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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dirtypoint wrote:
如果連釋憲程序都搞不...(恕刪)

其實最主要的重點在於王家想要甚麼
保住房子?更好的條件?
行政訴訟都再打公聽會的問題
看不出來有任何意義
因為被告市政府在高等的判決
就已自己主張公聽會上的異議只是"參考"
有沒有到場表達或是提出異議
實質上並無不同

打最高行政法院
還在用這個論點
當然不會贏

其實王家只要主張
訴願時的論點
就算建商不肯讓步
北市府也會硬壓建商作讓步
不過建商不會跟錢過不去
一看到王家在行政訴訟上打這個論點
馬上就會割地賠款...

stargroup wrote:
其實最主要的重點在於...(恕刪)


王家要什麼我不care
我本來在等釋憲

但現在王家根本不會打釋憲
也不能打釋憲

當然反對黨立委可以提釋憲案
但我要是反對黨
我才不提
提了釋憲案 大法官一解釋沒違憲
台北市長馬上鹹魚翻身
什麼問題都解決了

反對黨只要口頭關心、不提釋憲
才是聰明的政治策略


FemcAT wrote:
不要說我家了
"一樓店面""兩億"條件滿足連王家祖宗十八地寶地都給拆爽爽

王家都被法院打臉還在硬凹,人生哪來這麼多三年等你隔壁阿?



"一樓店面""兩億"條件滿足連王家祖宗十八地寶地都給拆爽爽---
你覺得拿兩億爽,你可以賣你家呀;王家不覺得爽,可以不賣嗎? 價值觀各人不同,不必狹窄到只有錢吧。

王家都被法院打臉還在硬凹,人生哪來這麼多三年等你隔壁阿---
你要都更根本不用等王家呀,王家也沒有能力阻止你都更啊。你三年來等的不是你的都更,而是王家的私產。


法院判決的部分,我不置評。因為都更的意義,法條的適當性,執行的手段,皆可公議。我已有看到許多先進能人的發言,受益良多,我的發言不會比他們的更專業完整。








Leonard_Liu

dirtypoint wrote:
王家要什麼我不car...(恕刪)

你放心好了
明知道釋憲是一個馬蜂窩
這些人沒事幹嘛去捅
不過王家在行政訴訟上沒提這個論點
應該也沒資格提釋憲吧
abbs_1 wrote:
你結論二、認為袋地有權排除在外?????請問法律依據在那?或是法院判了????

還有還有你講的安全帽是可脫的有回復性,那難道房子拆了,不是也蓋新的嗎??不是更好嗎??這又不是徵收土地,有需要這麼悲情嗎??(遮風避雨的家被拆了,回不去了??不是有補助租屋費嗎,建好了不是又回去了,更堅固耶,財產真的有損失嗎?????)悲情跟理盲!!一線之間!

不用跟大法官大人講法律依據啦,他可是可以越過法律程序而認定違憲的人,天下皆醉他獨醒,只有他能理解憲法精神並且不用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就判定其他法律違憲的人阿...

理盲的不是只有他而已,就事論事依法行政的部分都可以被他們解讀成法本身有問題就可以不用依法,國家法治教育至此已經徹底崩壞無誤...哪個人敢說台灣是法治社會?個人思維與見解凌駕於法律之上才是台灣的現狀阿
假設此案子 不同意戶 社運人士 長期抗議
因政治正確優於法律,持續停工中

突顯了都更條例最大的問題
無法保障合法搬遷戶的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而這是這個案子最弱勢的一群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並不是只保障不同意戶
也同時保障同意戶
及建商

如果我是同意戶(不成熟的想法)
1. 我不會同意任何變更方案
此都更行政處分 且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變更造成時間延遲及損失,需台北市政府提出解決方案
不然為何要由合法同意法 去負擔此損失
這不僅違法、也違反正義原則

2. 目前現狀持續停工中,我會要求台北市政府
依據第五十六條
因實施者業務廢弛 侵犯人民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要求台北市政府令其限期改善 或強制接管

至於現在地上的王家是需實施者(建商)透過私法與王家協調
或是 由政府強制排除

這不是合法同意戶所需關心的
透過 業務廢弛,避免 台北市政府與實施者(建商)互推 皮球
造成實質無限期停工
侵犯 合法同意戶 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第五十六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若台北市政府 不願執行 56條
則依國賠法 第二條 要求國家賠償 合法同意法的權利
即使過失是建商,但因都更條例賦予實施者公法的權利
實施者侵犯人民權利、亦視同公務員侵犯人民權利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locomo wrote:
中午來看文章多了2x...(恕刪)


