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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alenlinko wrote:
單純以市容來看,舊房子確實有更新的必要,很多住台北市區的人都沒有錢去拆除重建,所以就留下老舊外關甚至是危樓,更是與環境格格不入,有了更新條例可以讓同一地區大多數的住戶有了換新房再住幾十年的願景;畢竟都經高院判定公權力勝訴了,好事長若不執行,不是又讓人批評無能了嗎?.(恕刪)


市容好不好看其實見人見智,

如果今天王家是危樓..會掉下牆面K到路人----拆
如果今天王家是檔到消防車,影響公安--------拆
如果今天王家長的好不看,影響市容..可以開發單,由政府單位輔導改善成所謂"好看"的外觀..

周圍居住的鄰居因為他這家長的不好看..可以搬去別處.找自己覺得好看的環境。
不應該拆掉別人的房子來提升自己的房屋的價值與收益.






如果是為了美化市容,那郝家的違建就應該拆除,不能就地合法阿!
對啊,如果是我家的祖厝,可以排除,當然是快去走排除法律程序
我根本不會和建商談價錢,反正又不缺錢,反正想辦法就是保住房子就對了
甚至花點錢找律師看怎麼保住房子.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或是有錢懂請律師的人

springc wrote:
記得之前電信公司或是信用卡公司會發個訊息來說有什麼活動
不發回簡訊或是打回去告知不要,並做取消就算同意,事後就會收到帳單!
這樣的行為確認是違法的!

你家開會我不參加就代表我同意?這是讓我十分納悶的一件事!
同意書?授權書?都不需要?
...(恕刪)


我覺得你提的這兩個例子是不同的。
我相信這兩件事的合法與否都有相對的法律條文來判斷。
所以電信公司的強迫推銷手法是不合法的。

假設大家開這個會是照法律規定來開,照程序來走,也有通知王家,那就是依法行事。
而王家不參加不代表他同意但也不代表他不同意而是代表他"放棄他的權力"。
你已先放棄自己的權力,之後又要討回來,我覺得這麻煩是自找的...
事由:建商跟原住戶賠償金額落差。7千萬VS2億

建商協辦:藍社團體

住戶協辦:綠社團體

主辦:全國媒體

大家各取所需啦!!反正閒閒沒事幹!!

雖然感覺像小蝦米對大鯨魚....但又加上政治跟媒體就不一樣了!!

台灣加油!!
alenlinko wrote:
單純以市容來看,舊房子確實有更新的必要
並無必要!
如果舊房子就需要更新的話,那麼哪來的古蹟?
這種圖利財團的惡法誰通過的?
立委你們選的,市長你們選的,怪誰??

王家:沒要2億 從頭就不參與都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1641.shtml

57% vs 91% 的真相:
http://tw.news.yahoo.com/%E6%96%87%E6%9E%97%E8%8B%91%E7%88%AD%E8%AD%B0-%E5%BB%BA%E5%95%86%E9%80%8F%E9%81%8E%E9%83%BD%E6%9B%B4%E6%AC%BA%E5%87%8C%E5%BC%B1%E5%8B%A2-024620711.html

來龍去脈(細節):
http://katinkr.wordpress.com/2012/03/17/
樓主的主題意思是

不要想要市容好,又想要老房子住到老??

所以市容不好就要把樓主所謂"老房子"拆遷

照樓主這麼說,那麼走在路上的行人如果覺得他長得不美不帥

那我們也可以請公權力掛了他,讓市容更好???

當然我的比喻是誇飾法,但這也表示樓主的理由太牽強


關於法律我不是專業人士

但是依建商與政府的作法,似乎沒有合法與合理之處

先斬後奏跟強姦沒有兩樣

產權獨立的住戶卻要因為所謂"多數"的非共有土地用戶的利益犧牲

我想,這明眼人都覺得很不可思議吧

ypeishan wrote:
如果是為了美化市容,那郝家的違建就應該拆除,不能就地合法阿!

很多人一定會想說建商要收就給他收.還有新大樓可住有啥不好

但95%的人想吃大便(住新蓋的大樓).並不代表王家想吃大便(原透天繼續住)

說啥回扣的都是在配合汙名化謠言.好讓大家覺得王家才是壞蛋...

明明就是自己的土地自己的房子

政府還配合建商因為已經賣出去的建案改不了設計

用警力強制拆除...只能說...厲害厲害

不虧是天龍國選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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