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chih wrote:
我同樣也可以認為市府是依法行政,剛好而已。
這是當然,也是你的權利
然而,當法源依據有重大瑕疵進而影響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時
依法行政反倒成為變相的幕後兇手.
(都市更新的主要意涵為增進整體都市之公益性,但此一案件的公益性真的大到可以凌駕居住權嗎?)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當下媒體的標語為:今天王家,明天你家
豈不是十分貼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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