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9

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nsees wrote:
以上……
一、隨意指稱為「越過」法律程序而認定違憲。
其實,本人所言都是個人「主張」的言論,並沒有什麼越不越過的問題;只有北市府「越過」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所生的問題,而且也已實質發生。
我個人的言論,僅在網路上做為「意見陳述」而已。

二、法本身有問題就可以不用依法。
以「法本身有問題=不用依法」,用這個句型來指他人「不守法」;其實,人家是在「談」法的基本精神。並不是不守法!我們都是守法的好公民,你不能因法的見解不同,而入人於「不法」。

最後:P以「個人思維與見解凌駕於法律之上」做惡意的曲解。

P不就一直如此嗎?還稱我為大法官。用這種曲解不善的方式抹人家的文章與其意義,這種方式,與把人家的房子硬生生拆掉不是同出一轍嗎?(將他人明白的陳述、意見與其價值,一概拆除並違背而重建之面目全非)

我說P「恐固力」,那是指頭腦太僵,無法理解明白易顯的道理,並不是用來「罵」人。大家面對面談,說不定都還要不好意思的理讓三分。

1.首先,不用為你說我恐固力這個點找合理化的解釋啦,我沒那麼無聊去告你
2.感覺你已經快崩壞了,你檢視一下你說的話吧...北市府「越過」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所生的問題??那是什麼?
我可不記得有哪個有力的權責單位已經公開表明北市府違憲了,你可以給個來源嗎?還是你又自己認定北市府違憲就拿來說嘴呢?講的跟真的一樣呢...
3.談法的基本精神,那就不會認為連違憲的相關法律都還沒廢止就能讓你在那高談闊論。

稱你為大法官你還不懂嗎?
一點法律上的證據和效力都沒有,就開口違憲閉口違憲,你不是大法官那請問你是?
你如果只是單純要闡述你認定違憲,那請不要把你認定但法律上還沒認定的東西拿出來當成一個客觀的事實來陳述,這樣會讓大家被誤導,好像都更整個行為已經被公告違憲不知道多久...
要談論精神,請不要無視現有之事實,事實是相關法律都還沒有被公告違憲,你可以質疑違憲,但不能以違憲為前提在那裡高談闊論的把你個人認為違憲的法條都視同廢止或無效來做闡述,這不叫思考靈活,這叫跳tone!

總之,我很懶得跟你天馬行空的談些你自己空想的不切實際的東西。
你要談,就請務實點,請先承認都更相關的法條至今為止都還有效,北市府拆房子是依據一條有效的法律來施政,因為這條法律至今都還沒有被宣告違憲或廢止。
網路能出現這麼好的文章, 除了推還能怎麼辦

小心有網路義和團在台灣練兵啊!

peterTG wrote:
1.首先,不用為你說我恐固力這個點找合理化的解釋啦,我沒那麼無聊去告你。
2.感覺你已經快崩壞了,你檢視一下你說的話吧...北市府「越過」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所生的問題??那是什麼?
我可不記得有哪個有力的權責單位已經公開表明北市府違憲了,你可以給個來源嗎?還是你又自己認定北市府違憲就拿來說嘴呢?講的跟真的一樣呢...
3.談法的基本精神,那就不會認為連違憲的相關法律都還沒廢止就能讓你在那高談闊論。


以上…

1、你恐怕不明白我的解釋。你的發言如此循環反復,所以後我才用恐固力形容。對於你整個人,我沒有貶價意思,也就是必須要「罵」,討論事情並不是要攻擊對方,這是在網路上發言的個人要求。至於為什麼循環反復?就是你一直「認定」依法行政是「萬無一失」而無須先清理疑義再依法行政。所以我才加以解釋,但無論怎麼陳述意見,都被閣下「依法行政」。^^

2、北市以都更條例來拆王家,難不成沒有「越過」憲法?
憲法不是「自動裝置」當你違犯了就會「跳」出來,而是必須經過「人類心靈」來做確認的。你之前也認定「可能」違憲,不是?如果沒有違憲之虞,我幹麻在這兒一直耗費唇舌呢?我又不是水泥攪拌機。^^

3、法律在廢止前都會經過一番議論,不是嗎?
談談憲法,與法條是民主國家的基本行為。

我們凍憲太久了,也戒嚴一段時間,再加上「利」委「利」法,眾人必先言利,此次文林苑王家,犧牲自己幫全民上了一堂憲法課,不是?要不,若你是王家,你願意在無意願下被強制拆家園嗎?
pensees wrote:
1、你恐怕不明白我的解釋。你的發言如此循環反復,所以後我才用恐固力形容。對於你整個人,我沒有貶價意思,也就是必須要「罵」,討論事情並不是要攻擊對方,這是在網路上發言的個人要求。至於為什麼循環反復?就是你一直「認定」依法行政是「萬無一失」而無須先清理疑義再依法行政。所以我才加以解釋,但無論怎麼陳述意見,都被閣下「依法行政」。^^

2、北市以都更條例來拆王家,難不成沒有「越過」憲法?
憲法不是「自動裝置」當你違犯了就會「跳」出來,而是必須經過「人類心靈」來做確認的。你之前也認定「可能」違憲,不是?如果沒有違憲之虞,我幹麻在這兒一直耗費唇舌呢?我又不是水泥攪拌機。^^

