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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王家也不是沒有律師及...(恕刪)


所以我就不懂 一邊是所有權一邊是管理權 到底哪種權力較大
肥貓宅男 wrote:
所以我就不懂 一邊是所有權一邊是管理權 到底哪種權力較大

小弟也不懂...但在01這裡爭議僅僅是"討論"而已並無法使不同主張的諸位網友信服!
既然官司訴訟中...最後總有個孰是孰非的判決吧!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如果最後一個官司樂揚...(恕刪)


驅走王家,只要樂揚夠狠夠黑,臉皮夠厚不怕被攻擊,沒什麼不可以!

但是要王家土地,卻是要市府支持進行權利變換,不是繼續"私權問題"談下去,
那就難了! 樂揚想奪取王家,但市府不想當幫凶,這是明顯的事實!

除非前面Z大說的: 樂揚建設控告市府不強行拆遷違法,而且取得勝訴..
否則, 即便王家繼續敗訴,也不過證明已存在的好好拆合法而已,對現在毫無幫助!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小弟也不懂...但在...(恕刪)


因為你並不細查每個官司代表的意義,及這些官司所能造成的結果!
所以你會覺得為什麼王家一路敗訴,文林苑案卻是不動如山,很不對勁是嗎?

王家的訴訟,主要是否定整個都更案的進行,當然王家提出種種狀況,
但以"法"的觀點來說,法院認定至少市府或樂揚是照都更法行事,所以目前狀態是合法的,
所以王家敗訴! 都更案及好好拆現狀是合法的!

但是反過來講, 為什麼文林苑案無法動彈? 很簡單,法院判決只能為文林苑現狀背書,
認定市府及樂揚是合法的, 但卻不能判定文林苑案必須要繼續進行強制拆遷,或繼續權利辦換機制!
因為,這個權責是在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手中,不是在法院法官手中!
都更的認定及權責,一直都是在各地方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手中!

以現在狀況來說:只要台北市政府不願為文林苑強制拆遷背書(揹黑鍋),基本上誰也動不了王家產權!
連法官法院都不可能!!! 因為要先搞清楚,沒有市府為都更背書,樂揚建設根本無權主張王家土地所有權!
沒有市府的認定,樂揚建設怎可能取得原先不屬於自己的王家土地?

不要太高估法院的權責及實際權力! 法院只能針對現有的法律,去對事件進行"合法""非法"的判定!
但是,不要錯誤認知,以為法院判決可以包山包海,直接對行政主管機關下指導棋,例如搞都更要不要
進行強制拆遷? 權責仍然是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的裁量,法院指揮都更是越權,侵犯行政權的行為!

道理很簡單: 都更執行及手段,是地方政府都更單位專業的判定裁量,法院是都更專業單位嗎?
為什麼台灣的都更案是各地方政府都更處負責? 不交給各地方法院裁決?

其實現在王家的敗訴,充其量也只能加強市政府搞好好拆的合法性,甚至可以加強市府未來若打算
繼續進行強制拆遷的力道, 但, 主導權仍然在台北市政府手中, 台北市政府仍要為自己的裁量負責!

台北市政府不能說:因為法院判決王家敗訴,所以市府"依判決"強制王家拆遷,想卸除自身責任.
那是不可能的! 因為法院並沒有判台北市政府不強制拆遷敗訴,更沒有強制市府必須要繼續強制拆遷!
黑鍋想丟給法院法官揹,是辦不到的! 法院跟法官其實也了解這中間利害! 不會輕下此等判決.
因為一但逼市府要怎做,責任就是法院要負了, 連大法官都不太敢對都更這塊燙手山芋表達意見了,
區區地方法院敢? 實際上這樣做,法院才是越權侵犯行政權呢!





