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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林苑王家想和解,學生會撤退嗎? 歧見的開始(2013/03/31更新)


swordallen wrote:
樂揚建設想要文林苑都更案解套, 可以採取的方式如下:

1. 排除王家送審建管處

2. 排除王家後申請召開畸零地調處會

3. 私下收買王家要王家答應退讓...


設計變更容易, 可是三十六戶會放過王家嗎???

請建商說服三十六戶及預購戶比較實在...(恕刪)


1. 排除王家送審建管處
這是網友bar0402的主張,
最高行政法院判,王家土地無建築線,無法改建,而且市府已經發文,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所以依照都更受害者聯盟的主張,
“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畸零地無法改建自行負責嗎?

2. 排除王家後申請召開畸零地調處會,
>這是王家的意願嗎? 王家目前想和解,不想讓畸零地無法改建,所以,網友一定要王家的畸零地無法建築才是公平正義嗎?

3. 私下收買王家要王家答應退讓...
>王家如果在都更案通過前提出退出,可以試著整合鄰地一起退出,目前鄰地不退出,都更案已通過,想退出太晚了。。。



畸零地退出都更的爭議
法律規定,都更不可以使鄰地無法建築,
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 規定實施更新之地區,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但是王家土地是無法建築的畸零地+袋地 :
1. 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
2. 上訴人 (王家)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無法改建。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王家土地,無法單獨申請建築,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
(參考臺北市政府新聞稿_101.4.9 和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1.801地三面被鄰地 包圍,一面在捷運禁建區內,803地全被鄰地包圍,沒有聯外道路。 (是袋地)
2.土地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是畸零地)
參考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29條)
3.沒有臨接路寬度3.5公尺的道路,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是袋地).



王家2塊土地要退出文林苑都更案,2塊土地必須擺脫畸零地和袋地狀況。
1. 801地和803地要取得連外道路和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後街,並且擴大面積到500平方公尺,就是買下778,779地和802地和其他部分鄰地,成為整個獨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一)
2.依照目前都更處處理都更爭議記錄,退出的單位只要符合自行改建的資格,不一定面積達要到都更更新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才可劃出。王家801地,803地 和802地,778地,一起劃出成一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二)

這些選項,使王家和退出的鄰地失去文林苑都更1坪換3坪的機會,並須負擔額外買地的費用





Erichuangtw1980 wrote:
開版的文章,內容幾乎google的到

我的資料,不只GOOGLE的,更重要的是有政府背書。

你的盲點在於,王家雖然有錯,但建商玩法玩得更厲害
別幻想拿著建商給的資料就可以文飾建商的過錯。
你可以GOOGLE,我可以向政府查詢,一起攤在陽光下,事實真相就會拚湊出來了。
kuoyuan1 wrote:
我的資料,不只GOOGLE的,更重要的是有政府背書。...(恕刪)


請拿出公文來再說吧,

無法提出有力的事證說理,只能抹黑,和都更受害者聯盟的懶人包有什麼不同呢?

而且懶人包的作者居然說:“王家明明有收到公聽會通知,為何硬說沒有?明明有開過條件,為何硬說是不賣也不拆?” ,“我雖然不是王家人,無法代替王家直接回答你...”

你一直說有公文,
Erichuangtw1980 wrote:
請拿出公文來在說吧,...(恕刪)

都幫你貼政府網站給你看了,你還死不承認?
內政部長、監委、北市府發言人上電視的新聞鏡頭可以讓你死心嗎?我想應該是不可能,因為你覺得他們都怠惰偷懶,能力不足。
區區一個懶人包,關我何事?懶人包的作者又不是我。

你靠幾張影印的偽造資料及GOOGLE的圖片又能證明些甚麼呢?

你說王家想和解,請拿出同意書或請王家的人公開說啊?
你老說王家無法排除,拿出畸零地協調會的紀錄再說啊?
你說文林苑有公益性,拿出佐證的公文再說啊?

kuoyuan1 wrote:
都幫你貼政府網站給你看了,你還死不承認?
內政部長、監委、北市府發言人上電視的新聞鏡頭可以讓你死心嗎?我想應該是不可能,因為你覺得他們都怠惰偷懶,能力不足。
區區一個懶人包,關我何事?懶人包的作者又不是我。

你靠幾張影印的偽造資料及GOOGLE的圖片又能證明些甚麼呢?

你說王家想和解,請拿出同意書或請王家的人公開說啊?
你老說王家無法排除,拿出畸零地協調會的紀錄再說啊?
你說文林苑有公益性,拿出佐證的公文再說啊?...(恕刪)




如果懶人包不關你的事,怎麼你還在用懶人包的說法呢?

你老說王家無法排除,拿出畸零地協調會的紀錄再說啊?
》都更受害者聯盟之前說不是畸零地,被指出錯誤後,說畸零地直接排除無法建築自行負責。
》都更案通過前,如果王家提退出,可以協調鄰地一起退出,都更案通過後,鄰地參加都更去了,太晚了。

你說文林苑有公益性,拿出佐證的公文再說啊,、
》都更條例本身就是以公益為基礎,並訂立如果劃定都更區域才符合公共利益,法規都這麼定了,如果你有疑問,請向立法的委員們抗議吧,不要在文林苑抗議。


請問你說的協調,是以下那一個?

1.是都更受害者聯盟的直接排除,簽切結書無法改建自行負責?

2.協調鄰地一起劃出.


