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新手 wrote:
我也來說個例子吧當初...(恕刪)
我連結 建管處後 大後台 挺 大違建是北市 15座停車塔
臺北市處理既存臨時停車塔一切依法處理
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0283693&CtNode=5158&mp=100001
針對本(14)日臺北市議會童議員仲彥關切逾期仍違規使用中停車塔拆除事宜,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表示,臺北市早期依「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或「臺北市設置臨時立體停車塔暫行措施」申請設立之停車塔,屬「臨時性」停車場,在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均列有設立的法源依據及註記使用期限的提醒,申請人均已知悉,故在使用期限過後視為「違建」並依法處理,並無疑義。
停管處表示,交通部修正停車場法並公布「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市府充分考量新舊法規之適用、投資者對原法規可能之信賴等因素,於93年間公告在所有權人擔保公共安全無虞情形下,再酌給3年過渡期間,作為業者轉型的準備,惟在期限屆滿仍無法取得停車場設置許可者即屬違建。
依上開所述,本市逾期停車塔現已拆除者計18座,停用5座,目前仍違規使用之16座停車塔均已勒令停用,另98至99年停管處已於本市新設置29處停車場,共增加5,551個汽車停車格及1,866個機車停車格,已超過拆除該等違規營業停車塔之格位供給,此外並於停管處網站上公布相關替代停車場資訊,以儘量降低該等停車塔停止使用之衝擊。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並已排定順序將予拆除,停管處籲請民眾勿將車輛停放至逾期停車塔,請移至鄰近的停車場停放,逾期停車塔周邊之停車空間詳細資料可至停管處網頁(http://www.pma.taipei.gov.tw/MP_117021.html)查詢。
點閱: 694 資料更新: 2011-11-14 15:55
仔細看過 監察院也關心過
但 現在 停車場
保證 錢照收 出事再說!! 對吧????
這才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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