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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都市更新要如何有效推動?


john6517 wrote:
自今年3月以來文林苑都更強拆后.. 重創政府及建商形象.. 也使大眾對現行都更法令產生質疑.. 甚至申請釋憲..

...(恕刪)

都更條例違憲 民國85年 就知道了


民國85年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 409
就已經解釋非法清楚,都更條例.

大台北綠地空地還非常多可以開發,如關渡平原,
周邊山區政府也應大力規劃開闢為新市鎮.
有捷運系統很方便輸送居住人口.

我的想法

以一個五層樓公寓社區六十戶普通地點為例

住戶自力更新自行組織所有條件公開透明

住戶就是自己的建商 自行規劃發包

五樓頂加和一樓外推都視為不存在 不予補償

沒有租金補貼有的沒有的好康一律不存在

原位置分配 (如18號3樓更新完還是18號3樓)

店面還是店面 一樓還是一樓 邊間還是邊間 頂樓卻不是頂樓(因為改成七層華廈)

以全體同意更新為原則

拿土地設定抵押借款蓋房子

一戶換一戶 室內變小就認了 多出的戶數賣掉大家均分

--------

總之我認為比較可行的都更應遵循以下原則:

住戶主導深度參與(信任)

條件完全透明無黑箱(信任)

利潤風險住戶自承擔分享(利益)

原位置分配(單純)

原住戶以更新後留在原地居住為前提

違法的加蓋不予補償(公平)

huron wrote:
我的想法

以一個五層樓公寓社區六十戶普通地點為例

住戶自力更新自行組織所有條件公開透明

住戶就是自己的建商 自行規劃發包

五樓頂加和一樓外推都視為不存在 不予補償

沒有租金補貼有的沒有的好康一律不存在

原位置分配 (如18號3樓更新完還是18號3樓)

店面還是店面 一樓還是一樓 邊間還是邊間 頂樓卻不是頂樓(因為改成七層華廈)

以全體同意更新為原則


1、一樓還是一樓,但頂樓卻不能分配到頂樓,頂樓大概不會同意。

2、這只能稱為"老屋更新",而不是"都市更新(都更)。

真正的都更精神,應該是較大面積街墎重新規劃,包含廢除狹小巷道、增建人行道與開放空間、建蔽率減小,但容積率增加(以創造民眾願意配合都更誘因)等等。

舉例:六十幢兩層樓的低矮老房,都更後可能只剩三十單位的一樓,因為建物退縮,增加人行道與開放綠化空間,建物群立體化而非扁平化。
其實去除掉頂加的誘因

頂樓並不是那麼吸引人的

另外這個案確實不算都市更新

充其量只是房屋改建+升級電梯宅

但是區域內並無巷弄狹小空間不足的問題

所以單純改建看來也夠了

dulinsu wrote:
1、一樓還是一樓,但頂樓卻不能分配到頂樓,頂樓大概不會同意。

2、這只能稱為"老屋更新",而不是"都市更新(都更)。

真正的都更精神,應該是較大面積街墎重新規劃,包含廢除狹小巷道、增建人行道與開放空間、建蔽率減小,但容積率增加(以創造民眾願意配合都更誘因)等等。

舉例:六十幢兩層樓的低矮老房,都更後可能只剩三十單位的一樓,因為建物退縮,增加人行道與開放綠化空間,建物群立體化而非扁平化。
huron wrote:
有的沒有的好康一律不存在


光頂樓加蓋不於賠償這點,就不用想說頂樓的住戶會同意了

看看隔壁樓就知道,都有人敢要求所有人都不許動來"維持合法現狀"來說嘴了

這套想法雖然公平是公平了

只是失去誘因,60戶要尋求全體同意的成功機率就近乎0

沒有誘因,就沒有動力

這也是過去自辦的困難點,除非真的是有迫切的理由

不然要整合所有人去推動真的很難

其實只要住戶以信任為基礎,今天住戶自己來,還是交給建商抽油水其實都無所謂

只是總有人看到建商賺多了就眼紅,這才是不信任的開端
john6517 wrote:
2. 涉及權利變換時.. 可否思考一套更公平的制度.. ...(恕刪)


