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6

(文林苑) 回家


bar0402 wrote:
那你就看有沒人去幫樂揚建設拆王家啊!

因為本版是什麼背景的人居多? 把各位過去大作拉來看就知道了..

基本上就是都更受益者會未來可能受益者... 在幻想拆人家房子來自肥的人....
呵呵....

-----------------------------------------------------------------------------
台灣都市更新, 沒有合理的權利變換機制, 由建商來主導進行, 而建商是理所當然既得利益者..
然而都更法越玩, 就製造越來越多都更受害者....永無止境
----------------------------------------------------------------------------


我有一間正在談都更
是集合式公寓
如果同意戶數不過門檻,整區就不能都更
動一戶就動到整棟公寓
沒有多數決不行
我這間,我是很希望能順利改建...
因為房子老舊,真的要整裡工程浩大,每次整修都幾萬幾萬的花,治標不治本也不是辦法
建材也會老化的...

不過獨立產權的透天,跟別戶是井水不犯河水
加上某財團的窮兇惡極的吃相實在太難看
我是比較挺地主戶
好端端沒事坐家裡,房子竟會被財團挖掉...


bis0815 wrote:
我有一間正在談都更是...(恕刪)


其實, 我真正反對的, 是以多數決要脅的手段..
若真有必要, 房子已經開始出問題了... 那想釘子戶又用意何在?
可是反過來, 如果今天變成雞毛當令箭,. 有人只是想跟建商合作分一杯羹..
就要把住得好好的鄰居清掉, 這也是問題..
現在都更法很可怕的地方是: 建商完全以多數決做為要脅手段..
因為, 各住戶是個自與建商談的, 至少私下談的很多, 建商只要威脅你, 你不同意也沒用..
我已經有2/3同意了... 你不覺得這樣做很惡劣?!
不過這就是台灣現在建商的玩法...

其實這類問題, 本來就是要靠關係, 而不是硬靠法律處理...
靠法律不是搞出無良建商跟受害者, 就是變成大家各說各話...另一個文林苑..
鄰居關係打好, 要合建才好說話, 就算要集體施壓也比較有力...
一但建商加入戰局, 整個社區公信力就大打折扣, 很簡單, 建商除了想拆你家來圖利..
你以為他還會想來幹啥?
你看像日本都更一搞十幾年, 就是為了協調利益到皆大歡喜...
不是人家不能強制, 而是人家不到最後手段不肯用,
這是很珍貴的民主價值, 不是跟我們台灣一樣, 強制多數決就是為了"有效率拆屋"...

所以最理想的方式, 是請非營利團體鑑定, 是否有重建必要..
當然不見得一定只有拆掉或能住兩種標準, 例如分成五級..
假設五級, 危樓一棟.管你要不要都要強制進行, 一般像你家這種狀況, 可能有部份要重建...
有的不必, 那就是四級, 可能要很高門檻多數決重建... 我認為九成是有必要的...
因為至少沒有整棟完蛋的立即危險, 門檻太低, 太容易變成建商跟少數住戶結合..
當然房子本身也要有一定年限才能進入審核...
再往下就三級, 二級, 也許也是超高門檻或甚至就當合建才可以..

至少不該像現在一樣, 你喊要拆要重建, 我覺得不必, 還有釘子戶跟建商在裡面鬧..
台灣這幾個爭議性的都更就是這副鳥樣... 坦白說, 我不敢說這些一定都是100%為了圖利而拆..
不是當事者, 或經過鑑定 誰都沒絕對把握知道內情, 但是改革這制度,或是手段..
讓它不要是這樣子, 是很有必要的, 不過我還是老話一句, 不要讓建商插手利益..
以及現在這種各個擊破的談判方式, 否則一樣還是沒完沒了的受害者...

建商絕不會是受害者,因為強制不是用在它身上! 它大可不做...

--------------------------------------------------------------------------
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

bis0815 wrote:
我有一間正在談都更是...(恕刪)



我的狀況和你類似,也是先前家中的老公寓在談都更.怕吃虧所以上網找資料.
看王家的案子很久了遠在今年上報紙前一年就有在關注.