畸零地退出都更的爭議
法律規定,都更不可以使鄰地無法建築,
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 規定實施更新之地區,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但是王家土地是無法建築的畸零地+袋地 :
1. 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
2. 上訴人 (王家)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無法改建。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王家土地,無法單獨申請建築,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
(參考臺北市政府新聞稿_101.4.9 和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1.801地三面被鄰地 包圍,一面在捷運禁建區內,803地全被鄰地包圍,沒有聯外道路。 (是袋地)
2.土地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是畸零地)
參考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29條)
3.沒有臨接路寬度3.5公尺的道路,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是袋地).



王家2塊土地要退出文林苑都更案,2塊土地必須擺脫畸零地和袋地狀況。
1. 801地和803地要取得連外道路和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後街,並且擴大面積到500平方公尺,就是買下778,779地和802地和其他部分鄰地,成為整個獨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一)
2.依照目前都更處處理都更爭議記錄,退出的單位只要符合自行改建的資格,不一定面積達要到都更更新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才可劃出。王家801地,803地 和802地,778地,一起劃出成一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二)

這些選項,使王家和退出的鄰地失去文林苑都更1坪換3坪的機會,並須負擔額外買地的費用









kuoyuan1 wrote:
都幫你貼政府網站給你...(恕刪)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條例本身就是以公益為基礎

是啊 ,所以建商才呈報營建署2.48兆的公共利益啊!
只是後來被踢爆數字造假,公益性蕩然無存。
你需要看管立委質詢的影片嗎?需要我給你營建署的網址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受害者聯盟之前說不是畸零地,被指出錯誤後,說畸零地直接排除無法建築自行負責。

我不是看懶人包的資料,我是看營建署的解釋。營建署承認若王家肯簽切結書,而且樂揚同意,是可以排除的。這點還是你認同過的。

關於畸零地如何利用,根據北市畸零地處理條例,是要召開畸零地協調會才能決定。
那王家土地不得排除的根據何在?
kuoyuan1 wrote:
是啊 ,所以建商才呈報營建署2.48兆的公共利益啊!
只是後來被踢爆數字造假,公益性蕩然無存。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受害者聯盟之前說不是畸零地,被指出錯誤後,說畸零地直接排除無法建築自行負責。

我不是看懶人包的資料,我是看營建署的解釋。營建署承認若王家肯簽切結書,而且樂揚同意,是可以排除的。

關於畸零地可否利用,根據北市基林地處理條例,是要召開畸零地協調會才能決定。
那王家土地不得排除的根據何在?...(恕刪)


不是問過你,那個數字的錯誤你說是建商樂揚提供的,那麼證據呢?

你說,"我是看營建署的解釋。營建署承認若王家肯簽切結書,而且樂揚同意,是可以排除的。".
怎麼白紙黑字還會被你硬拗,營建署沒有說過的話,不要提營建署抹黑。營建署都澄清了:近日報載營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


文林苑都更案 營建署尊重市府職權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2-17
營建署於100年2月10日協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參加之地主,邀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共同參加都市更新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營建署之個別輔導會議,是提供法令釋疑及各方意見溝通對話之平台,並不干涉或變更其他機關已決定之計畫。

近日報載營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查會議當日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惟該訴求並非營建署職權範圍,決議送請臺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單位主管: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04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你說:
關關於畸零地可否利用,根據北市基林地處理條例,是要召開畸零地協調會才能決定。
》》那得要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前提出,才會有這個會議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不是問過你,那個數字的錯誤你說是建商樂揚提供的,那麼證據呢)

你自己去看營建署被管碧玲立委質詢時的影片。

Erichuangtw1980 wrote:
查會議當日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惟該訴求並非營建署職權範圍,決議送請臺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營建署提供解決方案,但執行的單位是北市府
北市府則以樂揚不願接受為理由,認為此方案不可行。

這點我在本樓第二頁已經說明,還是你認同的耶!

無限輪回重演,幫你連回第二頁
這種劃出法, 王家至少要負責 802 和 706的土地取得成本吧?
然後蓋出來的東西也要符合現行法規....


kuoyuan1 wrote: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條例本身就是以公益為基礎

是啊 ,所以建商才呈報營建署2.48兆的公共利益啊!
只是後來被踢爆數字造假,公益性蕩然無存。
你需要看管立委質詢的影片嗎?需要我給你營建署的網址嗎?

你自己去看營建署被管...(恕刪)


當年無異議通過都更條例的立委,目前說依照條例執行的都更案沒有公共利益,你怎麼看?

都更條例爭議 立委態度大蒐奇 (上)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亦是當初無異議通過都更條例的立委之一,並在文林苑事件發生後,強力反對,現行的都更條例。



在影片3分鐘,管委員質詢時,營建署的官員回答是市府提供的資料,怎麼你謊稱是建商提供的資料呢?



我之前會說是營建署的筆誤的原因是,同一個網頁的資料,還發現錯誤,之前的錯誤估計是類似筆誤,把元誤用為百萬元,

更新後權利價值 1947.00 百萬元

可是現地安置戶應分配價值 11981578.00 百萬元

把單位元 寫作 百萬元,

不過筆誤被委員罵,也是活該,太不用心。
http://twur.cpami.gov.tw/urquery/country-2-1.aspx?KEYID=VTIwMTAxMDA4LTYzNDIyMTUwMDczNjIyNjE4Mw==


kuoyuan1 wrote:
營建署提供解決方案,但執行的單位是北市府


營建署只是提供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怎麼你謊稱是
"營建署提供解決方案", 這些資料我都po出來,你扭曲的說法,網友自有公評。


文林苑都更案 營建署尊重市府職權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2-17
營建署於100年2月10日協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參加之地主,邀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共同參加都市更新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營建署之個別輔導會議,是提供法令釋疑及各方意見溝通對話之平台,並不干涉或變更其他機關已決定之計畫。

近日報載營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查會議當日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惟該訴求並非營建署職權範圍,決議送請臺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單位主管: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04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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