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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mcu_master wrote:
那不知閣下對於後續情...(恕刪)

拜託要引用也引用個好一點的東西行不行
引用三立的報導........他的公信力就跟數字週刊的八卦新聞差不多了
cazando wrote:
拜託要引用也引用個好...(恕刪)


個人認為,主要內容有表達到即可,至於哪一台,個人並無特別見解,實際上也沒有其它可選擇之選項...
如果後續有其它相關資訊,會再補上
mcu_master wrote:
那不知閣下對於後續情...(恕刪)


民進黨議員罵得很好啊

這不是很清楚嗎?
台北市政府 沒能力 逼36戶 讓王家單獨重建

那自然就是依法,就是照原都更計畫走

拖下去也是同樣的結果

難不成以為幾個學生佔領 就會逼36戶 乖乖就範嗎?
mcu_master wrote:
那不知閣下對於後續情...(恕刪)


不要帶開話題,
麻煩你回答我的問題,

請問你是怎麼「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
你只提了一個「目前激烈爭辯」的觀察點,
而且這觀察點還包含了你自己的個人主觀,
從這個觀察點推論到「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過程在哪裡?
你的分析方法在哪裡?
你的分析過程跟實例舉證在哪裡?
你的參考文獻或是相關法條的引述在哪裡?
路邊的浣熊 wrote:
不要帶開話題,麻煩你...(恕刪)


敢問閣下,在下有欠您銀兩嗎? 還是欠你恩情未了?

如果,閣下真心想要討論語文文法,請洽詢相關國文教授。

如果,閣下真心想要討論更高深之心靈哲學,請洽詢佛祖相關經典,這部分資料不多,三藏十二部經典而已,建議可先由古代武則天所提之開經偈開始進行深入探討,想必對閣下有所助益。

在下偏好務實,就實際狀況進行討論,拘泥於法,便會死於法,
理解為重,若要時時刻刻拘泥於文字,不了解其真正意涵,最後即是迷惑在文字之中。
說簡單點,恐龍法官即是。

要理解這點,恕在下無能為力改變閣下之心靈思想,煩請洽詢上述相關人員,感恩。

另外補充建議:
要討論閣下問題,突然讓在下想起不久之前的P大,這方面,應屬專長,誠心建議閣下,考慮一下。

mcu_master wrote:
敢問閣下,在下有欠您...(恕刪)


我問你的問題有提到語文文法或是心靈哲學嗎?
我想看得懂中文的人都知道並沒有提到,
所以顯然你有所誤會。

既然如此請你不要岔開話題,
麻煩你回答我你是怎麼「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
你只提了一個「目前激烈爭辯」的觀察點,
而且這觀察點還包含了你自己的個人主觀,
從這個觀察點推論到「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過程在哪裡?
你的分析方法在哪裡?
你的分析過程跟實例舉證在哪裡?
你的參考文獻或是相關法條的引述在哪裡?

還是你不知道以上就是實務的科學方法?

路邊的浣熊 wrote:
既然如此請你不要岔開話題,
麻煩你回答我你是怎麼「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
你只提了一個「目前激烈爭辯」的觀察點,
而且這觀察點還包含了你自己的個人主觀,
從這個觀察點推論到「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過程在哪裡?
你的分析方法在哪裡?
你的分析過程跟實例舉證在哪裡?
你的參考文獻或是相關法條的引述在哪裡?


請自參「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與「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之不同涵義,便可知曉。

喔! 忘了一件事,請針對樓主之主題進行討論,方才不久,在下文章已被管妹(她是誰啊?)移文了,慎之! 慎之!

mcu_master wrote:
請自參「想必大家肯定...(恕刪)


句中用了「想必」「肯定」最後卻是問號,
既然如此這個問號除了跟政論節目的問號一樣用法以外,
並沒有其他意思,
若是正常的中文疑問句應該是「難道大家想讓這案繼續停滯?」。

所以你除了帶開話題跟用遮遮掩掩的問號以外,
還有沒有別的招式?

如果你還想繼續討論,
麻煩你回答我的問題,
請回答我你是怎麼「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
你只提了一個「目前激烈爭辯」的觀察點,
而且這觀察點還包含了你自己的個人主觀,
從這個觀察點推論到「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過程在哪裡?
你的分析方法在哪裡?
你的分析過程跟實例舉證在哪裡?
你的參考文獻或是相關法條的引述在哪裡?
路邊的浣熊 wrote:
"本件業經台北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結果,自應予尊重。"(恕刪)


你講的內容是都審會審議時的判斷.你把都審會的""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當成是隱含符合法律上比例原則的解釋.會不會太牽強??

即使是.你認為都審會有何資格做為此項法律上的判斷?更別說趙案送都審會一樣被認為是合法的.到了法院一樣被法官打槍.

就我理解法院的予以尊重應該是單指基於職權上的分工.因為你只看你想看的難免會斷章取義.

我把這判決主文第3點完整貼出便可以理解.

"" 3.原告等雖復主張上開相鄰土地未納入,將有礙於建築設計
及市容觀瞻,即與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
符云云。惟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
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
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
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
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被告依上開授
權規定,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
點」,其中第3點第1項之規定,審議會之成員包括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代表(例如工務局、地政處、交通局、法規
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
、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
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乃經由不同屬性
及專業之代表,透過合議制及公開審議程序,獨立行使職
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
,而在「判斷
餘地」範圍內,除非專業機關於判斷時,有「未遵守法定
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
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
之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本件業經台北
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
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
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
、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
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
結果,自應予尊重。
"""

看完之後應沒有疑問了吧



如果你還堅持是:那請你解釋一下並請你先解釋何謂"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以及何謂""比例原則""

而"符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為何隱含""符合比例原則""? 小弟駑鈍.請您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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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拜託以下的贅言可以請您不要再寫了嗎

如果要做一個理性的討論.我不認為你這樣寫對於這整件事有何助益

當然除非你不想做理性的討論.那就當我沒說.

路邊的浣熊 wrote:
所以使用中文撰文卻看不懂中文文章的隱藏語意者,
推論其為正在學習中文的非中文母語人士應該很合理吧?
若其為中文母語人士,
則推論其有語文能力問題也很合理吧?

當一個人指著別人說「你怎麼罵人」的時候,
通常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確實被張冠李戴顛倒黑白,
第二種則是被暴露短處便先聲奪人以期掩飾缺點。

最後希望你昨天佳節愉快~


sean1972 wrote:
你講的內容是都審會審...(恕刪)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結果,自應予尊重。"

「經核」請問是誰核的?
誰核了審議會於審議時是否有基於錯誤事實?
誰核了審議會於審議時是否未遵守法定程序?
誰核了審議會於審議時是否未遵守一般有效價值之判斷原則?
誰核了審議會於審議時是否夾雜與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

請問是誰核了這些事實決議就審議結果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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