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輸
最高行政法院輸
另外王家在訴願時有提違憲主張
但行政法院判決書中 確沒有看到有違憲主張的說法
是有提,法官不予理會
(如果法官認為有違憲可能,是可以暫停審判,直接申請釋憲)
還是連提都沒提
這就不清楚了
行政院內政部、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都認為此開發案沒有法律問題
接下市就看
台北市政府是選擇依法強制執行
或是能拖則拖
節錄自訴願書
又訴願人主張「要求期限內辦理拆除遷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乙節,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上開條文規定應未違憲,縱有違憲之虞,因本更新案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非訴願審查範圍,亦無法停止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指明。
台北市很多人都是住在 四五樓的房子
或是買屋會買 四五樓的房子
推一本書 ,今天才跑去買的
良心律師 教你看穿 都更法律陷阱
先看一下
不然真的碰到就手忙腳亂
其實小弟最近就碰到父母的房子 有人來談都更
雖然是剛開始
但看過書,看過這些案例
至少就不會那麼的慌亂
也不會被建商畫美麗的大餅就沉醉其中
另外法律不太能保護 不懂法律的人
而建商就是善於利用這些法律智慧財
追求利潤
其實各行各業都是善用自己的長處 去賺錢
設法懂這些法律
是不可能佔建商的豆腐
但較易確保自己少被吃點豆腐
但一些keypoint 真的要注意
那個簽名不能亂簽
會議不參加,拒領掛號信 有沒有用?
(這些豆腐背後還真是龐大的金錢)
至於王家與國揚
在資本主義的台灣 ,不違法下,追求本身利益
無可厚非
而王家尋求行政訴訟
也無可厚非
不能因為其他人被延後蓋
就不應尋求行政訴訟
因為這本是法定的行政救濟手段
其實也透過此次行政訴訟(判決書)
了解司法體系對法律的解釋
像公聽會採發信主義、而不用送達主義...
不過兩者皆非社會弱勢
我個人是不會支援任一方
王家主張送達主義
樂揚主張發信主義
重點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都認為依公聽會的性質 應採發信主義即可
理由如判決書
判決書這一段並不難懂
所以如果屋主人在國外
只要建商寄到屋主戶籍地即可
道理永遠是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重點是 條文怎麼寫、法官會怎麼判
以下節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內容
原判決業已就本件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
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
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
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
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
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
,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
,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
知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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