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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其實強制排除及強制納入都有道德基礎, 如您真要講道理,而不是作八股文,希望您回答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既然小的是空頭,前面那麼怕幹啥! 不是跟您說很簡單嗎!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同不同意?


bar0402 wrote:
廢言一堆:不能像台北...(恕刪)

唉! 畸零地 是私有財產, 我絕對贊成 .
在旁邊的私有鄰地就 活該倒楣 要配合畸鄰地主嗎? 我也有提阿,要通行可以跟鄰地地主租賃 協商 購買 ..... ,如果辦不到就不要打嘴炮.
你家的地是地別人家就不是地,我贊成任何都更法排除畸零地因為那是私產,你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也太超過說不通吧!
解決問題不是你我要幫忙的是 畸零地主 要跟鄰地協商的,我也有提 只是有人顧左右言它.畸鄰地 鄰地 雙方都要公平正義,這才符合公平正義.政府插手進來幹什麼?排除畸鄰地立法生效讓地主雙方處理,管這麼多幹嘛.
最後 說別人笑話自己也要看看所提的是不是真的能讓其他人信服.這可公共討論各有見解須多方尊重,
你提出的論點也人也 質疑 阿! 至少鄰地 畸零地 都是私有財產,互不佔有侵犯不會有問題吧. 沒有單方面一定要配合的道理.
趕快請立委諸公重新立法 都更排除畸零地 這樣比較實際啦!


你家的地是地別人家就不是地,我贊成任何都更法排除畸零地因為那是私產,你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也太超過說不通吧! 這不是單方面一廂情願的要雙方協商才合理.

john3671 wrote:
趕快請立委諸公重新立法 都更排除畸零地 這樣比較實際啦!


你家的地是地別人家就不是地,我贊成任何都更法排除畸零地因為那是私產,你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也太超過說不通吧! 這不是單方面一廂情願的要雙方協商才合理.


在台灣這種不講道理的環境下,都更排除畸零地 是比較實際!

其實排除與納入各有道德的依據!

只是看不慣有些人用道德將強制納入批得一無是處, 說甚麼都更法是惡法! 卻又不敢面對自己的矛盾!






老老人家 wrote:
在台灣這種不講道理的...(恕刪)


有不同論點可以理性探討,偏偏就是有人挑對自己有利的講侵犯到自己的就是非法.
合法 非法 惡法都要兼顧社會大眾的公平正義,如果不能理性協商只有 絕對值 的衝撞,
後果沒有人樂見的.

john3671 wrote:
唉! 畸零地 是私有...(恕刪)


台灣現行畸零地處理辦法, 本來協商不成就是可以排除畸零地..
這還需要立什麼法?

不要怕畸零地主獅子開口, 只要他開的價你不接受, 調解就歸失敗..
你照樣可以跟建管單位根據調解後失敗的結果, 取得獨自建築的建照..
如果你的土地像文林苑一樣...

基本上台灣絕大多數, 畸零地處理條款, 除了"強制協商", 要有這個過程外..
其他所有事情都沒強制性, 你覺得畸零地主開價太高, 不接受就代表破局..
或畸零地主就跟王家一樣, 鐵板一塊死都不肯退(至少嘴巴是這樣講啦!)..
那當然更理所當然調解失敗... 只要你本身土地具獨建資格, 在取得調解失敗的證明後..
你照樣可以跟建管處申請核發建照...

這過程間根本沒有強制誰一定要接受誰的條件! 跟都更法這種"眾人決定我家財產"的怪事..
相差何去十萬八千里?

為了保障畸零地主權益, 結果要求畸零地主一定得跟臨地合併使用?
這是什麼歪哥理論? 這樣規定的結果更會造成財團及建商合法兼併他人畸零地的法源依據!
難道都沒人去想過這樣很嚴重嗎? 可是就是台北市這樣幹!