不論是雙方面的資訊或是相關法規的問題,了解的越多立場就改變了.

和我前面所說的,在法律上被放在天平的兩端的是袋地地主和他週邊地主的權益,和實施者無關.
因為這個法條是針對兩個地主的權益問題,就算是地主自辦都更建商只是負責蓋房子跑程序賺工錢.
都是一樣,在規劃的時候無法被劃出,一定要被包進來談.
但法律沒有規定袋地地主不能被劃出,只要他能改變他的狀況.

因為袋地地主如果要繼續住在原地,一定會使用到他人的土地.不管是通行的問題,連生活所需的
水電瓦斯,電話,衛生下水道等所有政府要提供給的部分都要經過他人的土地.
先前別人不理會讓你使用不表示沒有侵權的問題.

現在原地主要改變狀況,袋地地主就要面對現狀.如果他能和其他地主談好使他排除袋地的狀況,
法律上是沒有強迫他一定要一起都更.

就如同你家現在要都更,你家後面有一個袋地的透天地主不要一起都更.
但他家進出要經過你家的土地,他家的水電瓦斯...等等都要經由你的土地.
如果法律是偏向袋地地主而強迫你要讓出一條3.5米的路給他.
那你的損失就很大了,土地當作道路可以說價值等於零.


另外公寓的產權一樣是獨立的,只是因為無法切割所以用多數決的方式.
袋地是土地產權獨立但是和其他地主的權益無法切割所以無法排除.

還有不要一直看那個蛋頭在誤導了,一點法律素養都沒有.
他連都更程序都沒談過,還一直說建商圈地就可以.
連都更一定由整個街廓開始談,一直排出不要的部分的程序都不知道.

呵呵....還談到希特勒.....呵呵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個就見仁見智。反對...(恕刪)


請詳細說明王家到底操弄什麼 在場民眾是王家動員來的嗎

而且目前都更法哪一點能永續經營

再說舊都更法有多數決 王家就算什麼都做了真的能退出嗎 真正在轉圈是你們自己
肥貓宅男 wrote:
再說舊都更法有多數決 王家就算什麼都做了真的能退出嗎(恕刪)


相信未來定案的都更法還會是多數決

當時王家只要讓 803號地,不是袋地
就可以排除
建商要吃也吃不到

一直擺著不做什麼,走別人的地出入,這是王家自己選擇的
當然,或者王家有做努力,等別人送地給他
肥貓宅男 wrote:
請詳細說明王家到底操弄什麼 在場民眾是王家動員來的嗎

而且目前都更法哪一點能永續經營

再說舊都更法有多數決 王家就算什麼都做了真的能退出嗎 真正在轉圈是你們自己(恕刪)


1.王家做的就是偽造包裝事實真相,讓你這種看不清事實卻很憤慨的人前仆後繼的投入(當然現在是越來越少了)。有媒體配合,他甚至不用直接動員你們,這就是台灣厲害的地方
不過我相信現在造成的結果,應該也超過王家當初預期的程度,媒體果然是雙面刃阿

2.目前都更法這樣一搞確實不太可能永續經營了,未來可能朝向合建的方向去走。當地主或屋主不是特別有錢的時候(以台灣來講這是大多數,尤其是公寓),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人可以「安身立命」住到整棟房子腐朽為止,只因為幾十上百戶裡面有幾戶不同意或沒錢參與改建。
當然,在台灣,也已經有無數的例子證明這樣的做法才符合「公平正義」,實在讓人啼笑皆非

3.王家這案子本來是特例,妳也想把他跟都更案綁在一起?