JJ輝 wrote:
因為你並不細查每個官...(恕刪)

可以簡單的的講....從法律層面來說(先勿牽扯政治及商業利益)...若王家所有官司都敗訴(剩最後一件),都更一切合法且亦無違憲(已知), 最後看樂揚要不要告北市府就可以解決您以上所提的現況了嗎?
ps.樂揚可否透過行政法院訴訟針對北市府的"行政權"違法(無作為 = 違法??)來審理嗎??
行政訴訟與行政法院
怠於執行職務(八掌溪事件之公法相關法學概念)
《概念分析》

所謂怠於執行職務,乃指公務員依其職務,對於第三人有作為之義務,而竟不作為或遲緩履行者,即是怠於執行職務。如因而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怠於執行職務,係以有作為之義務為前提,且此作為之義務亦須為第三人(即被害人)之利益而存在,亦即其目的應在保護或增進該第三人之權利,而非僅係第三人之反射利益。依釋字469,怠於執行職務在類型上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法規賦予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經人民請求政府機關為一定行為而政府機關仍不為者;第二種是法規雖未賦予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但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此即裁量收縮理論之義),如果仍不作為的話,即是怠於執行職務。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可以簡單的的講......(恕刪)


整個案子嚴格來說每一方都有弱點給別人抓著,

很難簡化到單純市府缺失,

況且市府已發表過聲明表示文林苑已經是私權糾紛,

強拆後很難再說政府有什麼責任。

如果建商告了市府,

代表這個案子原本要給副市長的亮點不再,

市府很可能會在消防、建照、公益等地方做文章,

輕則重審、改計畫,

完全依法行事的下場可能就是撤銷這個都更案,

市府只要抓個消防專責人員出來申誡一下就能脫身,

頂多市長民意更慘烈一點,

但是建商就得面對高額的違約賠償,

所以無論如何建商告市府的可能性都相當低。







亞利安星人 wrote:
整個案子嚴格來說每一方都有弱點給別人抓著,

很難簡化到單純市府缺失,

況且市府已發表過聲明表示文林苑已經是私權糾紛,

強拆後很難再說政府有什麼責任。

如果建商告了市府,

代表這個案子原本要給副市長的亮點不再,

市府很可能會在消防、建照、公益等地方做文章,

輕則重審、改計畫,

完全依法行事的下場可能就是撤銷這個都更案,

市府只要抓個消防專責人員出來申誡一下就能脫身,

頂多市長民意更慘烈一點,

但是建商就得面對高額的違約賠償,

所以無論如何建商告市府的可能性都相當低。


最後同意戶及預售戶可以告樂揚違約...若樂揚願意自己認賠不控告市府...那剩下的就是王家跟市府之間的訴訟了!重點在於法律上是有解的不是嗎? 只是結果或許不是各方想要的而已...
既然大家都爭執不下...依循法律並遵守之才是最正確的做法...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最後同意戶及預售戶可以告樂揚違約...若樂揚願意自己認賠不控告市府...那剩下的就是王家跟市府之間的訴訟了!重點在於法律上是有解的不是嗎? 只是結果或許不是各方想要的而已...
既然大家都爭執不下...依循法律並遵守之才是最正確的做法...


法律上其實無解,

不然建商早就直接報警趕走王家開工了,

現在卡在都更程序其實不算全走完,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這段文字用的多半是"得",

直白點翻譯叫做"可以",

但意思並不等同於必須,

所以現在協議不成立,

建商能做的是準備好文件請市府徵收,

但這條文不像三十六條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先不論建商願不願意讓一億多的資金押在這,

因為沒有義務,

所以市府要在這邊壓著、駁回等都可以,

尤其美河市又剛好這時被爆出來,

短時間內要市府這樣做幾乎是不可能的。


解決的方法其實很多,

但是各方面堅持己利的情況下要能用很難。

亞利安星人 wrote:
法律上其實無解,

不然建商早就直接報警趕走王家開工了,

現在卡在都更程序其實不算全走完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這段文字用的多半是"得",

直白點翻譯叫做"可以",

但意思並不等同於必須,

所以現在協議不成立,

建商能做的是準備好文件請市府徵收,

但這條文不像三十六條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先不論建商願不願意讓一億多的資金押在這,

因為沒有義務,

所以市府要在這邊壓著、駁回等都可以,

尤其美河市又剛好這時被爆出來,

短時間內要市府這樣做幾乎是不可能的。


解決的方法其實很多,

但是各方面堅持己利的情況下要能用很難。


您認為到目前為止文林苑都更程序尚未完成嗎?? 王家敗訴的這幾個司法判決難道都是針對一個尚未走完都更程序的文林苑都更案上嗎? 市府難道可以在未完成都更程序的狀況下拆除王家嗎? 這點似乎跟小弟的認知有所差異!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您認為到目前為止文林...(恕刪)


權利變換完成了嗎?

土地所有權似乎還在王家,

建商有的只有工地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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