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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陳水扁老違建特赦令 是不對的

不敗神話zero wrote:
其實重點是,應立法拆違建所有的費用,
強制法院跟用戶申請才對,
別浪費納稅人的資源。

不然都免費幫用戶拆合理嗎?


你不知道拆除大隊來拆
不僅要負擔費用
而且會被罰款4-50萬 才對
還有刑責問題嗎

找到法令了
台灣各地違建拆不勝拆,內政部表示,已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明定違建人應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屆期未自行拆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不知道柯市長能不能先把台北市近郊侵占國有及市有地
違反水保法的宮廟,寺廟等先處理一下

這些他能處理好,我就相信他敢拆頂加違建

千萬不要搞個就地合法
違建就是違建,除非修改法律,否則任何行政命令都不能違反法令,
既然是違建,之前陳市長所下的行政命令當然就是違反法律的,
既然違法為何還要繼續遵從? 違建還可繼續維持下去?
國人不守法的觀念與違法的行動已經持續很久了,
大家還要繼續藐視法律嗎?
那就別怪法律保護不了你們了...
bill4462 wrote:
真的是因為那時沒法律,怎麼管??...(恕刪)


所以應該要立法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在期限內清查出「有安全之虞」的老違建及84年以後新違建,並令限期自行拆除或付費等侯公部門拆除,拆除完成前加徵十倍稅捐,違法未完成工作的各級政府首長須依法不經罷免即開除,嚴重違紀者另究責判刑。

這樣就有法源依據拆除有安全之虞的老違建了。

另一個方法是學台中市,漠視了六年以上的違建,新市長上任後,它就莫名失火了,市府就立馬拆了,速度快得很,沒有排隊排不到,沒有經費不夠問題,沒有補習班學生弱勢權益,沒有人傷亡,,沒有鄉民聲張「正義」,只有掌聲鼓勵鼓勵。

豪哥大 wrote:
柯文哲說,前市長陳水扁發布民國83年前的違建,只要不違反公共安全就緩拆的行政命令,形同違建特赦令是不對的。他指示民政局長藍世聰了解本案,如果認定要拆,就派警察到場保護公權力得以執行


北市警方刪減行政協助27項目:
1、協助舞會活動安全秩序維護。
2、協助校慶運動會派員宣導及安全秩序維護。
3、協助護童專案執行。
4、協助該局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及查證違法捕魚、釣魚者身分。
5、協助辦理急性傳染病防疫教育及宣導(登革熱、腸病毒、禽流感、伊波拉、H7N9)。
6、協助查緝禁菸場所。
7、協助登革熱等防疫藥劑噴灑安全維護。
8、協助毒品危害防制講習會場秩序。
9、協助查緝非法食品及食品安全案件。
10、協助查緝不法(違規)食品之稽查取締及調查工作(食品管理)。
11、協助查緝不法(違規)藥物(含管制藥品、偽劣藥)之稽查取締及調查工作(藥品管理)。
12、協助查緝不法(違規)化妝品之稽查取締及調查工作(化妝品管理)。
13、協助食品衛生稽查。
14、藥師、藥劑生、營養師等執業管理(含無照處理),協助查緝密醫密護。
15、狂犬病防治宣導工作。
16、協助稽查爆竹。
17、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及營建違規稽查。
18、接獲民眾報案查察營建工程工地有無施工妨害安寧。
19、建物樓梯間設攤取締(私人土地,非屬道路範圍)。
20、協助拆除違章建築工程安全維護。
21、取締廢棄物、土。
22、協助對民眾舉報公園內有違規停放汽機車之稽查。
23、協助觀傳局稽查人員注意業者反應及掌握週遭狀況。
24、協助日租套房現場稽查及查報。
25、協助區公所辦理之登革熱高危點環境清潔。
26、消費爭議、消費安全稽查 法務局 如有個案需求,
27、稽查人員安全維護。

前後矛盾,市長要不解釋一下?

colinucc wrote:
.....就派警察到場保護公權力得以執行.....

............20、協助拆除違章建築工程安全維護。 ...(恕刪)


保護公權力是積極的公益舉措;工程安全維護 是消極防衛性地避免外力干擾。

兩者大大不同啊!沒有矛盾。

colinucc wrote:
北市警方刪減行政協...(恕刪)


可能一個是去指揮交通, 一個是去拉住不給拆的民眾吧!
柯文哲:陳水扁老違建特赦令 是不對的



傳說中的226戶 好像沒拆半戶

只要3房以上改成2房才是對的
昨天晚上回家看到小孩拿著棒棒糖在吃

心中怒火一上來,把棒棒糖搶過來,喝斥小朋友說,誰準你吃棒棒糖的

小孩無辜的說,是阿罵給我吃的

過了5分鐘後,轉頭跟小孩說,乖,你乖的話,爸爸給你糖果吃

以上純屬家務事分享,請勿對號入座
違建啊違建, 真不知道樓上一堆河粉拿你名字就要你死的原因是啥?

內政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不影響公共安全者, 由當地主觀建築機關分期列管拆除.
既然是分期列管拆除, 當然就由當地主管機關去訂辦法處理. 台北市過去就是老違建緩拆, 優先拆除新違建.
有一位市長連"新建物先拆, 老建物緩拆"都沒搞懂, 說成是老違建特赦令, 還真的是機靈過人啊.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防火間隔。
(二) 占用防火巷。
(三) 占用騎樓。
(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另外舊違建一定就得該死嗎? 答案是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
未拆除或整理前, 還可以依法修繕喔 那些什麼違建必拆的, 麻煩先搞清楚法條再說吧.
第十二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A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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