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就是應該"想要拿的人"去找"擁有的人"
先去取得擁有人的<<同意權>>再來談
不管擁有人有十戶還是一百戶
想要拿的人本來就應該自己去取得同意
而不是今天我跟你說我要你家那塊地
你哪天來我這邊開會, 如果你不來就放棄權利
這是啥歪理???
這跟電信業者那種直接幫你申請服務的強盜行為有啥區別?
因為你沒拒絕所以就當你是答應了
所以明天大家要你家的客廳那塊地
你哪天也來開會討論一下
你不來就放棄權益囉
隔天大家要X你女兒
你也要來開會
不來的話你女兒就是我的了
如果是這樣
那我先在這邊公告
我要台北市政府那塊地
今天晚上11點半在我家門口開會
如果好市長沒來開會
那就當算是放棄權益了!!
這要整人也很簡單
只要一群鄰居對某戶人家不爽
今天先開會要整併你家廁所,
明天是你家車庫, 再開一次會
後天是你家書房, 還是要開會
你每次都說不, 但一定都要去開會提出"異議"
不然你家廁所車庫書房就掰了
這樣每天開會就好都不用上班
有人是這樣搞的嗎?
政府長久以來令人生氣的就是這種大官心態
<<反正我已經公告了, 你要不要來是你家的事情>>
一點都沒有那種以民為尊的感覺
我今天要跟隔壁同學借橡皮擦
所以我就在公佈欄貼告示, 如果不同意請提出異議
同學沒看到公告或是沒有講話
我就可以把橡皮擦借走
這種地籍的事情
本來就是應該一戶一戶派專員訪查,取得同意
如果有問題, 至少要達到通知與協助瞭解的責任
這的確是很繁瑣的一件事情
廢話, 不然公務人員為啥叫做公僕??
土地本來就是人家的
你要經過人家同意才可以進行變更
我想這都更條例從頭開始就錯了...
0l 酸民 wrote:
為什麼大家都在無限上綱?好像沒有人注意到法院的判決 (或是自動無視).....(恕刪)
自古以來,官司輸的都是"司法黑暗"、"司法迫害"(現在還流行"法官恐龍");贏的一方都是高喊"正義伸張"....
這沒啥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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