3、法律在廢止前都會經過一番議論,不是嗎?
談談憲法,與法條是民主國家的基本行為。

1.說你跳tone還不承認...依法行政定義是啥?現在法律只要有效,就有法源依據,這就是依法行政。
2.可能違憲,還沒判明前,法律就是有效,這你承不承認?請不要閃避這個問題!
法律有效,那依法行政有什麼問題?
還是你要告訴我,所有頒布實施中的法律只要有可能違憲的,在還沒廢止或宣告前,都已經無效?
3.可以爭議,但法律有效與否是客觀的,你闡述的東西顯然已經淪為主觀了,談民主前,還是先談談你的法治素養吧。
dirtypoint wrote:
都更條例第三十五條 ...(恕刪)

所以打行政訴訟之前
要先確認手上那張權狀是不是還有效力
經過權利變換的程序後
那張應該早已失效註銷

所以這個問題要打
就只能打都更35條是否違憲
權利變換是否侵犯人民財產權
民法物權第七百六十五條(所有權之權能)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都更法是否在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除外條件

確認自己的財產權的固定性之後
才能再打都更法第36條違憲

你唯有打到憲政問題
才能真正保障你的私有財產...

案號: 0980300026
決定書全文: 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980300026

又訴願人主張「要求期限內辦理拆除遷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乙節,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上開條文規定應未違憲,縱有違憲之虞,因本更新案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非訴願審查範圍,亦無法停止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指明。

內政部在訴願駁回的時候就說明過了
他不是釋憲機關
要你去打釋憲...

peterTG wrote:
1.首先,不用為你說...(恕刪)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釋字第400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你是要大法官出來釋憲證明自己花錢買的家不是財產權哦???
還是要大法官出來釋憲證明建商是不是國家機關才算數?
還是要大法官出來釋憲私人住宅是不是公用公益才算數?
還是要大法官出來釋憲證明都更法位階比憲法低才算數?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所依的法,依的不只是頂頭上司的行政命令,還有還有位階更高的法律、位階最高的憲法;一些人刻意只拿牴觸憲法的都更法出來鞭王家替建商說話號稱【守法】?北市府也只看的見已牴觸憲法的都更法卻看不到位階更高的憲法?這下連警察機關也只看到上司的行政命令卻忘記還有一個位階更高的【刑法】?尤其是警察機關,我不信他們不曉得進入民宅要動人要搜索票、拘票,我也不信今天郝XX要他們進入民宅殺人他們敢照做,不過一樣都是犯刑法的罪這有甚麼不同?不同罪的輕重而已 ~ 真要論法北市府跟警察機關站不住腳,還有建商,請問你們有沒有向那些買了預售屋的民眾隱瞞甚麼事?
peterTG wrote:
1.說你跳tone還不承認...依法行政定義是啥?現在法律只要有效,就有法源依據,這就是依法行政。
2.可能違憲,還沒判明前,法律就是有效,這你承不承認?請不要閃避這個問題!
法律有效,那依法行政有什麼問題?
還是你要告訴我,所有頒布實施中的法律只要有可能違憲的,在還沒廢止或宣告前,都已經無效?
3.可以爭議,但法律有效與否是客觀的,你闡述的東西顯然已經淪為主觀了,談民主前,還是先談談你的法治素養吧。


以上……

1、法源依據重要來源:憲法。

2、你要讓有問題或錯誤的「有效」法律實行嗎?
可能違憲,就要慎重檢視甚至釋憲,而不是魯莽施行。

3、既然是客觀,就能議論,不是?就法論法,並不「主觀」。

末尾「先談談你的法治素養吧」。

請問,是談「利」為先,以法為謀利工具有法治素養?

還是能考慮「憲法」所賦予的普遍權益?

還是只能言必稱依「法」行政,而不顧法的精神與辨正,似此之人才算是「法」治素養呢?^^


pensees wrote:
1、法源依據重要來源:憲法。

2、你要讓有問題或錯誤的「有效」法律實行嗎?
可能違憲,就要慎重檢視甚至釋憲,而不是魯莽施行。

3、既然是客觀,就能議論,不是?就法論法,並不「主觀」。

末尾「先談談你的法治素養吧」。

請問,是談「利」為先,以法為謀利工具有法治素養?

還是能考慮「憲法」所賦予的普遍權益?

還是只能言必稱依「法」行政,而不顧法的精神與辨正,似此之人才算是「法」治素養呢?^^

1.你砍掉重鍊吧...
2.已經實行中的法律,扯啥魯莽實行?有效與否你爽快點給個答案。
3.你超主觀好嗎...違憲八字都還沒一撇呢...

問答無用,你還是在東拉西扯迴避問題。

peterTG wrote:
1.首先,不用為你說.
稱你為大法官你還不懂嗎?
一點法律上的證據和效力都沒有,就開口違憲閉口違憲,你不是大法官那請問你是?
..(恕刪)


"超大法官"
=超越大法官

大法官還要開個會釋憲..
他不用

他說違就違(本案)------------所以官員打贏官司..還要自提釋憲~想辦法讓自己輸

他說不違就不違(強制戴安全帽)--所以被開單....交警不用自提釋憲~
-------------
都還沒開獎..就可以說你槓龜了~還不神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都更法是已施行的法,憲法就不是已施行的法?

一堆人的腦袋,還要為 (建商 ?= 國家機關) 勞動大法官出來釋憲?



  • 25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