我之前講了,上面也有人講了,今天不管有沒有都更,就算沒有建商參與,其他同意戶整合了周邊的土地想要合建時,王家的處境都是一樣的,他必須配合別人,而且卡到的是土地管理使用法規,而非都更法。

除非王家有能力買下或租用週邊一些土地改變他袋地的事實,這對全台灣袋地的地主來講都是一樣的。
王家不可能不知道這些,但就是從頭到尾什麼都不置可否,心存僥倖,妄想最壞還可以把現狀延續下去(袋地,出入通道甚至建築本身都佔用鄰地),才會搞成今天的局面。不過對一般缺乏相關知識卻很憤慨的民眾來講,當然是懶得去探究背後的原因,看到拆房子就先抗議一下再說。

以旁觀者的角度來看,這些抗議的人,真的很可憐。
因為批判攻擊了半天,甚至連批判的法規對象都搞錯。
就算沒有這個都更法,只要周邊多數地主/住戶同意,要包圍王家會比現在還容易
這個才叫「多數決」
都更法是在避免這種狀況,結果卻被倒果為因說成元兇,實在真好笑


Turritella wrote:
1.王家做的就是偽造...(恕刪)


就請你告訴我哪個合建案必須要把袋地強制加入 哪個法律規定

3.王家這案子本來是特例,妳也想把他跟都更案綁在一起?

如果不是都更王家會有事嗎

肥貓宅男 wrote:
就請你告訴我哪個合建...(恕刪)


因為這二部法規
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所以王家土地是 畸零地
袋地是民法的說法

只要鄰居要拆舊房子重建
那一排臨捷運的801~804地號(及零碎地號)通通沒有辦法申請建築線
一定要連接到計畫道路的土地跟這些畸零地合併
才可以申請建築執照

以上了解了嗎?

申請建築執照-->801~804地號等畸零地必須要臨路的土地來跟他們合併申請

申請都市更新-->該區同意戶以外,801~804地號等畸零地也必須納入
這條請參照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12條及第14條


簡單就是 只要鄰居要蓋房子,王家自己土地因素是畸零地就必須要一起蓋
這條是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施行多年的法規所寫的
-->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

肥貓宅男 wrote:
就請你告訴我哪個合建...(恕刪)


看一下吧

壹、合併補足與留出合併:
畸零地之使用,基於都市計畫觀點,促進土地經濟效用,必須以整體方法有效使用。故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補足整理不得建築。該相鄰之土地必須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建築法第四四條、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以下簡稱使用規則)第七條參照〕此項合併補足或留出合併,應由土地使用人與鄰地所有人自行協議行之。協議不成時,向該管市、縣政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會)申請調處。調處不成立,土地使用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該管縣(市)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以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為目的。

順便回一個前面的,「袋地」的確不是很精確的用詞,事實上袋地只是畸零地其中一種特例,而且各地方對袋地的定義並不一致。簡單來講,就是面積不夠大,不直接臨路,但距離道路又不遠的,稱為袋地

你如果臨路夠遠,面積夠大,政府就有義務要畫一條聯外道路(因為一定會有其它地主因而受惠)
不然就是等重劃(一堆人買地等重劃的原因即在此,不管是不是建地重劃前那些土地可能是無法利用的)
如果你這個袋地已經建築完成,而且有兩戶以上,則出入通道可以視為既成巷道,由政府徵收

可惜王家這個例子就很厲害的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
如果他夠精明,提早把外面那一小塊地買下來,或是長期租用也就結了,不過事實上嘛...

其實這種例子在鄉下太多了,在都市也屢見不鮮,跟都更根本就沒直接關連
就算沒有都更,只要有人把他周圍的土地都買下來,就成了。因為使用上不可能是大土地遷就小土地

在此例來講,如果要弄出一條「合法」的道路給王家,道路面積可能超過王家土地面積數倍
而且還只給王家一個人用,像話嗎?有啦,如果他自己出錢我沒意見,偏偏有人想的可不是這樣

講的直白一點,自己的土地小,又是袋地,就要懂得巴結一點不要得罪周圍地主
鄉下農民反而很懂得這點,因為土地不臨路的機率很高,常有類似的爭議
而不是像王家這樣,事到臨頭人家要用地了,還以為自己可以永遠佔用下去

像這種搞不清楚自己處境又要拿翹的小地主,只能說咎由自取
要不是他運氣好搭上盲目民意的順風車,這種例子成千上萬,誰管他一戶怎麼出入
  • 68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8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