關於這點,無法有效解決... 原因如下:


下列何者正確,請作答:

(a).五靈骨塔加上五靈位=五房五車位=等值?
(b).五房五車位=一棟單一透天樓房=等值=公益?
(c).我的蘿菠=你的菠菜=一塊兩毛五/斤=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等值=公益?
(d).你的老婆=我的老公=我的老婆=你的老公=等值=公益?
(e).以上皆非
(f).以上皆對
(g).你說的都對
(h).你說的都錯

想清楚,再作答喔! 答錯是會倒扣(下)18分(樓)的喔...





簡單的說:
當雙方於價值上的認定,能達心甘情願,無怨無悔架構下,權利變換機制就能順利完成(36戶即是);
反之,破局也(王家即是)~!

上述無論結果如何,第三方也無權干涉其雙方之價值上主觀認知,這個過程,就是民主! 也是中華民國憲法的意旨所在(除非這裡是火星...)!

以上是基於民與法之權利 與 義務外適用之;
因,都市更新條例並非基於民與法間之權利 與 義務之必然要素,
故,都市更新條例之權變機制(與其等等),難以合憲,進而難以必要性之認定進行強制執行,此非合憲性與合理性!

再簡單的說:
就是屬於私權糾紛, 一開始就是, 現狀也是, 最後的解決辦法也是如此!



嫌建商吃相難看,那就自己出錢改建啊
自己沒錢就只好繼續窩爛房子
遊戲規則就是這樣~~
菜一把多少錢,一小碟燙青菜就要30元以上,怎麼沒人說暴利

mcu_master wrote:
簡單的說:
當雙方于價值上的認定,能達心甘情願,無怨無悔架構下,權利變換機制就能順利完成(36戶即是);
反之,破局也(王家即是)~!

上述無論結果如何,第三方也無權干涉其雙方之價值上主觀認知,這個過程,就是民主! 也是中華民國憲法的意旨所在(除非這裡是火星...)!

以上是基於民與法之權利 與 義務外適用之;
因,都市更新條例並非基於民與法間之權利 與 義務之必然要素,
故,都市更新條例之權變機制(與其等等),難以合憲,進而難以必要性之認定進行強制執行,此非合憲性與合理性!

再簡單的說:
就是屬於私權糾紛, 一開始就是, 現狀也是, 最後的解決辦法也是如此!


清楚的剖析.. 我的理解:

必須要都更之區域.. 應回歸都市計畫範疇為宜.. 使推動公益依法有據..

若涉及私利之權利變換.. 仍依民法條款執行..

john6517 wrote:
必須要都更之區域.. 應回歸都市計畫範疇為宜.. 使推動公益依法有據..
...(恕刪)


同意~!

若有某地區或區域,於必要因素之下,非得都更時,必須要由政府介入主導才是,絕不可放任由地主或實施者主導,如此,才有機會把整個都更過程透明化及公開化,把紛爭降到最低!

個人認為,都更本質上並不是一件壞事,但也因為私權及利益上的問題,雙方(或多方)主觀上的角度認定有所差異,因而造成許多不可預期的紛爭發生,如此一來,並非好事。

也許真的要如某人所講

先去法院提告把違建全拆了

既得利益者才會甘心以公平合理的條件來談

----

話說回來

無償使用違建佔用屋頂多年已經占盡便宜了

若還要求額外補償只能說是吃人夠夠

kf211434 wrote:
光頂樓加蓋不於賠償這點,就不用想說頂樓的住戶會同意了

看看隔壁樓就知道,都有人敢要求所有人都不許動來"維持合法現狀"來說嘴了

這套想法雖然公平是公平了

只是失去誘因,60戶要尋求全體同意的成功機率就近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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