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bai1119 wrote:
去參加公聽會表達不同意,沒有參加就算"放棄自己權益且同意"
這啥歪理
應該是去參加公聽會表達同意,沒去參加的就代表不同意
不同意還要浪費我的時間去參加公聽會
很多事情的確是這樣子的........
尤其是民法相關的案件更是如此。
如果那天你被告了,你又覺的沒錯
請千萬別去參考調解會或法庭@@
pkpkkeigo wrote:
簡單幾個重點:1.王...(恕刪)</blockquot
支持.這麼簡單的事情有甚麼好吵.住透天的人就是有獨立產權.拿來開路.蓋公園.蓋學校等公共工程徵收還說得過去.其他私人行為強制拆屋還有王法嗎?
pkpkkeigo wrote:
簡單幾個重點:
1...(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