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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ZZZ ing wrote:
E大師,你現在只剩扒...(恕刪)


你的那篇文章,繼續查證,你還會發現,那些教授誤解的法規還不少,

你還是自己先查查,那些教授對社會都更實務和法規的了解,是不是正確。



有言“盡信書不如不信書”,對人,也是一樣。


至於在文林苑丈量,我和其他網友去量過,結果也貼文,有圖為證,

你沒去量過,你何時自己去量,來比對和我發表的量測結果呢?

不要再藉口拿我不和你去,你就不去量。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可是看看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是說明畸零地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第四十五條 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徵收之補償,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所有權人如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大師,我把這兩條原封不動找給你,我要看你怎麼鬧笑話!


你給我看清楚! 誰"得"申請調處? 這裡面哪一點有進行強制規定?

除了畸零地不得建築外,這兩條裡面的規定,包括調解,徵收,都不是強制進行的!

簡單說,不能獨建的土地,你可以採取很多方法解套,但,沒人能強迫你一定要怎樣!

請你用心用心認真認真給我看清楚! 教授不是跟你一樣混飯吃的,至少她不收樂揚建設黑錢!

你再對照一下她說的,你說你還玩什麼? 她有說錯嗎?

都更處都鼻子摸摸滾回去了,人家還專業的哩,你這半桶水上來嗆什麼?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的那篇文章,繼續查...(恕刪)


還玩?

我在看你鬧笑話哩!

先給我認真讀讀建築法44,45條吧!


隨便就找教授叫板,是很沒大腦的行為。。。。





ZZZ ing wrote:
__________...(恕刪)



所以說,建築法規,都說明畸零地無法建築會卡到鄰地,

協調的結果,不是畸零地和鄰地合併建築,就是鄰地切出土地讓畸零地變成不是畸零地,而鄰地和畸零地都可以獨立建築。

而其中還提到協調不成,鄰地和畸零地的地主可以申請政府徵收土地,由地主們優先承購嗎。

並沒有讓畸零地自殺。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也有相同的機制,不可以讓都更旁的鄰地失去建築的機會,一樣有協調機制。

在第一頁的第四樓,有貼文分析。


而目前王家的要求,是畸零地直接自殺,而不是加入都更或者把土地變成不是畸零地,

你再花點時間了解。





ZZZ ing wrote:
還玩?我在看你鬧笑話...(恕刪)


而且,去年4月,那些教授還在相信王家的不知情無法反對,如今知道了,立論還會和之前一樣嗎?

開版文就有說明:

王家和其他知道被劃入都更範圍而沒有簽同意書的人,都沒有提退出都更範圍。
(第一頁第十樓有詳細說明)

根據記錄,都更範圍申請前,王家有收到開會通知,有談條件。:

都更八月拆王家媒體訪談,王家說在民國95年6月拒絕建商都更提議。
95年11月16號,王家王家駿先生,有和建商樂揚開會的簽名記錄。
95年12月15號,事業概要公聽會,(王家的網絡說法是開會通知12/18號才收到)。
事業概要和都更範圍申請送件的時間點是民國96年3月9日,通過的時間是同年的5月1日。
但是在都更八月拆王家媒體訪談,王家王廣樹先生說在民國96年2月9號收到權利變換?


王家說在民國95年6月拒絕後沒接觸 --》95年11月16日王家駿先生和建商開會談都更條件--》95年12月15號,事業概要公聽會--》王廣樹先生說在民國96年2月9號收到權利變換?--》事業概要+都更範圍申請送件的時間點是民國96年3月9日 --》事業概要+都更範圍申請通過的時間是同年的5月1日。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說,建築法規,都...(恕刪)


重點是這兩條"沒有強制力"!

建築法規定畸零地不得獨建外,也提供地主解套辦法,但是沒有強制性,

請你認真看清楚那個"得"字! 你不懂嗎? 教授都說了,你還要強辯,你是為了什麼?

你還要繼續鬧笑話嗎?


不錯,政府可以徵收,但是那是"應"畸零地地主要求進行,不具有強制力!

當事人只要不願意被徵收,政府不可以強行徵收,所以台灣當然不會發生畸零地強行徵收私用

的狀況!!! 因為徵收只是為了幫地主解套,你不願意,誰也勉強不了你,頂多就是不能獨建的"廢地"!


其實就跟現在文林苑案很像:

1.王家無法獨建

2.地方政府也不會要求必須強制合併使用或徵收


E大師,白紙黑字在眼前,你都要如此漫無心肝扯蛋,你還有沒救啊?

我不認為你實際水平低落到看不懂我說的! 但是你的立場,決定你不可能認真面對現實!

這就是你我的真正差別!
ZZZ ing wrote:
重點是這兩條"沒有強...(恕刪)



”得“的意思是指地主可以選擇,

法規是中性的,申請徵收的,也可以是畸零地的地主,

也許買到第地的,是畸零地地主。

沒有這個保護法規,

畸零地只有看人鄰地臉色,不是被逼低價出售,就是被排除無法建築。



Erichuangtw1980 wrote:
而且,去年4月,那些...(恕刪)


你繼續雞同鴨講,我沒意見,我只把文林苑及都更始末繼續"說明"下去!

你講的問題早就無意義,台北市政府都已經做下私權問題的裁決了,還能玩出啥把戲?

你喜歡自唱自調,我可以奉陪啊!!!











ZZZ ing wrote:
你繼續雞同鴨講,我沒意見,我只把文林苑及都更始末繼續"說明"下去!...(恕刪)



說文林苑的始末,你如何合理化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後,才提退出,

而王家的訴訟和媒體發言,都說退出必須出席公聽會表達意見。


其實你繼續貼漫畫,我也無所謂,因為會把有疑問或被證明不實的資料一直貼而不求證,就說明你的立場了。

看到人信不信,你自己判斷吧。

究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繼續對懶人包版本買單。



你貼圖說畸零地可以畫出,過好幾個月,到目前你也說不出個說所以然。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貼圖說畸零地可以畫出,過好幾個月,到目前你也說不出個說所以然。

劃出王家不就是地籍圖上打個叉叉這麼簡單,問題是樂揚敢做嗎?敢送件嗎?

我已經明白告知了,你可以請同意戶點頭排除王家嗎?

這齣鬧劇實在看得有夠煩!

從頭到尾,文林怨的實施者是樂揚建設,要怎麼蓋是樂揚和北市府的決定。你老是要非實施者搞一些有的沒的,藉此掩飾樂揚玩法、缺乏法律正當性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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