣大家好,結果.....

七千萬要找兩棟地坪約25坪左右的透天,在捷運站附近,結果根本找不到
這邊有在房仲的大大,不知道可不可以幫一下忙,能不能找到差不多的物件,然後在七千左右的。

感激不盡。
這也是個好方法
hijack5702 wrote:
如果建商把這釘子戶排...(恕刪)
我也是覺得應該放棄原來的建照,
重新規劃一次看看。
建商這時候應該以止血為上,少虧就是賺囉!

razzle wrote:
說到這個,我前一陣子想過要找類似的物件,然後讓建商去買下來給我們,我們搬走,這樣大家好,結果.....

七千萬要找兩棟地坪約25坪左右的透天,在捷運站附近,結果根本找不到
這邊有在房仲的大大,不知道可不可以幫一下忙,能不能找到差不多的物件,然後在七千左右的。

感激不盡。


捷運永春站北側巷內有不少小透天,感覺上價位差不多。
http://sale.591.com.tw/sale-detail-309183.html
這間有菜市場店面價值才開價3880萬,地坪20.87坪。

http://sale.591.com.tw/sale-detail-324020.html
這間開價2480萬,地坪16.94坪。

花七八千萬買到地坪50坪應該不是很困難吧?
不過要買到兩間連在一起的就不太容易了。


如果找更偏遠的一定更多,
捷運頂埔站你要嗎?
對王家持有意見者,本人建議到王家現住家處實際現勘,如果本案屬於(你/妳)住家狀況時.在對王家持反對內容意見打嘴砲。行政訴訟第一階段一開庭女法官就直接問對方沒有前面那有後面(行政提出內容:王家從都更開始從未同意參加都更。)註:持對王家反對有興趣者請洽連實施樂揚段老闆或牽猴(台語)莊先生,看王家如何回絕不參加合建及次數與地點。王家回絕樂揚不參加合建記錄(在面談/電話總計:15次)接者空窗期一年半後,接到都更處際出第36要強制拆除,對王家持反對着能體會被強迫、施壓時,妳/你會如何處置本件。本基地原有8戶不同意合建(在台北市政府開審議時出席戶),為何現只剩王家尚在此地,請持反對者用點頭腦三思及明瞭為何??話題說回行政訴訟過程中;1.法官自實施者提出文件內異議質問寄出信件蓋章文字實施者律師答覆(大樓管理委員會章)問題:實施者寄出住址為透天房子啊2.實施者另外寄出信件住址不是現王家住家住址。3.基地範圍住處,實施者對周圍住家均做2次都更意願調查且尚可補簽不參加意願,唯獨王家列過調查意願與補簽意願。請問對王家持反對者,如發生在你家你會乖乖在等死?行政訴訟過程中內容提到2次公聽會時,參加戶郭石吉先生提出消訪問題都更處周股長也回話。另本里何里長提出周邊道路改善,(兩位提出問題均屬公共安全及周邊交通對日後都更後所面臨重大議題,實施者均未向都更處據實列報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核定板內)至台北市正在審議時各專家不知本基地實情,將本案審議通過。在者房屋/土地均為個人私有財產,實施者跟屬於私人財產交易應為屬做生意行為,不知行政訴訟中實判採實施者提出,發信主義即可對房屋/土地所有權人不管是否收到而將可以予取。本次都更實施者自行劃定顯擇性都更範圍再次請反對者到現場實勘,如同部分電視台/報社等記者所表示都更完成與現況周邊道路完全一樣,這樣也叫都更真奇還能通過。在說周邊道路實施者將周邊巷道路2.6m寫6m/3.3寫3.5m本通道為消防車就該通道需4m,且將巷道為單行道實施者竟將道路劃為雙向可通行提供都更處。不解上述問題全在行政訴訟文內‧不解為何會被駁回。請反對王家想一想我為何,能將本基地案狀況如此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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