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在未蓋完交屋前土地全...(恕刪)
反悔?
那是不可能的,要嘛同意戶跟建商間根據"標準"的權利變換進行交易,
要嘛就是像文林苑同意戶一樣,表面說一套,私下與樂揚建設簽合建約!
合約在眼前,反什麼悔? 那可是不折不扣民事官司啊!
王家跟樂揚建設有簽約嗎 ? 若有,現在文林苑問題早就解決了!
簽了約,反悔就是照約求償,王家還能拿翹嗎?
kuoyuan1 wrote:
真的耶!既然這麼怕人...(恕刪)
JJ輝 wrote:
沒有勇氣面對王家土地所有權..
並沒有辦法取得的事實..
...(恕刪)
JJ輝 wrote:
基本上,只要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不背書裁決王家土地權利變換,
讓產權問題能解決,用其他辦法,都不可能取得王家土地所有權的!
...(恕刪)
>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
更新處表示,有關組合屋之爭議,因涉及更新範圍內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經市府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於101年7月2日函復工地組合屋事涉建築施工管理範疇,且市府於101年3月28日依法執行代為拆遷後,同時也解除不同意戶的占有並將土地交付予樂揚建設管理。
另本案不同意戶從98年7月起,陸續針對本府,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行政救濟程序,皆經法院駁回在案。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02年3月14日)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6433&Index=3
>法務部函復內政部內容略以: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之所有權能,如有法令限制自因而有所限縮(101年9月7日)。
>釋憲結果:大法官709號解釋,並未受理文林苑案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
法官未受理:王家提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及第22條第3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之規定。
合憲:王家提第22條第1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應取得同意之所有權人及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違憲:(由土城的都更案,反對被排除都更範圍而釋憲)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
(市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102年4月27日)
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