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2008 wrote:
金融機構新承作之個人購屋貸款,其擔保品座落於上述地區者,應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若該借款人已有用途為「購置不動產貸款」者:
一、其新購屋貸款最高貸款成數不得超過該房屋擔保品鑑價之七成。
二、無寬限期。
三、對同一擔保品,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參、本規定生效日
...(恕刪)
若該借款人已有用途為「購置不動產貸款」者.....
→意思就是說,沒有其他房貸者,可以有寬限期,可以貸超過7成的意思囉?
那這樣還算有良心,比較不會對自住者造成困擾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