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強 wrote:
都更可以自己辦,但你知道都更需要的條件是什麼嗎?
.附近打算都更的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即907.5坪),且有2/3地主同意。這是其中一條,你只是其中40坪的地的地方,你有辦法整合嗎??如果只是一般的地主自建沒有都更增加容積的話,你4樓公寓頂多蓋6樓或7樓,但你的室內會變小,因為容積率的關係,只能蓋地坪的65%,所以樓層變高,但總室內卻不一定增加很多,而且你自建的話,你以為都不用現金嗎?請人家規畫設計都不用現金嗎?裝潢不用現金嗎?建材不用現金嗎?
你只是一個業餘的想都更地方,如果你談了五年十年,發現根本就談不成,結果最後不了了之或是真的自己蓋自己的部份,你不會覺得這五年時間人力心力全部都白費了嗎?
有些都更談了十年二十年都談不成,你以為建商對都更這麼比你不懂嗎??公司能動員的人會比你少嗎?建商動員公司員工,都需要五年十年都還不一定能談成,你只是一個家的人口,你覺得你幾年能談成?15年?20年?
如果不是自己專業的部份,不是自己能力夠的領域,想多賺點沒錯,但你願意花15年20年在都更這塊嗎?能力外賺不到的錢,就不屬於自己能夠得到的!
透過建商談的不叫笨蛋,叫省事,建商就算談不成,你一樣是住在原本的房子裡面,會因為建商談不成都更,你就賠幾百萬嗎?或付出任何錢嗎?或是房子就自動變成建商的嗎?
都更法規定
實施人(申辦都更計畫者)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說只有建商可以做
因為台北市新北市 居住人口過多 房屋或土地供需少 所以有可能是造成房價高漲原因之一
所以政府為了處理此問題 必須通過都市更新法 以保障都市更新以及過來工作或是移居都市的人們
有個買房居住機會 且多數老屋都有淺在風險 結構問題 都市面容等等
所以如果蓋起大樓 原地住戶又有戶數可分配 多出來的也可以讓想在都市生活的人有機會
所以這當然符合公共利益原則 所以我認為並無違憲之虞~(我是自己觀點 無關政府角度)..不過搞不好高等法院就是這樣想的 所以才判決敗訴= =
對了我要是沒有記錯 憲法是保護人民沒錯 可是是架構在公共利益原則下 .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下才予以保障
(憲法不是為了某部分的人 或是單獨你一個人 編寫) 所以我還是認為 憲法並無違憲
因為都市更新有符合公共利益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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