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hell wrote:那怎麼新聞和某些網友...(恕刪) 誰說嘴了?38戶是同意都更且已經遷出的原住戶.有人用38:1大於95%來談嗎?38戶不論戶數與該建案範圍中的土地持份比例也是大於王家,且合於都更條例.95%,5% 這出自哪,我倒是沒興趣查,因為這最多是個比例說明罷了..
要說都更條例最有可能違憲的地方,應該是「袋地強制納入都更範圍」的規定。這個規定出自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首先,王家的地原本就沒有建築線,原本就無法改建。換句話說,王家無法劃定更新單元,並不是文林苑都更計畫所「造成」的,即便沒有文林苑都更計畫,王家也無法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所以引用這條把王家的土地強制劃入,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再來說到這個規定為什麼有違憲的可能。建商為了避免造成街廓內相鄰的王家無法劃定更新單元,將王家劃入是正當的,這也是法律要求的。從語意看這個法條的規定很明顯是為了避免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人,讓相鄰土地無法自行都更而損及其權益。把他理解成強制都更實施者尊重鄰居的「睦鄰條款」。但問題是王家不願意都更。對王家而言,即便法律上他們沒有建築線,但是他們長年使用別人的土地進出自家房屋,生活上並沒有任何不便。這些既得利益使得王家沒有都更的迫切需求。都更條例的睦鄰條款用在他們身上,反而成為強制他們放棄既得利益的「惡法」。是的,你可以說王家是惡鄰居,但一碼歸一碼,這個帳請換一棟樓慢慢算。回到都更條例這個原本是好意的睦鄰條款,其本意可能是在規範實施者(也就是建商)不能柿子挑軟的吃,放任旁邊利用價值少的土地成為畸零地。在文林苑這個案子,卻反過來成為硬把王家土地的容積利益灌給建商的禮物,建商寧有不「依法辦理」的道理?從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來看: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對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保障人民改建其合法住宅的權利固然是保障,那麼保障人民住在其固有合法住宅的權利何嘗不是保障呢?北市都更條例第十四條事實上硬性保障了前者,但是卻忽略了後者。而這兩種權利,在參與都更與否的抉擇上是互斥的。但都更條例「以法律限制之」強迫人民選擇前者。強迫人民選擇改建權利,是否「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恐怕不容易說得通。小弟並非法律專業,只純粹從邏輯的角度分析這個事件的僵局所在。文林苑強拆事件,大多數網友強烈質疑的,是認為市府強制拆除的動作有違憲的嫌疑。但我認為都更條例中,強制拆除的規定是這部法律唯一可以對付釘子戶的武器,說它違憲把它拔了,這部法律等於是廢了,絕對是因噎廢食。我支持任何對於選擇了改建的參予者,若在都更的過程中故意當釘子戶,儘管動用公權力怪手伺候。以上僅供有意提釋憲的各方參考。
annihilator wrote: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假設袋地不強制劃入都更區,王家簽了一張聲明袋地不參加,一切後果自負的切結書於是王家變成兩棟被包圍起來無法出入的爛房子假設一段時間之後,王家任一棟房子因管線老舊電線走火發生火災,又因為無法出入導致無法救援造成死傷請問該怎麼辦?到時候會不會又出來該說生命權與人身安全乃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當初他簽的切結書違憲不算?政府應該不管他一哭二鬧三上吊強制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