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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kuoyuan1 wrote:
北市府認定違建面積的公文呢?

又是你的推測吧!

好吧!推測不犯法,大家用例來推測吧!...(恕刪)


第一頁就有截圖啦。


b>>佔用鄰地。
士林文林苑王家真的是合法建築物嗎?有多合法,讓我們來看看真實的狀況。
以18號這戶為例,實際上非法搭建的部分比合法多,並且佔用鄰地4筆。地政房屋原登記日期在民國83年1月(建物完成日82年10月)當時就已經有佔用鄰地778地號的問題,1樓2樓面積合計是90.64平方公尺。找不到任何建造執照。 到了更新前96年測量時就已經搭蓋到3樓,且一二樓面積擴大到196.092平方公尺,佔用鄰地擴大到798,799,800,802地號。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34360826625036&set=a.115763518484769.15174.100001533652004&type=1

Erichuangtw1980 wrote:
來沙盤推演建商如何排除王家畸零地的做法和會面的問題。

建商如何排除王家?

只要建商願意,直接將王家排除掉啊!剩下的就是王家和北市府的糾紛。

最大問題就是建商和同意戶不願意放棄暨得的利益啊!

建商貪、同意戶貪、王家也貪,那沒麼好講的,就等這拖到破紀錄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第一頁就有截圖啦。b...(恕刪)

截圖哪裡有提到違建的面積?登記的是未占用鄰地的部分,也就是王家有乖乖繳稅的部分,這部分有網友提供過稅籍資料,你不會又正巧是聽說的。

所以你又是推測,對吧!而且還是故意搞錯法令的推測。

但是推測不等於推倒,這點你要搞清楚。不然你在路上推測路人乙女@#$%,難道就可以直接推倒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801不止是拆牆,而...(恕刪)


某一篇我有貼過一張照片你可以去找回來看看,

那間剛好是對半切,

好像也沒變危樓~


不能動二次施工那只是話術,

真要說那可以是"違建拆除施工前置作業"。


是不是違建,

依法要等主管單位丈量確認後通知才算,

請問有公告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第一頁就有截圖啦。b...(恕刪)


1.請問違建部分面積有多少? 要貼資料請把明細貼好,不要讓大家自行想像..

2.拆違建拆到把整個房子拆光,市府現在才需要設法重建王家,否則市府反倒理虧!
如果市府完全沒問題,現在何必為重建王家傷腦筋? 要討論,請不要憑空想像!

3.王家不管重不重建,都與都更案沒直接關係,只要王家願意,放成空地也成!
這是市府的裁量,現在王家土地是私權問題,沒有公權力介入的問題!

4.就算王家真想加入都更,等著另找建商即可,沒理由非樂揚建設不可!

Erichuangtw1980 wrote:
其實這些都是過去式,...(恕刪)


好主意!

那麼以後有關任何過去式問題,你可否不再提及,浪費版面呢?

例如什麼王家不表達,王家敗訴,畸零地必須強制拆遷等等..
這裡面不但有很多是片面之辭,甚至有的根本是謊言,你能否不再提及?

Erichuangtw1980 wrote:
王家告市府7訴6敗,...(恕刪)


你一直不願面對,這些訴訟有何實質效力?
難道北市府就因此必須強制將王家納入都更? 沒這回事吧?

市府確實可以這麼做,但也可以不這麼做(現在就是不這麼做)!
前面大家說過了,除非你告贏市政府,否則市政府就是這麼辦,不必多說!
JJ輝 wrote:
好主意!

那麼以後有關任何過去式問題,你可否不再提及,浪費版面呢?

例如什麼王家不表達,王家敗訴,畸零地必須強制拆遷等等....(恕刪)



可以啊,大家來響應,舊問題先不談,否則再談下去,網友會以為我們在唱雙簧。

大家先來討論如何要畫出王家,市府,建商,王家和同意戶會遇到的問題,如何?


目前王家的訴求是2地合併,我的分析是還需要鄰地切出土地給王家築一條路到後街拿建築線,

如此,都更排除王家才不會違反都更不可照成鄰地無法建築的規定。

市府和建商對於王家的只是2地合併的提案,該如何處理?


01也有網友分析: 袋地通行權是不會產生出建築線的..... 所以到頭來王家還是袋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2663135

首先 最近幾天一直看到有人提出袋地通行權的法條出來
認為王家可以靠著這法條 取得免費建築線
但是很遺憾 這是錯誤的觀念

袋地通行權 這是根據民法第787條來的

民法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看 法條中只有提到袋地所有人 會有"通行權"
但是要擁有建築線的話 光有通行權是不夠的

建築法 第四十二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建築法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你要有建築線 就需要你的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有相連接

所以事實上 袋地要擁有建築線 真正依據的法條是民法第788條 的開路通行權

第788條(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你需要先行使第787條取得通行權後 在行使第788條的開路通行權
把袋地連接上公路 以取得建築線
但請注意看第788條的開路同行權 這其實就是變相的要你花錢跟對方買地
簡單來說 以這次王家的情況 要是真的變成袋地的話

建商只是有義務要讓王家可以通行出入 根本沒義務免費幫王家開條道路
而王家就算行使了袋地通行權 他還是一樣沒有道路和公路連接 依法還是不存在建築線
建商頂多就是依法義務性的 讓王家能經過建商的建物或土地出入

但因為王家所使用的通行地還是屬於他人的私有土地 而不是道路 所以到頭來王家還是袋地
要建商幫王家開路 王家就必須花錢和建商買那條路 才會有辦法擁有建築線

請一些法條只看一半的人 別在把袋地通行權給神話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目前王家的訴求是2地合併,我的分析是還需要鄰地切出土地給王家築一條路到後街拿建築線,

這只是你的分析。通行權只有保障人員進出,不用保障車輛進出。

所以實際上,王家被排除後,804號地文林苑無法取得,所以王家人員出入沒有任何問題,不需要另築一條路。
所以只要樂揚願意排除王家,就是直接排除,根本不用考慮王家合併的問題。這是對樂揚最省事的作法,也是對王家最具殺傷力的作法。

當然,樂揚若考慮到802號地和804號地,也可以將王家合併後移動到鄰捷運側(雞地最東南側)。這樣王家更沒有出入的問題,也不需要另築一條路。只是這樣需要牽涉地目的變更和再分割,手續上很麻煩,就看樂揚覺得值不值得。

kuoyuan1 wrote:
這只是你的分析。通行...(恕刪)


我想直接排除,王家無法改建我們大家的看法一致,


我目前的找到的法規,資料,報導,和請教網友們得到的答案,也很一致,

就是如果王家無法改建,那麼排除王家,都更案,或者建案就違法,

開版文有提到相關的法規和議員們的發言,

01的網友在去年也有開版討論,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可能大家再花一點時間找資料確認一下,我也會再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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