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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Arlington wrote:
你都被打臉打到要掛急...(恕刪)


我沒有說過要拿王家的危樓鑑定報告給你,如果你找得出我說過的截圖,我會認。

不過如開版文,王家801地蓋滿自己的土地,又蓋到鄰地上,當初如果真的退出都更,拆屋還地,再拆違建,應該垮了,比危樓還慘吧。

803地的出口在國有地上,拆了後,以後得交“通路費”給國有地。(之前的佔用,國有財產局會不會追,就不知道了)。


開版文也提到,王家人自己的說法是退出都更,必須在公聽會提意見。

如果王家自己不提,等都更案案通過後,才提,照王家的說法也是“不對”,不是嗎?





等你的高見告訴我們,既然你說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是被批評的最嚴重的法規,

就告訴網友們,是如何被批評,如何改?

總不會你說這條法規有問題,卻說不出所以然.


ZZZ ing wrote:
4. 畸零地強制都更條款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北市府做出這種獨一無二的裁量當然不對!...(恕刪)...(恕刪)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
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
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
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
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Erichuangtw1980 wrote:
等你的高見告訴我們,...(恕刪)



一句話: 搞私人都更不曾出現強制拆遷! 因為你不可以把不是你的土地,強行劃入都更區!

台北市政府法規及做法,是違反中央母法的! 教授講得那麼清楚了!

這樣還要裝傻,你就很丟臉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我沒有說過要拿王家的...(恕刪)


這是你的猜測! 你還是拿出鑑定報告吧?

如果王家建築或土地,沒有公共危險問題,那強拆強制收購就沒有合理性!


當然你一定又雞同鴨講說拆違建,可以啊! 你就此結束,我不反對!

但段老闆要你努力的,應該不是拆掉王家吧? 那也不必你動手!

鬧了一整年,要的是什麼? 你我心知肚明,還要再扯嗎?


我只知道王家重建與否,台北市政府都不至於強行再進行拆遷!

這一年來,你只是不願承認這個既成的事實罷了!



ZZZ ing wrote:
台北市政府法規及做法,是違反中央母法的! 教授講得那麼清楚了!! ...(恕刪)


你說的教授,也中了懶人包的謊:

徐教授說:
“試問,房屋不臨建築線為何就一定要加入更新單元?未來單獨建築非常困難,就一定要加入更新單元嗎?為何居民之意願可以不受尊重?其實,王家正面對著台北捷運淡水線,依據台北捷運法規,鄰近捷運線的住戶要興建房屋時,可用「交通設施境界線」申請建築,也就是說,不臨「建築線」根本不是問題,王家依然可以興建房舍,台北市政府怎可以此理由來強迫王家加入更新單元?”


天龍國人果然很難理解
土地是王家的,為什麼樂揚未經王家同意擺貨櫃是不犯法的
為什麼拆王家門口的樂揚圍籬 的王家人 會被起訴
因為天龍國人不懂佔有權跟所有權是兩回事
不僅在台灣 佔有權跟所有權是兩回事
在地球 佔有權跟所有權還是兩回事

畢竟在地球之外的天龍國,要了解台灣的法律是太困難了
呵呵

dirtypoint wrote:
台灣的法律對天龍國人是很難理解的
最新消息

台灣的檢察官 將王家駿先生毀損罪起訴
台灣的檢察官 對樂揚 放貨櫃屋 在王家的土地 ,並無刑法竊佔罪的問題

當然 天龍國人那管台灣的法律
呵呵~(恕刪)
你是不是惱羞到自己講甚麼都不清楚了?

Arlington wrote:
需要理由? 需要法條? 笑死人, 這些都是人定的, 有理由有法條怎麼台北市政府不繼續幹下去?
你這麼行怎麼不去告台北市政府? 來的會的好嗎?

