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 ing wrote:
E大師,你現在只剩扒...(恕刪)
你的那篇文章,繼續查證,你還會發現,那些教授誤解的法規還不少,
你還是自己先查查,那些教授對社會都更實務和法規的了解,是不是正確。
有言“盡信書不如不信書”,對人,也是一樣。
至於在文林苑丈量,我和其他網友去量過,結果也貼文,有圖為證,
你沒去量過,你何時自己去量,來比對和我發表的量測結果呢?
不要再藉口拿我不和你去,你就不去量。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可是看看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是說明畸零地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
ZZZ ing wrote:
__________...(恕刪)
ZZZ ing wrote:
還玩?我在看你鬧笑話...(恕刪)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說,建築法規,都...(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