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敗神話zero wrote:
其實重點是,應立法拆違建所有的費用,
強制法院跟用戶申請才對,
別浪費納稅人的資源。
不然都免費幫用戶拆合理嗎?
你不知道拆除大隊來拆
不僅要負擔費用
而且會被罰款4-50萬 才對
還有刑責問題嗎
找到法令了
台灣各地違建拆不勝拆,內政部表示,已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明定違建人應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屆期未自行拆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bill4462 wrote:
真的是因為那時沒法律,怎麼管??...(恕刪)
豪哥大 wrote:
柯文哲說,前市長陳水扁發布民國83年前的違建,只要不違反公共安全就緩拆的行政命令,形同違建特赦令是不對的。他指示民政局長藍世聰了解本案,如果認定要拆,就派警察到場保護公權力得以執行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防火間隔。
(二) 占用防火巷。
(三) 占用騎樓。
(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