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sees wrote:
王家本來就有自己的房子,不須建商來幫忙蓋。其實建商也不是來幫忙,而是來蓋房子「圖利」,王家並無此需求...(恕刪)
王家有行使袋地通行權的需求~這邊侵害都更單元的權益(憲法保障的權利)~一樣需要協調~
而都更不但解決袋地~還能避免袋地通行導致巷道崎嶇~以及處理因捷運徵收導致被王家拿來私用的畸零地~
peterTG wrote:
不用跟大法官大人講法律依據啦,他可是可以越過法律程序而認定違憲的人,天下皆醉他獨醒,只有他能理解憲法精神並且不用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就判定其他法律違憲的人阿...
理盲的不是只有他而已,就事論事依法行政的部分都可以被他們解讀成法本身有問題就可以不用依法,國家法治教育至此已經徹底崩壞無誤...哪個人敢說台灣是法治社會?個人思維與見解凌駕於法律之上才是台灣的現狀阿
kf211434 wrote:
王家必須犧牲同為袋地的802地主的權益,才得以保全己身,這是你所說的"事實"
然後取得804的出入權,這是你所說的"其解決之法律"
為了解決王家的問題,必須犧牲掉802地主都更之意願
憲法所賦予給802地主的權益又在哪裡?
為了解決王家的問題,連同804也須供給王家出入,而無法使用
憲法所賦予給804地主的權益又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