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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拒都更 又見樂揚強劃 ?1樓店面換3戶樓上住家,聽大家意見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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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個依法行政,北市和樂揚合作良好,第2次一定不會粗暴地辣,一回生二回熟,四回五回大家都習慣了,沒辦法依法行政,認耐一下,依財團法行政

更新審議會審議,屋主可在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
北市都更處主祕方定安忘了說但書
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翻成白話-看過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知道將來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簽同意書。當你再看到報核時的事業計畫時,有關你的權利義務完全一樣,那你是不可以反悔撤同意書的。)
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成功機會幾乎是
屋主正一步步走入只有拆屋的陷阱中,而北市只有一句依法行政,痛心-結案


以上有錯請指正,我也希望我錯了,報導報錯了

01Mark wrote: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恕刪)


所以不能出具同意書啊.....

如果地主真的一開始就不同意 自然不可能會有同意書這東西的存在

這案子還有得爭 還沒完~~

只是希望地主別被建商從其他管道給嚇到了

下一次換郝市長親自開挖土機來挖這一家,然後內政部長跟警政署長坐鎮指揮。

反正總統跟市長都連任完了,不然你還想怎麼樣。
寧古塔將軍 wrote:
原本就不可能做到店面一間換一間
...(恕刪)



這我知道

就是因為不可能每個人都能換到

所以才要把『開獎結果』先告知住戶

然後讓住戶決定是否要參加都更

不要就拉倒



省得都已經把人拉進都更程序了 才跟人家說『很抱歉你沒抽到獎,但是因為你已經進場了,老子還是要依法行政拆你房子』

到時候又要搞些吵些有的沒的

浪費時間浪費資源阿
瞬幻夢影 http://blog.yam.com/hahasue
好淺顯易懂喔
適合給被媒體洗腦同情者看
不過也容易又被洗腦回去
其實媒體同不同情王家呢
難說
我覺得媒體只想到收視率
寧古塔將軍 wrote:
就衝你這句話,解釋給你聽

原來的店面有幾間?
都更後基地臨路面要退縮、新的大樓梁柱、進出車道、消防設備動線.....
原本就不可能做到店面一間換一間
這是遊戲規則,除非你新大樓一樓店面每間寬三公尺
這能看嗎?能做生意嗎?
如果所有店面都要一間換一間
那整個台北市都不用更新了
等地震來洗牌吧

最差的不是貪
是貪得沒格調

就好比5個人都想吃龍蝦,但龍蝦比較貴,每人出100元,剛好買3隻龍蝦
說好了抽籤決定中籤的3個人吃龍蝦,沒中籤的分3碗魯肉飯,一樣可以吃飽
偏偏有人抽完了籤,發現自己分不到龍蝦
才大聲嚷嚷,哀爸叫母
說 林北絕對不出這100元
「我本來就沒說一定要跟你們一起玩」
「龍蝦還沒買,我自己的100塊,我不能反悔嗎?」

這個就叫 貪得沒格調
懂了嗎?
建商說:

你要吃大便口味的咖哩?
或是吃咖哩口味的大便?

不論拒絕都更戶
來參加決策會 or 不來參加決策會
積極表態的拒絕 or 消極不表態的拒絕

建商最後都是餵你一嘴大便味
然後房子就被拆了







fanzi wrote:
都更法裡規定要找三個...(恕刪)


建商老闆跟估價師跟學者跟政府相關人員
關西都挺良好的
約六年前左右 一起出國考察(日本 我記得是東北地區)

印象中政府為主 考察日本地區都是更新
幾家都更的老闆也有去
我沒說包括這次的樂陽老闆
蘋果那邊都有人提了
01蓋到6樓居然沒人過問
是大家被仇恨沖昏了腦袋
還是真的是 總統大選粉逼哀後遺症?

簡單講
他那間不是透天,是一二樓
一二樓是同一個屋主嗎?
在下強烈懷疑:不是
因為如果一二樓相同產權,要把他們家移出都更範圍應該不難



以下說法,為假設該戶一二樓為不同之產權歸屬

如果一二樓是不同的屋主
今天一樓的想收店面房租,有甚麼事比賺錢重要 對吧
反正70歲了,大概也不怎麼怕地震
那地震來了,二樓的就該跟著他一起死?
二樓的說:我想住新大樓,可不可以?或者因為我比較窮,買不起店面,所以我的命就不是命?

奉勸鄉民 真的不要只會人云亦云,媒體吹喇叭你們就跳舞
口口聲聲 強姦人強姦人
誰強姦誰?....有時難說得很
糖果緞帶 wrote:
所以不能出具同意書啊...(恕刪)



不簽,,這時我猜建商會把你的同意書拿出來,然後依比率原則(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意思是多數人已經代你簽了

有沒有發現,當超過一定比例,不同意屋主的意見是沒用的,連你百分百自有屋也一樣,所以建商只要在圈地上花點功夫,一般小老百姓只有等拆屋

但經過林家事件,成功機會會高點

chuangwilliam wrote:
住戶拒都更 又見樂揚...(恕刪)


賤傷吃像真的很難看

連利潤都不透明給住戶知道了
又何必要都更

比如說7比3
之類的

那住戶自己來都更就好啦
還給你賤傷來賺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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