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 ing wrote: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恕刪)
所以王家是畸零地,
不是如都更受害者聯盟懶人包説的,
不是畸零地,所以你才會説該用畸零地法規協調。
既然你都瞭解了,
可否再進一步告訴大家,
為甚麼不是依照 第 十三 條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第 八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
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
請調處。
一 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賸本。
二 相關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表明申請及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
之寬度及深度。
三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四 土地之公告現值、市價概估及地上建築物之重建價格概估。
五 建築線指定(示)圖。但有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情事者,不
在此限。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第 十三 條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
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
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後
辦理出售。申請時除申請書外並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 徵收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註明核定徵收之最小面積之寬度、深
度範圍。
三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四 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物有關證明文件。
五 地價之市價概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書及建築物重建價格概估。
六 畸零地調處決議紀錄。
七 徵收土地範圍內現況彩色照片。
申請徵收檢附之書件,經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 審查合格者,應即核計預
繳承買價款及徵收作業費,(每件新臺幣二八、五00元,並隨物價指數調
整之),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預繳,逾期註銷該申請案。
前項承買價款之核計,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及農作物依相關法令規定補
償、償助或救濟。
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
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
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
承購權,如申請地及合併地所有權人均依規定於期限內繳款者,無論參加投
標與否,均有優先承購權,若有二人以上同時主張優先權時,則另行以比價
決定之,權售(比價)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按徵收土地補償款
比例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比價以標定價款比價底價,無標定時,以第三項之核計價款為比價底價
。
ZZZ ing wrote:
是啊!你來徵收啊!!...(恕刪)
奇怪了,説依照畸零地法規處理的是你,
説要開畸零地協調會的也是你,
怎麼一說到依照畸零地法規,協調不成,請政府徵收,
你就打退堂鼓了,不把法律程序走完?
不要朝令夕改,怎麼成事呢?
Erichuangtw1980 wrote:
奇怪了,説依照畸零地...(恕刪)
我不是說"請便"了嗎?
你找政府幫你徵收啊!
看政府幹不幹嘛!!!
我沒說不行啊!!! 對啊! 依法可以啊!!!!
快去! 快去! 你看你多了不起,終於找到文林苑案最終建商利益解套模式了!!!








樂揚建設網軍第一人,果然名不虛傳!!!! 比美貴公司"都更第一品牌"!!!!

當然,如果台北市政府真的這麼幹,那它又要出名了!!!
政府幫建商強行徵收民間土地,這個絕對可以當頭條了!!!!



你可以建議你們老闆跟郝市長提議這麼幹,看看你老闆會不會把你轟出辦公室!
如果他那顆大腦還有一點點理性,不是想錢想瘋了!!!
你早在幾個月前貼出畸零地條款時,就被打槍過了,怎樣?
"交接"得這麼差啊? 到現在還來問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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