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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所以您的意思是....王家原有建物是違建囉?
是否有明確的證據?
佔用別人的地就拆除佔用的那部份
合法的就保留...有那麼難嗎?
只是房子一部份佔用別人的地
就要整個建物拆掉嗎?

還有....若理由是擔心以後不能重新蓋新的建築而直接拆除人家合法的建物
這就像...我看你抽煙怕你以後會癌症上身,所以先將你殺了
合理嗎?

cazando wrote:
我確定我可以接受,因為這個社會就是用這個規則在運作
要嘛你得提出更好的方法來改變他,要嘛你得有強制能力去改變他,不然就請遵守這個社會的公共規範,因為你是這個社會的一分子,誰也沒有資格享受特權
再說了,我們選立委不就是要為我們去立法修改規則的嗎?叫你們選區的立委去推動修法嘛

法的確不溯及既往,但是以"行為時"為標準
修法前已存在的合法建築當然繼續合法,但你在修法後去重建可就要依照新規則來做事了


locomo wrote:
我說的就是現在在適用的法條...

我還沒提王家之前修繕已經違法了,占用鄰地等事實

你說修法不追溯,現在就是鄰居鄰接畸零地,不管怎麼蓋都要納入畸零地
我想邏輯上沒那麼難懂吧~ 政府就是怕您畸零地將來不能做任何建築動作
才這樣制定的法條


人家高興怎樣用他的地那是人家的事
只要政府明確的告知法律已更改
以後原地要改建是沒辦法申請合格建照的
那....你管人家要不要合建?
你管人家要不要接受一億多的不動產?

而且....一棟房子住個三五十年不是問題
誰知道三五十年後的法規會不會再更改?
freylin wrote:
王家現在是這狀況嗎? 所分配得到的一億多不動產是假的嗎??

很多支持者現在都卡在"有補助又怎樣,土地才是一切阿, 土地比房子車位好用多了"..
好阿, 那表示這些支持者就是向錢看. 那麼大家的共識就是錢..
現在排除王家, 圍牆蓋起來, 一塊不能用的土地是有什麼價值. 這塊土地能多好用?
連蓋停車場養地的資格都沒有..就算你拿來蓋祖墳, 到時候還是不能進去拜,被隔在外面遙祭是嗎??
你說土地才有價值,建物沒價值, 一點都沒錯, 可是一塊都不能使用的土地, 有什麼價值?
(請不要說 放著爛也爽 這種精神勝利法語言)

cazando wrote:
我確定我可以接受,因為這個社會就是用這個規則在運作
要嘛你得提出更好的方法來改變他,要嘛你得有強制能力去改變他,不然就請遵守這個社會的公共規範,因為你是這個社會的一分子,誰也沒有資格享受特權
再說了,我們選立委不就是要為我們去立法修改規則的嗎?叫你們選區的立委去推動修法嘛


等到有一天你變王家的時候在來說吧,被拆的不是你家,你當然可以說風涼話
王家的所做所為不是我們贊成或反對的事由,要強制能力去改變政府去修法,當然要給支持王家,如沒強烈抗議,突顯都更不適當,怎麼可能讓主政者修法,除非你認為這個法不是惡法,沒有修正的必要
再不願其煩的說一次....當年就是很多地主...被不肖的建商用這種圍地方式逼迫...讓地主低頭..且袋地地主更是莫名其妙就被圍了...只好忍痛低價賣給建商...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才會強迫建商當你遇到這種狀況時,不能亂搞一定要提出可以公評的價值來對袋袋地地主, 不然就不准你圈地...你想像一下....如果沒有這條....建商做起事來是不是更方便...要你死就死...要你活就活...這不是保障了大多數的袋地地主...不要再說放給它爛是我的事...你放給它爛..你也還有後代..如果真那麼傻拖...現在就捐出來更好....
Idnes wrote:
再不願其煩的說一次....(恕刪)

老實說後來我都懶得引用法條和連結了
因為這些王家的支持者根本就跟義和團差不多

這件事發展到現在都多久了,該說的也都早就說到爛掉,他們還是滿口咒語鬼打牆,反正一切依法執行就好了,別再浪費時間跟他們打嘴砲了,再說下去只會讓自己的格調也跟著一起變低

明明是為了保障王家這種袋地地主的法規,遇到王家這種bug戶竟然變成了惡法,你說好不好笑呢?

mcu_master wrote:
對一個觀念正確邏輯思...(恕刪)


那就...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吧
locomo wrote:
那就...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吧


如果可行,事情就不會是目前的狀況了。

今天郝市長又被議員轟炸了...

鐵鎚...釘子...木板...

演變到最後,依據經驗法則推論... 輸的會是?



sean1972 wrote:
很奇怪的是你怎麼從我回 dirtypoint的文中認為我覺得都更法違憲?
我既然是取趙案來類比王案.當然是認為王案不符比例原則啊 我省略的主詞你也是看不動嗎!!


