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ny2008 wrote:
耕者有其田政策在19...(恕刪)
已經知道是錯的事情了。然後呢? 繼續下去?
何來雙重標準?那時候的政府蠻幹,時代我沒跟上,這時候的政府也要這樣蠻幹嗎?
為了證明政府沒有雙重標準,再來一次228?
已經知道是錯的事情了。然後呢? 繼續下去?
搞成這樣,非要官逼民反?
拆成這樣,旁邊就剩個橋下的區塊,有應廟,郭元益,他們可反應了?
拆成這樣,再建就要飛得出門?
本來就可出入的房子,何來重蓋就得飛的出入?
喔~是804嗎? 重劃的時候,就會要求有通道了。
誰傻了還在那飛~
另外,
牽扯到國家公共政策,或是都市計畫,才屬於公共範圍吧!
這個案子,完全就是私有產權的延伸。
老愛題兩億五億,必要程序下,就得提阿。
不然來個更好的方式? 即便只是馬後砲。
照你說,
王家就是錯在依法申訴,依法提告,依現行法律走,才搞得自己這步田地。
兩三年內,愚蠢花了多少心血走完這段路程?
愚蠢的是政府,百姓花了兩三年,盡力的維護自己的權益,盡然還是走到這情況。
最後還是回到上頭,政府害百姓在法條上吃了悶虧,不思補救。
建商有洞鑽,就死咬尋常百姓。未整合完就可以賣房子,合法呀!但是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