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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nsees wrote:
王家本來就有自己的房子,不須建商來幫忙蓋。其實建商也不是來幫忙,而是來蓋房子「圖利」,王家並無此需求...(恕刪)

王家有行使袋地通行權的需求~這邊侵害都更單元的權益(憲法保障的權利)~一樣需要協調~

而都更不但解決袋地~還能避免袋地通行導致巷道崎嶇~以及處理因捷運徵收導致被王家拿來私用的畸零地~
peterTG wrote:
不用跟大法官大人講法律依據啦,他可是可以越過法律程序而認定違憲的人,天下皆醉他獨醒,只有他能理解憲法精神並且不用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就判定其他法律違憲的人阿...

理盲的不是只有他而已,就事論事依法行政的部分都可以被他們解讀成法本身有問題就可以不用依法,國家法治教育至此已經徹底崩壞無誤...哪個人敢說台灣是法治社會?個人思維與見解凌駕於法律之上才是台灣的現狀阿


以上……

一、隨意指稱為「越過」法律程序而認定違憲。
其實,本人所言都是個人「主張」的言論,並沒有什麼越不越過的問題;只有北市府「越過」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所生的問題,而且也已實質發生。
我個人的言論,僅在網路上做為「意見陳述」而已。

二、法本身有問題就可以不用依法。
以「法本身有問題=不用依法」,用這個句型來指他人「不守法」;其實,人家是在「談」法的基本精神。並不是不守法!我們都是守法的好公民,你不能因法的見解不同,而入人於「不法」。

最後:P以「個人思維與見解凌駕於法律之上」做惡意的曲解。

P不就一直如此嗎?還稱我為大法官。用這種曲解不善的方式抹人家的文章與其意義,這種方式,與把人家的房子硬生生拆掉不是同出一轍嗎?(將他人明白的陳述、意見與其價值,一概拆除並違背而重建之面目全非)

我說P「恐固力」,那是指頭腦太僵,無法理解明白易顯的道理,並不是用來「罵」人。大家面對面談,說不定都還要不好意思的理讓三分。

談理,說理本來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學習與辨證行為之一,並不是以「攻擊」對方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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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211434 wrote:
王家必須犧牲同為袋地的802地主的權益,才得以保全己身,這是你所說的"事實"

然後取得804的出入權,這是你所說的"其解決之法律"

為了解決王家的問題,必須犧牲掉802地主都更之意願

憲法所賦予給802地主的權益又在哪裡?

為了解決王家的問題,連同804也須供給王家出入,而無法使用

憲法所賦予給804地主的權益又在哪裡?


以上……

不一定要非得如此不可。

該如何規劃公路以利通行,這是一項技術問題,國家可以站在「妥善」處置的立場「維護」所有人的權益;而不必非得站在建商或因個人能力、身份所致有限的理解視野下之限制性的思考(這意思沒有不敬,而是個人認為不必侷限思考,因為我們的能力有限,想的部份可能不足)。

上開土地的圖示,有其彈性空間可以做「設計」與「配置」,並不是已經建築好或設定完畢。

這個部份,可見得可能性,至於該如何、如何,就讓更了解的人來發言吧。^^
節錄高等行政法院的裁決書
有關都更公益的部分
看來法官被建商收買了

此判決行政處分違法
但並不撤銷因會使其他權利人蒙受損失
看來建商錢應該花不少

【裁判字號】 100,訴,667

再查,本件都更案具如下公共利益:經對照更新前後基地狀
況,明顯可見都市機能之提昇及市容景觀之改善(對照訴願
卷頁166 至173 ),參加人所陳更新後,大幅提昇本更新單
元內之居住環、生活機能,設置181 部停車位滿足當地住宅
及停車需求,並間接有效解決鄰近地區停車位不足的問題。
提供開放之人行空間,本件更新單元臨基地北側道路部份,
設置有長約130 公尺、寬3 公尺之人行公共空間;另臨東側
道路部分,則設置逾5.0 公尺寬之開放性人行公共空間,並
栽植大型行道樹,已改善市容景觀,增加公共休憩空間,有
效發揮都市機能。



七、關於原處分是否違法?

未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 項規定之比
例,故原處分違法。


八、原處分之撤銷或變更是否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原告等
縱因系爭處分而受有損害,較之系爭處分若予撤銷,將使參
加本案都市更新之其他權利人蒙受損失,且在社會經濟層面
上,亦存在因撤銷原處分,相關存在事實需除去之顯著困難
,且此除去涉及保護整體都市機能之公共性,於公共利益有
重大影響,而於公共利益有所違背等情狀相較,而認本件應
依訴願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為情況決定,且被告應依同法第
84條規定與原告協議,尚無不合。

pensees wrote:
該如何規劃公路以利通行,這是一項技術問題,國家可以站在「妥善」處置的立場「維護」所有人的權益;而不必非得站在建商或因個人能力、身份所致有限的理解視野下之限制性的思考(這意思沒有不敬,而是個人認為不必侷限思考,因為我們的能力有限,想的部份可能不足)。...(恕刪)

同理~都更一樣可以站在「妥善」處置的立場「維護」所有人的權益~而不是只維護王家有缺陷的權益~

jedijack wrote:
王家有行使袋地通行權的需求~這邊侵害都更單元的權益(憲法保障的權利)~一樣需要協調~

而都更不但解決袋地~還能避免袋地通行導致巷道崎嶇~以及處理因捷運徵收導致被王家拿來私用的畸零地~


以上……

當然,如果王家同意參與,是可以融入建案而無「住家通路」問題,但並非王家自始就有通路問題,王家現在就沒有「行進出入通路問題」;無論是建商、市府,都不能無視相鄰「住家通行」的未來規劃考量,這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精神。

jedijack wrote:
同理~都更一樣可以站在「妥善」處置的立場「維護」所有人的權益~而不是只維護王家有缺陷的權益~


以上……

請問,「缺陷」的內涵是什麼?

現在的方案,只有符合建商最大利潤的方案,並不考慮公部門可以配合規劃的情形,才產生「疑似缺陷」吧!

所以,不要站在建商的角度,而是站在一個「真正善良」的規劃者來看待,才能得到解決之道。
pensees wrote:
王家現在就沒有「行進出入通路問題」...(恕刪)

可以出入不代表合法~google一下就知道王家現在是怎麼進出家門~別被懶人包蒙蔽了~
A:根據建築法第42條 未與建築線連結之基地 無法申請到建照 這就是一般人稱的袋地?

第 42 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
形,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
限制。====>這一條是42條 你的那一條在那?
愛種睡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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