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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依法行政 論 文林苑事件

魏至聖 wrote:
希特勒時期是德國法治...再從憲法對所有權的保障來論

所有權本質就是具有社會義務(恕刪)



它是獨棟透天的好嗎?跟本不會去危害到其他人

建商不會把他們劃掉其他再蓋嗎?

這種問題本來就是獨立產權

合法的人民身家財產

是憲法所保障的

什麼社會義務??這是公共工程嗎?是開路還是造橋??

土地徵收是收給政府??還是財團??

別人要更去更,關他們什麼事

站在旁邊也中槍,莫名其妙
應該說沒有違憲的法律 就要執行 雖 然大部分人不滿意

就像是征收土地的說明會 現場大家都很幹 都想要用市價補償

go88d8d wrote:
有一個基本的前提要了...(恕刪)


惡法亦法...不是必然的....不然也不會有一堆釋憲案了....

而有一堆釋憲案翻案...表示立法品質低落,法源法理引用錯誤

只是走到釋憲....表示要走國賠一徑..(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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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由於民主法治的演進

已非昔日照本宣科的時代...不然設計個機器人來蓋橡皮圖章..不就得了

這種 garbage in garbage out 的舊思維是落伍的淘汰的...

公務員依法行政...給予公務員一定的裁量權...在不違背法令之下維護民眾權益

而不是霸王硬上弓...照本宣科....搞到事情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



至於你提及的信賴原則...正好切中主題

對於王家或一般老百姓而言...對多如牛毛的法令不一定會知道

但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很自然的會認為..我已表示不想都更..所以不會動到我的房子

但是結果呢?


都更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現行做法是以利誘商..這樣政府不用花錢就可達到目的

表面看來似乎非常合理,但實際上一堆不好地段的老舊社區都期望都更....

問題是沒有利...建商是不會有興趣的...整體城市是不可能全面提升

而都市更新條例的法源是來自 憲法 第 23 條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王家的房屋所有權...是被憲法保障的...除了有23條的情形才得以排除(除外條款)

A: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B:避免緊急危難
C:維持社會秩序
D: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以上4點...我看不出有符合哪一點....
有人說為了36戶的利益 可以抵抗 2戶的利益....
問題點在於那36戶的利益...是所謂的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嗎?


問題在於都更條例的設計是有問題的...
如果這土地徵收是要來蓋車站..公園...等公共設施...那就符合增進公共利益....
但即使如此也不見得符合...所必要者....(例如附近就有公園,為何還要多蓋一個公園)

所以憲法的除外條款...是要非常嚴格審慎的條件下才能引用的....
不是立法院關起門來...弄個都更條例有能抹滅的........

其實法律的精神...存在於每個人天生的法感之中...不斷的演進成各種條文...但最終還是取決於憲法

我可以篤定的說...如果申請釋憲....這都更條例鐵定有問題...


最後你指出了問題根源..但卻很少人 去質疑最根本的問題

『我們的立法程序是不是出了些什麼問題?』

立法院的立法過程是關起門來幹的.....


節錄幾年前一段新聞....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抗議立法院長王金平所承諾的隨選視訊系統(VOD)跳票之外,也針對國民黨團所決議的拒絕公督盟監督,表達公督盟的訴求。

今年8月中,立法院組團赴美國華盛頓取經,考察國會頻道及資訊透明化措施,考察團回國後,王金平曾公開表示,將在今年9月開始的第二會期開放網路會議直播,並在2009年1月開始電視直播。但立法院已開議一個月,至今仍看不到議事直播,9月開放的承諾宣告跳票。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要求,王金平應該儘快召開朝野協商,修改內規允許立法院隨選視訊系統公開上網,供民眾自行點閱,並建立富有教育意義的國會專屬頻道。惟有如此,台灣的民主方能取法乎上,讓民意代表的表現隨時受到民意監督,真正扮演好為民喉舌的稱職角色。


我只能說..
一般公民無記名投票...有其理由及法源依據
而立法委員經由公民選出之後,代為人民立法...其立法過程應該採記名及透明化
如此選民才能檢視該立法委員是否符合人民期待.........
現在單單議會資訊透明化就辦不到.........
其實不是辦不到....以藍營過半的席次...馬上就可以通過........結論是不想辦...
為何不想辦.....你知我知......唉














『依法行政』

好大的擋箭牌啊!

大家應該已經忘記江國慶也是依法(軍法判決)行政而丟了小命的吧!

殺了人再國賠? 拆了房再道歉?

台灣有這麼多不把人權當回事的人,後以很好跟祖國接軌啦!

大家都說教育失敗,不過看了這麼多違反人權、傷害國民健康(毒奶、美牛)的事情之後,

我真的發現,其實教育很成功,把大家都教成奴民啊!被賣了還幫忙數鈔票!
cranberry wrote: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還要追加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本案例
財產權並未受到保障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

go88d8d wrote:
有一個基本的前提要了...(恕刪)


起初納粹黨人追殺共產主義者,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 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 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
最後,他們奔向我來, 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

照你的理論依法行政,所以納粹的行為是正確的。
你同意嗎?

stanley0316 wrote:
『依法行政』好大的擋...(恕刪)

GOOD+1!
我每次看到您的LOGO都很爽

moer wrote:
我不認為 ,開版樓主...(恕刪)


這只是學派的說法而已

當初施民德的紅杉軍遊行

就是要訴求"集會遊行法"是惡法 ,惡法非法

所以看來他是自由法學派的

在沒有很明確的規定下, 就只有白紙黑字可以用了

民法就很明白的說了, 法律未規定的,依習慣,沒有習慣,就依法理

要討論這個討論不完啦...
公共利益的面向很多 應該要用寬廣的心胸去看

窮人依法行政,
達官貴人依錢(權)行政,
吾皇萬稅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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