所以依照消防法規...
台北市政府必須依法請建商變更設計的意思嗎?
還是說已經核准了...
所以建商可以不甩台北市政府?
因為照這樣來講...
當初台北市政府在審核的時候...
一定是沒考慮到消防法規才會通過建商提的計畫...
或是當初台北市政府還是以為郭元益那一塊還在都更計畫當中?

peterTG wrote:
紅色字部分:可以不要...(恕刪)


Peter,
大法官大人可以隨便說人家阿打馬恐骨力嗎
講人家腦袋像灌了水泥不怕被告喔? 阿阿阿阿~我侵犯到他的言論自由權了
最看不起的就是這種人, 各種不同的意見都應該要被接受和尊重
而不是動不動就用這種帶有攻擊性的字眼, 還夾在一整篇"以上"的文字中間
想蒙混過關阿:D

Peter的修養明顯好多了

"當年明月"是這麼形容永樂大帝明成祖的
"既想當婊子, 又想立牌坊"
恐怕現在立牌坊還不夠, 遮羞費再給我拿來...
生平進退如飆風 一睨人才天下空 獨向蒼天橫冷劍 何必生吾慚英雄
都更條例
第三十五條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文林苑權利變換計畫,經都委會通過公告,已具有法律效力(權利變換後)
王家的土地
地政登記的名義雖在王家名下
但法律上已不是王家個人名義的土地
而是所有土地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

台北市政府說土地還是王家的
根本是鬼扯
"台北市政府表示,王家舊址土地所有權仍屬王家"

若是有認識合法同意戶的人士
良心建議 去找律師 循司法徒徑 方為正解

台北市政府有太多政治考量及算計了
內政部、立法院、台北市議會 都一樣
abbs_1 wrote:
「TO:pensees 大大寫道…………
一、整篇論述是以「袋地」為基礎,才有95%與5%的牽涉。
二、建商不將王家劃入仍能都更,這已經是事實;
三、王家不參與都更,也不會產生如上所述的袋地問題,因為法律有其相應的處置方式。」

.通篇以袋地為論述,完全不顧及王家在憲法所賦予的權益,也對建商的圖利作法無任何意見。」


你結論一、我笑了,因為你終於看懂也認同我「是從袋地為基礎才有95%跟5%的牽連」~是的很重要。

你結論二、認為袋地有權排除在外?????請問法律依據在那?或是法院判了????

你結論三、認為排除後,都更完不會有袋地的問題???那以後沒建築線,不能改建,或即使政府同意改建,難道卡車、吊車走捷運軌道進出袋地??因為已改建的地,已經不爽給他通行了

另外建商本來就是要圖利,沒利搞都更?幫你蓋房子??有什好說的?這袋地地主有沒有進入這遊戲,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所以也無從評判,故憲法所賦的權益???真得是這樣嗎??
我只能相信法院判決結果!


還有還有你講的安全帽是可脫的有回復性,那難道房子拆了,不是也蓋新的嗎??不是更好嗎??這又不是徵收土地,有需要這麼悲情嗎??(遮風避雨的家被拆了,回不去了??不是有補助租屋費嗎,建好了不是又回去了,更堅固耶,財產真的有損失嗎?????)悲情跟理盲!!一線之間!


以上……

正解為:個人的土地若是袋地問題,法律有其解決之道,與都更無關。
袋地問題


法律對袋地,有其處置方式。
由於你對於袋地處置的精神與理念,甚至方式顯得毫無所悉,把「袋地」與「都更」連結起來,所以才有95%與5%的問題。

請將以上的連結看清楚再發言吧。

王家本來就有自己的房子,不須建商來幫忙蓋。其實建商也不是來幫忙,而是來蓋房子「圖利」,王家並無此需求。

至於最末段:
房子拆了,不是也蓋新的嗎?
1、要不要拆,是獨立住戶的自由。
2、拆了再重蓋,本來就會產生變化,要不要接受這個變化,也是該住戶的權益。
3、悲情,總是情;但理盲,就會無情,甚至絕情而誤判。

由於建商是以「最有利面積」也就是最廣大面積與利潤為正比,而把所面臨的種種情事,簡化而美其名「都更」,棄「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於不顧。就讓網友,也以「都劃進來」不是省事多了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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