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alesca wrote:
假設袋地不強制劃入都更區,王家簽了一張聲明袋地不參加,一切後果自負的切結書
於是王家變成兩棟被包圍起來無法出入的爛房子
假設一段時間之後,王家任一棟房子因管線老舊電線走火發生火災,又因為無法出入導致無法救援造成死傷
請問該怎麼辦?
到時候會不會又出來該說生命權與人身安全乃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當初他簽的切結書違憲不算?
政府應該不管他一哭二鬧三上吊強制都更?
當王家房子因為老舊無法改建、而對鄰近土地造成安全上的疑慮時,政府自然可以援引「為避免緊急危難」或其下的營建相關子法,予以斷水斷電甚至強制拆除(成為危樓時)等處分。但王家房屋剛翻修過不久,應該是沒有造成鄰近土地緊急危難的狀況。
若說王家成為袋地,消防車無法救援。但火災問題應該要由相關單位鑑定,預留足夠寬度的防火巷(王家非高樓,不一定非要雲梯車進入才可救援)。王家要是哪一天發生火災殃及四鄰,的確是有公共利益上潛在的威脅。但請注意這一樣是「潛在」的威脅。這個威脅有急迫到需要授權政府動用怪手對消防車救援不到的合法房屋進行拆除嗎?都更條例裡面就隱含了這樣的授權 ... 法律在限制人民權利時,應該考慮比例原則、急迫性。畢竟拆房屋對人民權利的影響,不像是強制戴安全帽那樣輕微。
我想表達的是,思考「相鄰土地房屋無法改建」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以及其急迫性,透過一個原本立意良善的法律,竟變成政府可「依法強制拆除」合法住宅的依據。這樣的法律對政府的授權未免踰越了憲法的精神。
我仍然認為這事件中,鄉民用力砲建商是搞錯對象。
建商將王家畫入都更範圍,其實是為了王家好。只因為陰錯陽差,都更案保障鄰地的措施加上該地的房價夠高,這個強制條款反而能增加實施者的獲利。其實若干網友近日有整理出王家人在網路上的言行,顯示王家並非如他們所言「自始至終」都不願加入的,很可能是因為無法分到一樓店面或價值兩億的權利而反悔。若這些都屬實,王家被拆我一點都不同情。
但不同情歸不同情,我擔心的是都更條例對政府的授權過度,逾越了憲法所允許的範圍。
我順便自己交代一下立場好了,免得萬一討論脫了序被人戴上甚麼帽子。一、我是贊成拆王家的,王家在整個過程中疑點太多。二、但是我也覺得都更條例怪怪的,裡面問題不少。
annihilator wrote:
當王家房子因為老舊無法改建、而對鄰近土地造成安全上的疑慮時,政府自然可以援引「為避免緊急危難」或其下的營建相關子法,予以斷水斷電甚至強制拆除(成為危樓時)等處分。但王家房屋剛翻修過不久,應該是沒有造成鄰近土地緊急危難的狀況。
若說王家成為袋地,消防車無法救援。但火災問題應該要由相關單位鑑定,預留足夠寬度的防火巷(王家非高樓,不一定非要雲梯車進入才可救援)。王家要是哪一天發生火災殃及四鄰,的確是有公共利益上潛在的威脅。但請注意這一樣是「潛在」的威脅。這個威脅有急迫到需要授權政府動用怪手對消防車救援不到的合法房屋進行拆除嗎?都更條例裡面就隱含了這樣的授權 ... 法律在限制人民權利時,應該考慮比例原則、急迫性。畢竟拆房屋對人民權利的影響,不像是強制戴安全帽那樣輕微。
我想表達的是,思考「相鄰土地房屋無法改建」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以及其急迫性,透過一個原本立意良善的法律,竟變成政府可「依法強制拆除」合法住宅的依據。這樣的法律對政府的授權未免踰越了憲法的精神。
我仍然認為這事件中,鄉民用力砲建商是搞錯對象。
建商將王家畫入都更範圍,其實是為了王家好。只因為陰錯陽差,都更案保障鄰地的措施加上該地的房價夠高,這個強制條款反而能增加實施者的獲利。其實若干網友近日有整理出王家人在網路上的言行,顯示王家並非如他們所言「自始至終」都不願加入的,很可能是因為無法分到一樓店面或價值兩億的權利而反悔。若這些都屬實,王家被拆我一點都不同情。
但不同情歸不同情,我擔心的是都更條例對政府的授權過度,逾越了憲法所允許的範圍。
我順便自己交代一下立場好了,免得萬一討論脫了序被人戴上甚麼帽子。一、我是贊成拆王家的,王家在整個過程中疑點太多。二、但是我也覺得都更條例怪怪的,裡面問題不少。...(恕刪)
人家建築設計根本不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設計,王家一被圈地根本無法去公聽會、寄存證信函主張反對都更,因為實施者可以不理你。
erazorchen wrote:
看看為什麼王家無翻身於地?
http://www.facebook.com/notes/hung-en-mark-liu/學手語與那篇關於王家都更案你反對有沒有用/10150695586449429恕刪)
看了非常讓我訝異
一些法律系的學生 不看條文、不看判決 只會按贊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支持王家一定有法律系的學生
為什麼看不到 一篇有法律程度的論述
到現在就看到 懶人包
不然就是 惡法、違憲,
這種不用唸法律 隨便講講就好了
如果有住戶在談都更
台北市任一戶都更戶都是好幾千萬元的價值
真的該花錢 請律師
但看了 劉老師的文章
更確定律師不能亂請的
我個人推 蔡志揚律師
其著作"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 是我看到目前都更書中 比較有程度的
相較下那位有名張教授寫的都更書、看了兩頁 就丟回去了
其是王家於最高上訴法院的辯護律師
從判決書看 還真是慘敗,還以為是那個菜鳥律師上訴被打得這麼慘
其實主因是文林苑案已是一堆都更案中 爭議最小
法律問題很少的案子
節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
"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起訴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且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而蔡律師在仁愛路都更案 倒是打的好好看政府滿地找牙
硬是把 趙醫師 公寓畫出都更外
(都更條例根本不管你是獨立產權、還是公寓)
另外推一位 李永然律師,著有相當多有關土地建築相關法律書籍
omfr wrote:
有修法的急迫性=法律適當性有問題
停用是台北市府的決定, 我可沒說
台北市府決定停用=原先強拆房子可能是錯了,
不然口口聲聲依法行政, 幹什麼又紅眼眶的說停用?
不是口口聲聲說不依法行政就是違法, 現在又自己做了自己說的違法的行為?
這才是邏輯有問題
錯了就錯了, 回去檢討改過, 再解釋(法令不周)只有更糟糕
好了! 現在「文林苑案群眾王家搭帳棚」, 明顯違法。
我倒要看看要怎樣惡法亦法, 依法行政..
所以勒?你要拿可能搞不清楚狀況的荒腔走板發言來論述法理性嗎?
當面對外界壓力的時候本來就很有可能搞不清楚自己的立場就胡亂說話,所以這有啥好說嘴?
本來照理依法行政就是依照現有法規辦事情,法規哪有所謂善惡?有的只是執行與廢止而已。
另外我不記得市長有說市府做的是違法行為,可以來一下來源徵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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