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其實強制排除及強制納入都有道德基礎, 如您真要講道理,而不是作八股文,希望您回答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既然小的是空頭,前面那麼怕幹啥! 不是跟您說很簡單嗎!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同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