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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胖子公 wrote:
都更要是真的那麼好 ...(恕刪)


上海地區,不少人巴望著自己的居住區被建商看上,不少人都是靠這樣翻身。

我之前在上海的房東就是這樣,一個老區的住民,靠著區塊開發而翻身。

全家被分配的四戶,不論出租或是買賣,讓他們翻身。

開著兩台BMW,到處玩。


pensees wrote:
本人用雞排的例子,就在於針對P一直反復式循環且不顧「依法行政」時的「法」是否適當問題而舉例,所以舉例如下:

一、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如同雞排店拿雞肉炸成雞排來販售,若不顧雞肉之「安全、健康與衛生」與否,行嗎?雖然卡車、公車司機不是車輛的製造者,總是必須在行車前檢視一些基本安全系統是否有異,也必須定期將車輛進行保養。我們的法律,不也與時俱進,必待修法,必須時時檢視法律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無視於法條所造成的「結果」有一番「理解」與「思考」嗎?

這第一點,P一直做「否定」解,P視依法行政,為「投幣式」販賣機,錢投了飲料下來;當拿到「偽幣」而不自知時,投入後,P就呆立於現場,口中喃喃自語:投了應該掉下來、投了應該掉下來、投了應該掉下來。然後T看到了,也走了過來一起誦念:投了應該掉下來、投了應該掉下來、投了應該掉下來,然後齊聲:販賣機,你應該「依」投幣而「行」給飲料之實;卻,不顧檢視自己投的是什麼「幣」!

懶得吐槽你,僅針對你這句話回應。
從前面就一直跟你講,法律一經宣告頒布實施開始,不管他適不適當,他就是國家遵行的法律。

你要去思考法律適不適當,還是等法律經過解釋之後宣告不適當需要更改之後再來討論,而不是現在就在假設不適當。
在法律並沒有經過任何修正或任何官方宣告廢止之前,這條法律在國內都是有效的,所以根本也沒有所謂的惡法非法之類的問題。

講到這裡,那請問你,現在這條你認定可能有問題的法,就還是在實施中,請問你身為國民,憑什麼不遵守或是要求相關機關停止執行這條法律?
你如果要把你自己認為法律有問題,整個政府機關就應該配合你暫時停用這條法律當成一個定論的話,那我告訴你國家不用行政了,因為任何人只要被罰,都可以質疑法律是否有問題,另外還可以順便質疑執行或執法人員是否過當,不是嗎?

你要說法律有問題我不反對,但你拿大法官當成品管品保這種檢定,我個人還是覺得不恰當。
因為大部分的法律在出爐之前就已經接受檢定過,才會上路,所以一般的狀況之下,又何必再送回去檢定一次?

另外你舉的例子其實很爛,請不要再舉些奇怪的例子來說明了。
法律一經頒布實施後即有效這點,就已經否決你的偽幣論了,只要沒有宣告廢止、停用或修正,這條法律就是有效。
所以你別想太多,法律上並沒有所謂惡法就會產生不適用的結果,只要它還在施行的一天,它就是有效,身為國民就應該遵守。
peterTG wrote:
你要去思考法律適不適當,還是等法律經過解釋之後宣告不適當需要更改之後再來討論,而不是現在就在假設不適當。...(恕刪)

主管機關內政部長灰頭土臉的說要在六個月內完成修法,
就已經宣告法律不適當到有修法的急迫性

建商公會表示反對修法是可以理解的

omfr wrote:
主管機關內政部長灰頭土臉的說要在六個月內完成修法,
就已經宣告法律不適當到有修法的急迫性了

建商公會表示反對修法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有修法的急迫性=法律已經被廢止或停用?
恕我不能理解你們這種跳躍的邏輯。

國防部說未來考慮採募兵制不徵兵,所以現在年輕人就可以抵死抗命不去當兵嗎?還是要等徵兵制度廢止,募兵制度上路才開始?
法律的頒布與廢止是開始與結束,連修正都還沒修,不知道你們在High什麼?如果你能說明現在這條法律已經不適用或廢止了,那我同意你的說法,這段時間就是都更法完全不能用,國家也不能依法拆除,所以拆除動作違反法規。
peterTG wrote:
所以,有修法的急迫性=法律已經被廢止或停用?...(恕刪)

有修法的急迫性=法律適當性有問題
停用是台北市府的決定, 我可沒說

台北市府決定停用=原先強拆房子可能是了,
不然口口聲聲依法行政, 幹什麼又紅眼眶的說停用?
不是口口聲聲說不依法行政就是違法, 現在又自己做了自己說的違法的行為?
這才是邏輯有問題
錯了就錯了, 回去檢討改過, 再解釋(法令不周)只有更糟糕

好了! 現在「文林苑案群眾王家搭帳棚」, 明顯違法。
我倒要看看要怎樣惡法亦法, 依法行政..
annihilator wrote:
「袋地強制納入都更範圍」的規定。這個規定出自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十四條:...(恕刪)

聯合報
都更修法? 3個陣營 3種看法…
(略)
可是實際上,直接排除往往整個案子就無法審議通過,原因是台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須知中,規定劃定更新區域後,不得造成畸零地,讓沒有參與的民眾,以後房子不能興建

建經業者表示,這項規定,讓很多都更案不得不把不想參與都更的人也納進來,結果就是推不動

==> 所以這是台北市的問題, 中央修法當然碰觸不到
發現錯誤自删發現錯誤自删發現錯誤自删發現錯誤自删發現錯誤自删發現錯誤自删發現錯誤自删

mikebb0919 wrote:
轉個法律人的見解當然...(恕刪)


一個新聞上寫的法律見解跟行政法院的判決書

誰是雞腿?誰是xx?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stargroup wrote:
要討論這兩點現在還太...(恕刪)


國賠法條文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到現在你都說不出那個公務員有違法
是台北市市長違法
還是都更審議委員會違法
還是內政部訴願委員會違法
還是高等行政法院違法
還是最高行政法院違法

社會觀感不佳,就該國賠嗎?
法律不是這樣定的
那你是不是又要堅持這樣是違憲了嗎?

totorok wrote:
法院是保護那些有錢有...(恕刪)


社會上有一種行業叫做[律師],還有一種行業叫[地政士]。

人家肯花時間研究法律,找出對自己有利,閃避對自己不利。

想起我父親因買賣合約,前年被告上法院的事情

合約簽定前,我父親自己找律師研究合約內容。

最後我父親勝訴,只是對方在法院外大罵[司法不公]、[法院只保護有錢有勢的人]。

聽完覺得很不爽,因為我家並不有錢也沒權勢,只是我們肯花錢找律師研究合約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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