是你要我跟郭董的財產共產....怎麼能不提出理由...一點邏輯都沒有
為什麼是我跟郭董而不是我跟你的財產要共產
然後要用甚麼法條來共產
我跟郭董財產共產後郭董有甚麼好處
你舉了個爛例子卻講不出所以然,我要怎麼跟你討論下去?
既然你要拿郭董來跟都市更新類比,首先你必須
1.提出為何我要跟郭董的財產共產的理由
2.提出我跟郭董財產共產化所適用的法條
3.提出郭董財產跟我共產後郭董應得的補償配套
因為都市更新也有其理由、法規、補償配套
你甚至連這些都不懂,也不願意去了解,跟你這種人有甚麼好討論的

Arlington wrote:
看到這句就知道你的程度到哪了......
結婚是不是要雙方簽字? 王家簽字了沒? 拿出證據來看看?
還是你認為只要大家同意, 你就可以取林志玲

看到這句我就知道你的心態可議.....
是你舉郭董例子,我才以結婚後的產權變化的例子告訴你
產權並非你認為的不可動搖
結果你惱羞又提出了個林志玲例子
請問林志玲對你來說是財產嗎?
爛人才把女人當財產
你不但不會舉例,品行大概也...

Arlington wrote:
不要寫這種來打自己臉
郭董的公司是公開發行, 王家的房子哪時候上市? 拿點資料來看看嘛

這句話根本是莫名其妙, 張飛打岳飛....
郭董繳稅的錢是要拿去分給建商?
多練練好嗎? 這樣戰鬥力太差了

拿郭董財產來當例子的是你
我只是順應你的例子告訴你
財產是有限制的被保障
你拿郭董財產來當例子來對比文林苑才是岳飛打張飛
你是在打你自己臉嗎?

Arlington wrote:
臉痛嗎? 找點會的啦.........(恕刪)

我看你是文的不行,武的也不行
你有能力就直接面對我打臉如何?
ZZZ ing wrote:
台北市政府法規及做法,是違反中央母法的! 教授講得那麼清楚了!! ...(恕刪)




文章內容胡扯,你就信了,你看文章不求證?


而你說的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助理教授王珍玲指出,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地主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的權力。

可是看看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是說明畸零地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

這也是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的訂定法源,哪裡來的“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地主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的權力。”




建築法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第四十五條 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徵收之補償,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所有權人如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

第四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說的教授,也中了懶...(恕刪)


E大師,你現在只剩扒糞跟抹黑的水平是嗎?

教授被騙跟他主張的: 台北市政府都更標準與中央不一有何關聯?

別說人家是個學有專精的,哪怕是個死刑犯,他講的是對的,那就是對的!

你現在只想不問是非,只求能捅他一刀,就要說人家講得不對? 這算什麼?

人家一個大教授敢出來為自己說話負責,你連上文林苑跟人丈量面對現實都不敢,

你有什麼資格指控人家怎樣? 你看看台北市政府被這麼捅過後,敢說什麼嗎?

這些學者專家指出的文林苑及都更問題,都更處不是鼻子摸摸滾回去?

你根本不敢面對問題,根本不敢面對現實,只求在言辭上無視人家質疑一路亂打而已!




沒問過你嗎?

台灣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過畸零地強制拆遷? 或都更強制好好拆?

台北市之外的地區,不會發生"拿人家土地劃入都更區"的世界級笑話!

很早也有網友指出: "自行劃訂都更範圍",是100%該廢除或凍結的!

管你是樂揚還是賴興科的餿主意!

教授講得對不對,一清二楚,你還在玩什麼呢?


真是奇怪,這世上怎會有人認為: 把人家土地強行納入都更範圍,是該做,能做的事呢?

政府來強制進行,已經算是蠻不妥的事,台北市竟容許私人玩別人土地,理由只是畸零地不能獨建?

這是個講到全世界去都會被笑死的理由,你竟認為台灣可以理所當然用這條法律?

你倒底有沒一點像樣的價值觀呢? 我一直在想,這整整一年,你為什麼是非觀毫無長進呢?

若說你真的與樂揚及同意戶的利益完全無關?




ZZZ ing wrote:
E大師,你現在只剩扒...(恕刪)



難道你沒發現,在文林苑發生之時,絕大部分的人都被騙,很多教授出來說話,但是目前也神隱了,


你貼的文,還有以下錯誤,



而你說的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助理教授王珍玲指出,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地主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的權力。

可是看看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是說明畸零地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

這也是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的訂定法源,

哪裡來的“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地主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的權力。”




建築法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第四十五條 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徵收之補償,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所有權人如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

第四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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