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ll01 wrote:
第一點就不用猜了,
實施者告知了拆遷戶實際情況,
拆遷戶還同意,那還能怪王家嗎?
即使大家都想要吃掉王家,拆遷戶也樂意之至,
那實施者告訴了王家應該知道的訊息了嗎?
政府錯了或疏失,就要改或說明。
而不是將問題掩飾太平。犧牲百姓。
執行各種法條,其主管機關都有所謂的裁量權。
你怎麼一直認為建商刻意隱瞞?而且是到了聯合所有拆遷戶,不告知王家;把王家埋在鼓裡,等到生米煮成熟飯之後才跟他說?
這邏輯真的很奇怪。你是建商的話,一開始會知道哪家會贊成,哪家會拒絕嗎?那你是不是挨家挨戶的拜訪、說明、取得同意?這說明程序裡面有甚麼好隱瞞的訊息?
我沒有建築系的背景,也是一個人,建商來問我的時候,我也是會問這案子要怎樣才會送、多久才會蓋、有人不同意的話怎麼辦?這裡面有哪個回答不能誠實說明?
你一直認為實施者隱瞞未告知;你仔細想想,有必要嗎? 而且在都更案通過、公告前,建商也沒取得建照或預售的能力。那時就說明不參加,被畫出去,不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Rickyll01 wrote:
適當管道?我擁有我自己的物業,
卻要由適當管道宣告嗎?(恕刪)
那又怎樣?你的銀行帳號被拿去做人頭戶,你能說你沒有違法,就置身事外嗎?還不是一樣上法院,在法庭裡說明。當事情被提升到社區或社會層次的時候,個人的權利都必須斟酌。
你一直拿著"絕對權利"的大旗吶喊,可是你到現在還沒有提出中華民國如何裁定所謂的"絕對權利"範圍。我再問你一次,你的定義及根據在哪?
Rickyll01 wrote:
都更法律的暴力你又很清楚的說明了一次。(恕刪)
到底暴力在哪?這麼多年來,到了最後一刻才產生出這樣的結果。那前面的過程呢?有因才有果,你想清楚了嗎?
可憐人必有其可悲之處。
Rickyll01 wrote:
現在如你所說,但這卻完全悖離了人民對獨自擁有的財產及法律的認定。(恕刪)
1)人民沒有辦法依自身概念認定財產權。
2)你倒說說看法律對私人財產跟社區或多數人利益相衝突的時候,法律如何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