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6517 wrote:
自今年3月以來文林苑都更強拆后.. 重創政府及建商形象.. 也使大眾對現行都更法令產生質疑.. 甚至申請釋憲..
...(恕刪)
都更條例違憲 民國85年 就知道了
民國85年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 409
就已經解釋非法清楚,都更條例.
大台北綠地空地還非常多可以開發,如關渡平原,
周邊山區政府也應大力規劃開闢為新市鎮.
有捷運系統很方便輸送居住人口.

john6517 wrote:
自今年3月以來文林苑都更強拆后.. 重創政府及建商形象.. 也使大眾對現行都更法令產生質疑.. 甚至申請釋憲..
...(恕刪)

huron wrote:
我的想法
以一個五層樓公寓社區六十戶普通地點為例
住戶自力更新自行組織所有條件公開透明
住戶就是自己的建商 自行規劃發包
五樓頂加和一樓外推都視為不存在 不予補償
沒有租金補貼有的沒有的好康一律不存在
原位置分配 (如18號3樓更新完還是18號3樓)
店面還是店面 一樓還是一樓 邊間還是邊間 頂樓卻不是頂樓(因為改成七層華廈)
以全體同意更新為原則
dulinsu wrote:
1、一樓還是一樓,但頂樓卻不能分配到頂樓,頂樓大概不會同意。
2、這只能稱為"老屋更新",而不是"都市更新(都更)。
真正的都更精神,應該是較大面積街墎重新規劃,包含廢除狹小巷道、增建人行道與開放空間、建蔽率減小,但容積率增加(以創造民眾願意配合都更誘因)等等。
舉例:六十幢兩層樓的低矮老房,都更後可能只剩三十單位的一樓,因為建物退縮,增加人行道與開放綠化空間,建物群立體化而非扁平化。
john6517 wrote:
2. 涉及權利變換時.. 可否思考一套更公平的制度.. ...(恕刪)


mcu_master wrote:
簡單的說:
當雙方于價值上的認定,能達心甘情願,無怨無悔架構下,權利變換機制就能順利完成(36戶即是);
反之,破局也(王家即是)~!
上述無論結果如何,第三方也無權干涉其雙方之價值上主觀認知,這個過程,就是民主! 也是中華民國憲法的意旨所在(除非這裡是火星...)!
以上是基於民與法之權利 與 義務外適用之;
因,都市更新條例並非基於民與法間之權利 與 義務之必然要素,
故,都市更新條例之權變機制(與其等等),難以合憲,進而難以必要性之認定進行強制執行,此非合憲性與合理性!
再簡單的說:
就是屬於私權糾紛, 一開始就是, 現狀也是, 最後的解決辦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