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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Erichuangtw1980 wrote:
沒開協調會照過去的案例會怎樣?就是維持原狀。

看到沒,王家可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件多數決+強制拆除的案例,更有可能是唯一一例。...(恕刪)



所以法規上是有設計保護畸零地,因而卡到鄰地的改建時,鄰地和畸零地和鄰地可以協調的步驟,

但是只要畸零地不理,鄰地也無法度,

法規多數決,實際是少數決,


那麼現在的僵局,談什麼畸零地協調,實際只能看王家的意見來決定市府,建商,同意戶的未來。

不是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沒開協調會照過去的案例會怎樣?就是維持原狀。

看到沒,王家可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件多數決+強制拆除的案例,更有可能是唯一一例。...(恕刪)



所以法規上是有設計保護畸零地,因而卡到鄰地的改建時,鄰地和畸零地和鄰地可以協調的步驟,

但是只要畸零地不理,鄰地也無法度,

法規多數決,實際是少數決,


那麼現在的僵局,談什麼畸零地協調,實際只能看王家的意見來決定市府,建商,同意戶的未來。

不是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法規上是有設計保...(恕刪)


錯了!

畸零地地主不理睬,視同調解失敗,由調解會裁決不成立,
地方政府公務局照常會核發建照! 依十二條第四款狀況處理!
意思等同於雙方各玩各的,但重點是你必須"先行調解"!

所以上面k大一直問你,請問調解會開過沒有? 要排除無法獨建畸零地,
臨建地地主必須得到調解會的"調處無法合併"的決議!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第 十三 條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
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
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後
辦理出售。

當然,你也可以引用畸零地處理規則裡的"調解兩次不成立,申請徵收"..
這確實是另一種"合法"的做法...
但重點是:沒有地方政府敢動用這種手段!
為什麼? 這就要靠閣下動動腦了!

你去查查哪個地方政府,會採用第13條做法? 但就算如此,你還是要先召開調解會!
沒有經過調解,就說無法排除,是錯誤的說法!

Erichuangtw1980 wrote:
王家等不到畸零地協調,也不急?建商可以鼓動畸零地協調不成後,鼓動地主申請徵收,也不做。


你這是子虛烏有之事,調解會沒開,你怎徵收?
王家不需要,也沒必要去申請畸零地調解,王家若當真想退出協調,拒絕就可以了!
因為台灣地方政府,不會強制畸零地必須合併使用! 雖然依法可以這麼做!

畸零地調解會,就是為了解決你最常說的"卡都更"問題!
若協調不成,合法的解決方式有兩種:

1. 工務局根據調解不成立的結果,照常核發建照

2. 由申請人請地方政府依法徵收再行出售

基本上台灣沒有地方政府敢用第二種方式解決畸零地問題!
而且要強行徵收,依法也得先申請調解! 敢問樂揚建設做了嗎?
JJ輝 wrote:
1. 工務局根據調解不成立的結果,照常核發建照,...(恕刪)


調解不成,小於可排除面積的畸零地,可排除,

大於可排除面積的,無法排除,要徵收,公權力又不敢背書,就卡住鄰地,

王家2塊地面積,都大於可排除面積,


如果不是大於可排除面積的畸零地,王家土地如何能就開版文林晉章議員說的,排除王家必須將300平方米的土地且給王家。


至於在都更進行中和都更案通過後,王家畸零地的退出除了需依都更法規變成不是畸零地,保障將來能改建,還牽扯到之前同意戶配合都更流程,花幾年配合建商協調規劃好建築設計的推倒重來。



都更案通過後,建商,市府和王家訴訟和協調就進行了3年,市府公辦的協調會就有5次,

當王家提出退出的時間太晚,都更案通過後提退出,回頭要解決的阻力就大,



當你考慮到王家,也得考慮對其他同意戶公不公平。

Erichuangtw1980 wrote:

當你考慮到王家,也得考慮對其他同意戶公不公平。


請同意戶去跟建商要去,

他們被建商欺瞞怎麼要王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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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都更,我們無家可歸
2012-03-27 01:23
中國時報
【鄭閔文╱北市(文林苑受害住戶)】
  近日文林苑都更案鬧得沸沸揚揚,身為有家歸不得的一員,我有話要說。

  想當初我們配合都更,舉家從祖厝搬遷,縱使百般不捨,但卻也不斷說服自己忍個一、兩年,就能有新家住了!那時建商完全沒告知王家拒絕參與都更的事情,我們就這樣相信政府,相信這次的都更案是百分之百的住戶全體同意,不然,他們怎敢動工拆除我們家呢?

