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近年來,因經濟景氣成長趨緩,法拍屋案件增加,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此種行為實已與前開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有所不同。於是財政部為因應此種新型態的交易模式,邀集各地區國稅局研商後稽徵機關均認為: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財政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加強相關宣導工作,並籲請從事此種營利活動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依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