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th wrote:
再一次,主動告知的定義及程度為何?定義是你給的,是民法規定的,還是憲法提出的基本條例?
我找不到哪裡有所謂的主動告知義務及定義。
請不要再單純拿"你"的見解來討論公共事務。
我先前就說了,這都更案已經:
1) 取得一定成數的地主同意
2) 業經主管機關審核公告
這些都是法。
為什麼其他戶可以同意的同意,不同意的不同意?為什麼只有王家的不同意沒有被聽到?你可以解釋一下嗎?...(恕刪)
增訂的民法第245條,你可以參考看看。
另外藥品管理法,消保法,都可以看到相關的條文。
其重要意義就是告知,重要利害關係或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