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達嫣然 wrote:
有一個女兒要嫁人了...(恕刪)
問題很簡單,但是確被你男方女方弄的很複雜,這樣的婚姻處理能力,很危險!!!,,,,,
兩個方法:
1.夫妻男女雙方共同登記為,新買房的所有人,夫妻共同出資,然後將房子"借給岳父母住"
2,夫妻男女雙方+岳父母=4人共同登記為新買房屋所有人,男女兩方+岳父母=三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房子由岳父母居住。
岳父母仙遊後,房屋所有權還是會回到,繼承的夫妻身上。夫妻不會吃虧。
萬一離婚,可以恊議處理房屋所有權!!!
只是要跟銀行貸款會比較麻煩一點。
如果岳父母真的很窮,那就只能租屋,申請中低收入戶。這就要看條件了!
這年頭,生活再台灣底層的人,很多人都是一輩子買不起房。。。。。。兒女又幫不上忙。。。弄的嫁女兒,真的很像再賣女兒~~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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