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
但以人的觀點來看
還好吳大法官退休了(恕刪)
而且,大法官會議不是只有一人,大法官審理案件也是多數決。
司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
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