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roy wrote:當然王家是該去申請但政府不該嗎 你第一句出來就可以了,後面都是廢話。既然王家該去申請,那就是王家的事情。政府該不該那是政府決定,政府有做你可以給他們Bonus分數,政府沒做也是心安理得,理所當然。我前面提過了,這不是義務,政府沒有義務或應該要幫你做什麼事情。你自己的權益自己沒保護好,卻把一切責任都要推給政府,說政府難道不該幫你怎樣怎樣嗎,說得過去嗎?
糖果緞帶 wrote:是一定要花錢的 因為是公家標案所以到時的價錢 是用標來的建商的財力絕對比王家高出n倍 王家根本不可能標的贏建商因為只要經過程序 想要標就可以標 乍看之下看似很公平 但事實上是不對等的 我對這一點有疑問, 當然王家財力一定比不過建商但是現實上只要將價錢抬到建商無力可圖, 建商就會知難而退必竟商人最後還是要獲利的, 要是不會賺幹麻一定要王家讓又不是有私人恩怨不計代價
路邊的浣熊 wrote:不是,個案情況不同不...(恕刪) 你還是沒看清楚我所說的不管你是不是願意都更只要有人玩你就得下去玩建商願意將你劃出不是因為你有異議而是因為你沒有利益不然文林苑旁邊那兩棟未何沒被劃入因為戶數多而且對基地沒有助益加進來只會壞事郭元益後方那間屬於邊間對基地完整度沒有助益而郭元益建商根本沒興趣因為他主要的目標是後方三間透天王家因袋地而無法脫離都更範圍而且把這些沒有利益的戶數排除可以讓王家變成5%的少數你說這建商算得夠不夠精夠不夠狠都更不是你說不玩就不玩...
內政部訴願會 在文林苑案中就認為,強拆在未判定違憲之前,仍需執行"上開條文規定應未違憲,縱有違憲之虞,因本更新案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非訴願審查範圍,亦無法停止上開條文之適用"台北市政府太天真了,真的拆了,現在被內政府背後丟石頭案號: 0980300026決定書全文: 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980300026又訴願人主張「要求期限內辦理拆除遷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乙節,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上開條文規定應未違憲,縱有違憲之虞,因本更新案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非訴願審查範圍,亦無法停止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指明。
yroy wrote:當然王家是該去申請但...(恕刪) 似乎沒有勝訴人替敗訴人申請上訴的道理,勝訴人也沒有被賦予這種權利。但抽離至此個案來看,市府雖為法人但也為行政主管單位,若其認為有違憲疑慮,確實應該主動提出釋憲以保障市民權益,但是若其認為無釋憲必要則無此需要,這應該也是台北市都更局去文詢問內政部營建署詢問都市更新法於憲法的適法性的緣故,不過內政部營建署的回覆是應無疑慮。
如果用另一種方面來看如何整個區域的人希望由建商來都市更新重蓋房子,大部份人(只有王家反對)都同意,法條程序也走完了現在面對一戶拒絕接受都市更新決議及法院判決其他拆了搬出去的人只差沒上電視哭更大聲讓民眾倒向他們而已吧
timkuan wrote:但是如果對建商有利益...(恕刪) 有的時後價值不是用錢可以衡量的土地對於人的羈絆是很深的如果那塊地是祖先渡海來台的發跡地如果那塊地是歷代祖先的宗廟你會願意放棄嗎?如果是我 我做不到當然你可以說我理盲但每個人的認同價值不同尊重多元價值不是民主社會所必須嗎...
yroy wrote:當然王家是該去申請但...(恕刪) 假設為一般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似乎沒有勝訴人替敗訴人申請上訴的道理,勝訴人也沒有被賦予這種權利。但抽離至此個案來看,市府雖為法人但也為行政主管單位,若其認為有違憲疑慮,確實應該主動提出釋憲以保障市民權益,但是若其認為無釋憲必要則無此需要,這應該也是台北市都更局去文詢問內政部營建署詢問都市更新法於憲法的適法性的緣故,不過內政部營建署的回覆是應無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