  家,被拆了,這時才知道,還有不同意戶存在。這讓我非常訝異,怎麼能在還沒談好的情況下就先拆了同意戶的房子呢?那時覺得,或許只是一時談不攏,政府和建商應該都準備好配套措施了吧?一年過去了,第二年時,那片瓦礫堆還是沒有任何動靜。第三年了,才從媒體上得知王家不同意的理由,以及我們這些同意戶被汙衊成自私自利的「多數」。

  我們只是想要新家,何錯之有?這樣的動機就只為了利益嗎?我們一直有打算翻修年久的祖厝,剛好碰上政府的都更提議,改建後的格局,可以讓我們三代同堂,如此而已。今天家被拆掉了,在外租房子,諸多不便也忍了三年!難道,我們不算受害者嗎?



唉 搞到大家都沒有家

2012年11月28日
◎ 鄭閔文

  都市更新條例增添的「文林苑條款」,雖然可以保障往後都市更新同意戶和不同意戶的權利,但對於早已是都更的受害者來說,也因為政府的慢半拍感到心寒。

  文林苑最大的爭議,其實是卡在建商在還沒取得不同意戶王家的同意下,就開始販賣預售屋,而同意戶們也在建商的隱瞞下搬出來,等到房子被拆後,才得知建商尚未取得王家同意,這一切完全是建商鑽法律漏洞,也顯示都更條例的不嚴謹。政府總是在事情發生後,才想到要修訂法條,那為何制定前不多想想可能發生的情況,竟然讓建商有機可乘,其所造成的遺憾和風波,已經不是修訂條款能夠彌補的。

  再者,雖然媒體上有關文林苑的報導已減少,但請別忘了,爭端尚未解決!郝市府的介入協商根本毫無成效。在拆遷完王家後,郝市府態度消極,似乎認為已依法行事,剩下就不是他們的責任,導致現在變成建商、同意戶、不同意戶三方僵持不下的局面,對比拆遷前的強硬手段,現在的不想管事,只凸顯郝市府的決策非常粗糙,完全沒想到拆遷完的後續處理。

拆遷已成定局,重點是要儘快解決爭端,積極與王家協商。看是要就地重建也好,或是其他方法也罷,對我們同意戶來說,並不想與王家對立,只希望此事儘快落幕,大家都可以儘快回去真正屬於自己的家。(作者為文林苑同意戶)
Erichuangtw1980 wrote:
那麼現在的僵局,談什麼畸零地協調,實際只能看王家的意見來決定市府,建商,同意戶的未來。
不是嗎。

這要怪誰呢?

不就是樂陽不依法規一步一步辦,鑽法律漏洞搞出來的。敢做就要敢當。

不然就直接排除王家,不就不用受王家的氣了?

如何做操之在樂揚,可是我真的沒看過你檢討樂揚的缺失。

為了同意戶好,大家來檢討樂揚的問題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案通過後,建商,市府和王家訴訟和協調就進行了3年,市府公辦的協調會就有5次,
當王家提出退出的時間太晚,都更案通過後提退出,回頭要解決的阻力就大,

說這麼多,

你有沒有想過,建商為何情願東拉西扯的拖三年,而不願意正式申請召開畸零地協調會?

為甚麼?

為甚麼?

為甚麼?

為甚麼?
那就當作我不懂好了
為何未依畸零地協調是如此罪大惡極
可是似乎這從來不是王家的訴訟標的
何解

我沒有胸部 wrote:
那就當作我不懂好了為...(恕刪)


若依畸零地調解後排除的做法,這是必經程序,沒什麼罪惡不罪惡!

王家為何不做此訴求,很簡單,樂揚並不靠畸零地條款取得王家的!

那為什麼還要提到這個,因為這確實是"合法"排除王家的做法!
樂揚方面不能說面對王家畸零地問題,是絕對無法排除的,而是樂揚不想走這條而已!
至於為什麼呢? 這需要再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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