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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rleeplay wrote:
1.您錯了,當王家高...(恕刪)


再來...

不要把人民當白癡, 把都更法拿出去,路邊小市民都知道..
台灣的都更真正圖利對象就是建商跟炒房者, 住戶反倒只能排後面..
而且是最好用的擋箭牌..

我講一百次我不反對牟利, 但是民間圖利行為, 政府公權力插手是非常不宜的事...
以文林苑案來說 一開始就沒有"非做不可"的理由...
大家都知道, 那是某住戶找建商談的案子, 樂揚還是第三家被找到的...
並不是由團體或政府認定有必要進行重建的土地... 若本質不叫牟利,那我不懂什麼該叫牟利?
既然是牟利, 那事有先後, 應該優先尊重及保障王家土地所有權... 那是基本權利(財產權)..
整天高喊36戶居住正義的人, 並不知道, 其實36戶牟利權利不可以駕凌王家財產權之上!

這道理就跟中華民國不可以訂定一條法律, 規定窮人可以隨意找有錢人"共產"一樣!
事實上, 單論公益價值, 窮人找有錢人共產理由更正當! 36戶還不見得都是窮叮噹的...
道理很簡單, 郭董再有錢, 跟他共產再有"公益價值", 但他的基本財產權還是必須被保障的...
任何民主政府絕對不可能直接轉移人民財產給其他人民! 這是違憲的!

如果今天是蓋捷運把王家拆了, 坦白說王家一樣可能會抗爭...
但是不會有太大支持聲浪, 很簡單, 大家普遍認定這是公共利益, 憲法有規範的...
台灣的都更之所以不能得大家的認可"公共利益". 就是因為他實際上實施就是以建商/居民甚至炒家為
核心, 這種制度怎能說服大家這是公共利益?

我再講一次, 不要把大家當白癡, 建商派想幹什麼, 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天下皆知... 就算不能像我一樣講得條理分明, 也直覺上能判斷是非的...
王家及都更受害聯盟訴求不合理, 不會有太多支持者的, 至少支持持者就像版上這少數建商派一樣..
除了整天自說自話外, 完全得不到社會認同... 如果王家去殺人放火, 結果抗議司法不公..
會有人去支持嗎? 理盲及民粹, 其實還給版上諸多建商派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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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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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1972 wrote:
這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恕刪)


唉... 就像版上建商派永遠說自己跟建商 地產業, 炒家..
或等都更的天龍國居民沒關係一樣...

世間沒有無緣無故的愛, 也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恨...
台灣大部份建商形象都爛到骨頭裡了, 這年頭要支持他們, 如果不是跟建商
都更有既得利益關係, 還真不是一般人做得出來的...
很多人在板上文林苑案前早就整個地產討論通天了,
還有的案發後才跑上來註明"主打"文林苑案...
若說都沒半點關係..
鬼才相信...

這種單位講話跟樂揚說帖會有兩樣, 會不一鼻孔出氣..
那才是怪事奇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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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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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1972 wrote:
這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是由7家建設公司資助成立的耶,11個董事有7個董事由建設公司指派

1個服務於建築師事務所

這執行長也是曾在建商服務

這基金會從事的是都更顧問工作

你認為他們真的在為公共利益說話喔...(恕刪)


你可以找些資料看看是不是了。


bar0402 wrote:
世間沒有無緣無故的愛, 也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恨...
唉... 就像版上...(恕刪)


那你不斷執著的發言replay是??

bar0402 wrote:
1. 知不知情不是王...(恕刪)



從頭到尾都在 鬼扯蛋,

王家的地是百年的歷史,隔壁的地是昨天才從海浬浮出的嗎?
王家在那居住幾十年,難道隔壁原本是空地,那些鄰居是昨天才蓋好搬來的嗎?
人家在他們的土地上居住時間也不見得比王家短.


是誰教你除了"公益"的事務,政府不可已法律規定限制個人自由及財產權...

那一堆欠錢被'查封'個人土地房屋的事件不就是法律規定下限制個人財產權,
那一堆被'禁止出入境'的不就是法律規定會限制個人自由權...

每個人的權利都是相同受到憲法保障,你的權利和別人沒有衝突就會受到最大的保障.
但是和他人有衝突的就是由法律來處裡.


要居住在袋地裡本來就會是使用到他人的土地, 隔壁的地主沒有提出要求並不表示
王家沒有侵害到他人的財產,只是別人沒有跟你計較而已.所以政府不會主動處裡.
又不是公共安全的問題,原地主沒意見的話,要政府太閒出來管嗎?
現在人家要重新利用他的土地.
王家就要面對這個問題,難道還要別人繼續給他使用嗎?


王家的問題就是袋地地主和其他地主的財產問題,
袋地地主如要住在原地,臨地的地主要讓出通路,才能合法.
但如果這樣臨地地主的土地因為變成道路,土地價值會是完全的損失.

袋地的地主被強制併入,失去財產的自由處裡權利,但是財產價值經由轉換還是存在.
不會像另一個方式變成道路用地而完全損失.所以法律偏向以強制併入為主.


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錯誤的人,還要跟人談最基本的民主憲政理論..
你知道有哪些基本人權嗎? 你知道這些基本權利還是有分高低不同的嗎?
你知道法律就是在處裡人和人之間權利的衝突嗎?

真的看不下去了.

還有......這個案子就算 實施者 是個人而不是建商,問題一樣存在.
另外.去看看所謂新的修正案, 原則上一樣,袋地還是無法脫離因為這是兩方權益的問題.











daletung wrote:
從頭到尾都在 鬼扯蛋...(恕刪)


別氣別氣 人家跟本就不是來討論的
討論是回應對方的論點才是討論
像這樣自顧自的講,隨他高興去

就算拿一堆資料跟立法精神來跟那幾位講解有何用
就算辯贏了又沒獎,看看政府單位要龜縮到幾時比較重要

黑名單就是用在這時阿~
黑掉版面乾淨多了

sean1972 wrote: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恕刪)




終於有人發現這令人值得研究的關鍵角色...


mcu_master wrote:
終於有人發現這令人值...(恕刪)


這基金會就是靠都更賺錢的

看他們工作內容就知道了

萬一都更案件變困難

他們只好喝西北風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那你不斷執著的發言replay是??


有理走遍天下
無理寸步難行
有些人本來就不是來討論的
假設,王家所言為真?

那麼,我們便可以假設,問題就會出在: 最早所寄出之信件地址之真假!

所要追查關鍵點,便是當初提供給予行政法官之佐證資料是否屬實?


為何會如此假設?

原因: 收執聯的地址欄是以覆蓋貼上之做法,並且無騎縫章加以佐證...
試想,當一份可作為有效法律認可之文件,其內容,如有任何修改之部分,都必須加蓋印鑑做為證明,何況是...

再加上,所有公佈給網友參考文件中,注意每一細節,便可得知其假設之結果...








那誰可以告訴大家真相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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