其實, 台北市這些精華區畸零地, 是最不怕沒人要的土地! 根本不需要這些"強制性保護"..
唯一考慮的是: 萬一畸零地主勒索臨地的狀況,所以就該開調解會, 有程序合法地排除畸零地!

所以, 樂揚建設如果真如他們"宣稱", 併吞王家土地是基於"無法排除這個不同意戶"..
那他們該做的是先把王家畸零地開調解會排除! 王家可以加入, 但一樣可以不加入...
不加入自然就可以以調解失敗排除王家獨建! 但是實際上樂揚卻是走都更法..
並且利用台北市的"特別條款"去強制收拾王家!

現在既然都更法多數決玩不了, 那就是乖乖回歸排除王家的辦法去想...
畢竟全台灣都知道王家不想加入都更了, 難道還怕王家以後反咬一口? 會有人像現在一樣支持他們嗎?

樂揚建設想要文林苑都更案解套, 可以採取的方式如下:

----------------------------------------------
1. 排除王家送審建管處

2. 排除王家後申請召開畸零地調處會

3. 私下收買王家要王家答應退讓...

樂揚不肯放棄王家.要逼王家賣地給自己爽, 還真是做夢娶媳婦, 盡在幻想..
----------------------------------------------


老老人家 wrote:
在台灣這種不講道理的...(恕刪)


不能強制的原因, 是實際上運作起來問題很多..
不可行! 再者, 政府要強制人民一定要怎樣..
非得要有足以說服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 又或是確切必要方可...
即便是你認定"畸零地保護"相關條款也要符合這兩個原則!
否則這樣的政府不是濫權就是侵犯百姓財產權!

以都更法來說, 如果是921地震時的危樓或現在有很大危險性的海砂屋..
進行強制就有必要! 至少今天政府強制作為時尚可說服得了人!
反之, 如果只是"你嫌房子老舊"或是像文林苑一樣"想蓋新宅圖利"..
一來沒有迫切必要, 二來更非公共利益.. 用強制性法律規定就不具合理性!

我指出的那兩個重點就是很大的問題...
難道還要我再很無趣地轉貼給你瞧?

不是你想像的: 只要立意良好, 立的法就一定是對的..
所以你就堅持這樣做也是對的...
沒這回事!

--------------------------------------------------------------------------
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
等哪天真的出現自己的地被建商惡意包起來出入不得
不知到時會不會還有人說都更法或畸零地法是惡法
也不用等以後其實這事早就發生
偏偏就有人為了王家什麼話都講得出來
bar0402 wrote:
台灣現行畸零地處理辦...(恕刪)


請你仔細再看一次我的發言,請立委諸公重新立法 排除畸零地 條款,這樣爭議性就沒有你所謂的強制合併.
不要一下子 要排除 一下子要別人購買畸零地 ,沒有兩全其美的.
所以我才發表 請立委諸公重新立法 排除畸零地 條款 先將責任釐清,再重建王家祖厝各自相安.
然後鄰地要不要通融王家借過,請王家跟私人地主協商 購買或租賃路權.他才要傷惱筋....

B大你說: 台灣現行畸零地處理辦法, 本來協商不成就是可以排除畸零地..
這還需要立什麼法?

都更法立法就有包含 畸零地處理辦法 就是我特別提出 請立委諸公重新立法 排除畸零地 條款.因為這牽到都更法否則也不會造成這樣風波.
畸零地要賣五億 十億都可以我沒反對,建商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買.但要解決 在那局面能重建王家祖厝的方法,先將這條解套
排除畸零地 條款 .
我提出這樣看法或許有人感覺 倖災樂禍 ,至少是還給王家一個原來居住空間的方法.

鄰地要不要通融王家借過,請王家跟私人地主協商 購買或租賃路權.他才要傷惱筋.... 這個才是以後...........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其實強制排除及強制納入都有道德基礎, 如您真要講道理,而不是作八股文,希望您回答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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