既然如此,
來看判決書吧,
首先來看趙案的判決書怎麼寫,
法官認為趙案中台北市政府的行政不合比例原則違憲,
但是當然需要說明是如何裁量,
於是法官提了以下數點理由:

"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僅係被告所擬定之政策計畫,被
告於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中,並未「興建」任何「重
大設施」或建設,原處分所核准變更之計畫內容,僅有
參加人欲藉該變更都市計畫興建兩棟28層之超高層摩天
大樓(惟非屬被告「興建」之「重大設施」),並無任
何被告興建之重大設施或建設,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則被告以為配合伊公告之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而
作成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之原處分,顯已違反都市計畫法
第27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更有悖於都市計畫法之立
法意旨,至為灼然。"

"逾越該規定之限度,而違反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且其規範效果無異於對不同意被劃
定為更新地區內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
所無之限制,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號解釋,本院得逕
認為該部分無效,並拒絕適用。"

"系爭街廓內原告所有之建築物,
截至99年3 月17日被告作成原處分時,其耐用年數
至少尚有21年、22年、28年及47年以上,甚至原告趙瑞煌、趙曼如所
有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屋齡僅有12年,非但不屬「因年代久遠
有傾頹或朽壞之虞」之情形,且根本無「重建」更新之必要。"

"與會委員們咸認原處分將系爭街廓全部均劃定
為都更地區之範圍,洵屬不當,甚至指明僅為使更
新單元面積超過5 千平方公尺,以符合「臺北好好
看開發計畫案」之要求,俾利獲取被告核予更高之
容積獎勵,卻將無須更新且反對納入之原告趙瑞煌
、趙曼如等人所有建物及土地劃定為更新地區範圍
內(增加其等建物之基地面積476 平方公尺後,更
新單元總面積始達5442.38 平方公尺),實欠缺合
法性及正當性。"

"被告為消防救災之需要,本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時
予以考慮,或應協調所屬機關將路燈遷移或另為適當
之處置,以維持4 米計畫道路之淨空,而非嗣後藉由
強制拆除人民已領得建(使)照且無更新必要之合法
建物,換取消防車得以順利通行之道路寬度,益見被
告所辯上情,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洵不足
採。"

"大多為4 層至6 層樓之建築,格局、採光、通風良好,
居家環境單純,建築物距離法定耐用年數屆滿尚有多
年,亦無結構安全之疑慮,且生活機能方便,巷弄人
車不多,靜謐閒適,為臺北市最優良之居住處所之一,
根本不符合原處分所稱「建築物完工年代久遠,結構
耐震係數不足,居住環境安全堪慮」之情狀。"


以上是趙案中法官裁定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不合比例原則所提出的具體理由。

再來看王案判決書中法官怎麼說,
王案判決書中法官提到:

"本件業經台北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結果,自應予尊重。"

法官說的這一串就是認為台北市政府在王案中的行政處分合乎比例原則,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合乎比例原則」即為判決書的這一段內容的隱藏語意,
所以你所謂以趙案來看王案不合比例原則的觀點是什麼?
還是判決書沒寫出「台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合乎比例原則」這幾個字,
你就看不出來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行政措施得當?

所以使用中文撰文卻看不懂中文文章的隱藏語意者,
推論其為正在學習中文的非中文母語人士應該很合理吧?
若其為中文母語人士,
則推論其有語文能力問題也很合理吧?

當一個人指著別人說「你怎麼罵人」的時候,
通常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確實被張冠李戴顛倒黑白,
第二種則是被暴露短處便先聲奪人以期掩飾缺點。

最後希望你昨天佳節愉快~
寧古塔將軍 wrote:
說實話
他的技巧比閣下還糟些
閣下比較擅長無限迴圈提問法
類似的問題可以換幾個詞,重複問,一問再問,換個對象再問
明明爬文就可以找到的資料
你打一兩行字
要人家回你三四十行
打不贏就累死對方


發現之前這篇被移文了...
看來還是針對內容發言好了! 對管理員深感抱歉~

重發一下:
厲害的還在後頭呢! (在下的意思是僅指文林苑案! 請勿過度解讀與聯想!)

回到主題:
依照目前激烈爭辯看來,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 這樣是在幫建商? 幫36戶? 幫王家? 幫政府?

mcu_master wrote:
依照目前激烈爭辯看來,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


又是老問題,
請問你是怎麼「想必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
你只提了一個「目前激烈爭辯」的觀察點,
而且這觀察點還包含了你自己的個人主觀,
從這個觀察點推論到「大家肯定想讓這案繼續停滯」的過程在哪裡?
你的分析方法在哪裡?
你的分析過程跟實例舉證在哪裡?
你的參考文獻或是相關法條的引述在哪裡?

你能不能用點比較科學的論述方法來跟大家討論呢?
不用很學術,
只要不是總是自己想當然爾的方法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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