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至聖 wrote:希特勒時期是德國法治...再從憲法對所有權的保障來論所有權本質就是具有社會義務(恕刪) 它是獨棟透天的好嗎?跟本不會去危害到其他人建商不會把他們劃掉其他再蓋嗎?這種問題本來就是獨立產權合法的人民身家財產是憲法所保障的什麼社會義務??這是公共工程嗎?是開路還是造橋??土地徵收是收給政府??還是財團??別人要更去更,關他們什麼事站在旁邊也中槍,莫名其妙
go88d8d wrote:有一個基本的前提要了...(恕刪) 惡法亦法...不是必然的....不然也不會有一堆釋憲案了....而有一堆釋憲案翻案...表示立法品質低落,法源法理引用錯誤只是走到釋憲....表示要走國賠一徑..(全民買單)---------------------------------------------------依法行政...由於民主法治的演進已非昔日照本宣科的時代...不然設計個機器人來蓋橡皮圖章..不就得了這種 garbage in garbage out 的舊思維是落伍的淘汰的...公務員依法行政...給予公務員一定的裁量權...在不違背法令之下維護民眾權益而不是霸王硬上弓...照本宣科....搞到事情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至於你提及的信賴原則...正好切中主題對於王家或一般老百姓而言...對多如牛毛的法令不一定會知道但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很自然的會認為..我已表示不想都更..所以不會動到我的房子但是結果呢?都更條例 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做法是以利誘商..這樣政府不用花錢就可達到目的表面看來似乎非常合理,但實際上一堆不好地段的老舊社區都期望都更....問題是沒有利...建商是不會有興趣的...整體城市是不可能全面提升而都市更新條例的法源是來自 憲法 第 23 條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王家的房屋所有權...是被憲法保障的...除了有23條的情形才得以排除(除外條款)A:防止妨礙他人自由B:避免緊急危難C:維持社會秩序D: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以上4點...我看不出有符合哪一點....有人說為了36戶的利益 可以抵抗 2戶的利益....問題點在於那36戶的利益...是所謂的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嗎?問題在於都更條例的設計是有問題的...如果這土地徵收是要來蓋車站..公園...等公共設施...那就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但即使如此也不見得符合...所必要者....(例如附近就有公園,為何還要多蓋一個公園)所以憲法的除外條款...是要非常嚴格審慎的條件下才能引用的....不是立法院關起門來...弄個都更條例有能抹滅的........其實法律的精神...存在於每個人天生的法感之中...不斷的演進成各種條文...但最終還是取決於憲法我可以篤定的說...如果申請釋憲....這都更條例鐵定有問題...最後你指出了問題根源..但卻很少人 去質疑最根本的問題『我們的立法程序是不是出了些什麼問題?』立法院的立法過程是關起門來幹的.....節錄幾年前一段新聞....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抗議立法院長王金平所承諾的隨選視訊系統(VOD)跳票之外,也針對國民黨團所決議的拒絕公督盟監督,表達公督盟的訴求。今年8月中,立法院組團赴美國華盛頓取經,考察國會頻道及資訊透明化措施,考察團回國後,王金平曾公開表示,將在今年9月開始的第二會期開放網路會議直播,並在2009年1月開始電視直播。但立法院已開議一個月,至今仍看不到議事直播,9月開放的承諾宣告跳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要求,王金平應該儘快召開朝野協商,修改內規允許立法院隨選視訊系統公開上網,供民眾自行點閱,並建立富有教育意義的國會專屬頻道。惟有如此,台灣的民主方能取法乎上,讓民意代表的表現隨時受到民意監督,真正扮演好為民喉舌的稱職角色。我只能說..一般公民無記名投票...有其理由及法源依據而立法委員經由公民選出之後,代為人民立法...其立法過程應該採記名及透明化如此選民才能檢視該立法委員是否符合人民期待.........現在單單議會資訊透明化就辦不到.........其實不是辦不到....以藍營過半的席次...馬上就可以通過........結論是不想辦...為何不想辦.....你知我知......唉
『依法行政』好大的擋箭牌啊!大家應該已經忘記江國慶也是依法(軍法判決)行政而丟了小命的吧!殺了人再國賠? 拆了房再道歉?台灣有這麼多不把人權當回事的人,後以很好跟祖國接軌啦!大家都說教育失敗,不過看了這麼多違反人權、傷害國民健康(毒奶、美牛)的事情之後,我真的發現,其實教育很成功,把大家都教成奴民啊!被賣了還幫忙數鈔票!
cranberry wrote: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還要追加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本案例財產權並未受到保障
go88d8d wrote:有一個基本的前提要了...(恕刪) 起初納粹黨人追殺共產主義者,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 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 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最後,他們奔向我來, 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照你的理論依法行政,所以納粹的行為是正確的。你同意嗎?
moer wrote:我不認為 ,開版樓主...(恕刪) 這只是學派的說法而已當初施民德的紅杉軍遊行就是要訴求"集會遊行法"是惡法 ,惡法非法所以看來他是自由法學派的在沒有很明確的規定下, 就只有白紙黑字可以用了民法就很明白的說了, 法律未規定的,依習慣,沒有習慣,就依法理要討論這個討論不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