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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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個依法行政,北市和樂揚合作良好,第2次一定不會粗暴地辣,一回生二回熟,四回五回大家都習慣了,沒辦法依法行政,認耐一下,依財團法行政
更新審議會審議,屋主可在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
北市都更處主祕方定安忘了說但書
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翻成白話-看過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知道將來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簽同意書。當你再看到報核時的事業計畫時,有關你的權利義務完全一樣,那你是不可以反悔撤同意書的。)
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成功機會幾乎是零
屋主正一步步走入只有拆屋的陷阱中,而北市只有一句依法行政,痛心-結案
以上有錯請指正,我也希望我錯了,報導報錯了
寧古塔將軍 wrote:
原本就不可能做到店面一間換一間
...(恕刪)
這我知道
就是因為不可能每個人都能換到
所以才要把『開獎結果』先告知住戶
然後讓住戶決定是否要參加都更
不要就拉倒
省得都已經把人拉進都更程序了 才跟人家說『很抱歉你沒抽到獎,但是因為你已經進場了,老子還是要依法行政拆你房子』
到時候又要搞些吵些有的沒的
浪費時間浪費資源阿
瞬幻夢影 http://blog.yam.com/hahasue
適合給被媒體洗腦同情者看
不過也容易又被洗腦回去
其實媒體同不同情王家呢
難說
我覺得媒體只想到收視率
寧古塔將軍 wrote:
就衝你這句話,解釋給你聽
原來的店面有幾間?
都更後基地臨路面要退縮、新的大樓梁柱、進出車道、消防設備動線.....
原本就不可能做到店面一間換一間
這是遊戲規則,除非你新大樓一樓店面每間寬三公尺
這能看嗎?能做生意嗎?
如果所有店面都要一間換一間
那整個台北市都不用更新了
等地震來洗牌吧
最差的不是貪
是貪得沒格調
就好比5個人都想吃龍蝦,但龍蝦比較貴,每人出100元,剛好買3隻龍蝦
說好了抽籤決定中籤的3個人吃龍蝦,沒中籤的分3碗魯肉飯,一樣可以吃飽
偏偏有人抽完了籤,發現自己分不到龍蝦
才大聲嚷嚷,哀爸叫母
說 林北絕對不出這100元
「我本來就沒說一定要跟你們一起玩」
「龍蝦還沒買,我自己的100塊,我不能反悔嗎?」
這個就叫 貪得沒格調
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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