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王家也不是沒有律師及...(恕刪)
所以我就不懂 一邊是所有權一邊是管理權 到底哪種權力較大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小弟也不懂...但在...(恕刪)
JJ輝 wrote:
因為你並不細查每個官...(恕刪)
亞利安星人 wrote:
整個案子嚴格來說每一方都有弱點給別人抓著,
很難簡化到單純市府缺失,
況且市府已發表過聲明表示文林苑已經是私權糾紛,
強拆後很難再說政府有什麼責任。
如果建商告了市府,
代表這個案子原本要給副市長的亮點不再,
市府很可能會在消防、建照、公益等地方做文章,
輕則重審、改計畫,
完全依法行事的下場可能就是撤銷這個都更案,
市府只要抓個消防專責人員出來申誡一下就能脫身,
頂多市長民意更慘烈一點,
但是建商就得面對高額的違約賠償,
所以無論如何建商告市府的可能性都相當低。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最後同意戶及預售戶可以告樂揚違約...若樂揚願意自己認賠不控告市府...那剩下的就是王家跟市府之間的訴訟了!重點在於法律上是有解的不是嗎? 只是結果或許不是各方想要的而已...
既然大家都爭執不下...依循法律並遵守之才是最正確的做法...
亞利安星人 wrote:
法律上其實無解,
不然建商早就直接報警趕走王家開工了,
現在卡在都更程序其實不算全走完,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這段文字用的多半是"得",
直白點翻譯叫做"可以",
但意思並不等同於必須,
所以現在協議不成立,
建商能做的是準備好文件請市府徵收,
但這條文不像三十六條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先不論建商願不願意讓一億多的資金押在這,
因為沒有義務,
所以市府要在這邊壓著、駁回等都可以,
尤其美河市又剛好這時被爆出來,
短時間內要市府這樣做幾乎是不可能的。
解決的方法其實很多,
但是各方面堅持己利的情況下要能用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