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6

(文林苑) 回家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在未蓋完交屋前土地全...(恕刪)


反悔?

那是不可能的,要嘛同意戶跟建商間根據"標準"的權利變換進行交易,
要嘛就是像文林苑同意戶一樣,表面說一套,私下與樂揚建設簽合建約!

合約在眼前,反什麼悔? 那可是不折不扣民事官司啊!

王家跟樂揚建設有簽約嗎 ? 若有,現在文林苑問題早就解決了!
簽了約,反悔就是照約求償,王家還能拿翹嗎?

ZZZ ing wrote:
以法的觀點,現在文林...(恕刪)


私權問題只要不違反商業倫理及規則,怎玩都是對的..
如果段先生有本事要王家免費奉送土地,那也成啊!

難道市政府會規定王家非拿五房五車位不可,不拿就是違法?
王家想送地給樂揚還不可以?
反過來說,樂揚也無權要求王家一定要賣地都更,除非台北市政府用公權力強奪!

總覺得討論到文林苑,很多違法正義及常識的言論,都可以從建商派口中說出..
JJ輝 wrote:
是啊,今天我也莫名其妙被檢舉一堆,好像隨便打,有被接受就算賺到..?

真的耶!

既然這麼怕人家討論,乾脆封樓就好了。

kuoyuan1 wrote:
真的耶!既然這麼怕人...(恕刪)


怎能封呢?
想想這些人的用意吧?
他們豈不知這樣整年純放話毫無實質意義?

所以他們當然是為宣傳而宣傳,別無他意,管他有沒有用!
以前某網友說的: 宣傳公關公司,或根本是樂揚自己的宣傳人員編組,
純粹打宣傳戰(不是討論),是比較有可能的!
樂揚可以用六七十萬買"廣編特輯",說它不能用五六十萬請個網軍group來打混戰,那才奇怪!
連咱們政府,不是也花錢進行"宣傳戰"? 實際作法不就是請公關公司或直接用單位內編組網軍去執行?

例如我們的謊言大師,哪個貼文用沒超過50次?
不管怎樣被踢爆或質疑,他還不是繼續用下去?
他的目的根本不在跟你討論,而是"硬塞"他想宣傳的資訊給別人!
順便當樂揚的化妝師,至於你懷疑或質疑他怎樣,他會真的在意嗎?
他就是永遠躲電腦後面放話,告你都不敢,期待他出面為他自己行為負責,可能嗎?

亞利安星人 wrote:
沒關係啊~反正很好玩,

看看他們怎麼依法迴避也是件很有趣的事,

估計是想把之前的討論洗到別人懶得翻上去看的地方吧!...(恕刪)


今天我也收到不少管理員刪文的通知,奇怪了,

供有6封,有的刪文還是去年7月底貼文,



在貼一次,看看一下的內容那裡有問題?












JJ輝 wrote:
沒有勇氣面對王家土地所有權..
並沒有辦法取得的事實..
...(恕刪)



JJ輝 wrote:
基本上,只要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不背書裁決王家土地權利變換,
讓產權問題能解決,用其他辦法,都不可能取得王家土地所有權的!
...(恕刪)




你們喜歡貼和你們不同意見的人標籤。

你的說法是一年前市府尚未得到中央回复之前的說法,


目前法務部和中央已經做出解釋,市府的新聞稿也說明文林苑不違法,不違憲。

市府說已解除不同意戶的佔有,將工地管理權交給實施者。


王家訴訟7訴6敗,剩一訴進行中,

王家的提出的釋憲3條,1條合憲,2條法官不受理,

而其他都更案提出的釋憲,反而是想加入都更而無法加入,和文林苑的狀況無關


沒有撤銷的都更案,法院判合法的都更案,市府需要再背書“王家土地的權利變換”,這是哪一個新法條?

目前沒法動工就是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強占工地,

都更受害者聯盟目前能繼續抗爭的動力,其實是靠當初懶人包欺騙社會的殘餘效果,

等到社會了解真相,反嗤的力量,除了會傷害王家,也會傷害社會運動。



>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
更新處表示,有關組合屋之爭議,因涉及更新範圍內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經市府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於101年7月2日函復工地組合屋事涉建築施工管理範疇,且市府於101年3月28日依法執行代為拆遷後,同時也解除不同意戶的占有並將土地交付予樂揚建設管理。
另本案不同意戶從98年7月起,陸續針對本府,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行政救濟程序,皆經法院駁回在案。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02年3月14日)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6433&Index=3

>法務部函復內政部內容略以: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之所有權能,如有法令限制自因而有所限縮(101年9月7日)。


>釋憲結果:大法官709號解釋,並未受理文林苑案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
法官未受理:王家提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及第22條第3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之規定。
合憲:王家提第22條第1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應取得同意之所有權人及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違憲:(由土城的都更案,反對被排除都更範圍而釋憲)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
(市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102年4月27日)
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Erichuangtw1980 wrote:

既然你是貼回被刪的文,就不討論了。

只想請教你,大量刪文的狀態只有今天嗎?

我忙了幾天,沒上01,今天一進入,哇!被刪好幾條文。

01是刪手機板的攻讀生文,刪到頭昏眼花了嗎?
路過!表達一下個人淺見

標題:文林苑_王家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

標題邏輯很怪,建商要都更蓋房子,當要把王家土地排除在外,應該是建商要提出畸零地重建方案
讓王家以後能自行改建,這是土地法規定的,王家的土地房子老早就存在,事後要蓋房子的一方必
須讓現有的土地或房屋未來還能改建跟出入.

kuoyuan1 wrote:
既然你是貼回被刪的文,就不討論了。

只想請教你,大量刪文的狀態只有今天嗎?

我忙了幾天,沒上01,今天一進入,哇!被刪好幾條文。

01是刪手機板的攻讀生文,刪到頭昏眼花了嗎?...(恕刪)



今天第二次看到,上次是2012-12-01 左右,只有刪我的文。

可能有人看煩了我們的唇槍舌戰,....



建議我們不要再重複之前的議題,

開始討論如何讓建商,王家,市府,同意戶大家可能會同意的方案,

其實只要同意戶可以回家,王家在不在都更範圍不是重點,

開版文有提到法規限制,也有提解決方法,

今天是當事者都不就排除的方案來談....


記得亞利安星人有提到一個例子,可以請他再詳述一下。
騎可憐牌的人 wrote:
標題邏輯很怪,建商要都更蓋房子,當要把王家土地排除在外,應該是建商要提出畸零地重建方案
讓王家以後能自行改建,這是土地法規定的,王家的土地房子老早就存在,事後要蓋房子的一方必
須讓現有的土地或房屋未來還能改建跟出入..(恕刪)


其實合法的排除方法第一頁有提到,

就是把畸零地變成不是畸零地,和王家取得土地築路到後街拿到建築線,

當初發文是針對懶人包,

只是一直到現在,當事人,王家,市府和建商都不談..

不過你說的也對,我把標題改一下。

  • 68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8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