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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慨--台灣的"居住正義"..

土地,是具有「社會性」的財產,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之一
它不像水、空氣那樣直接影響到生命,所以可以適度的私有化
但它具有強烈的獨占性、不可取代性,所以必須有特別的法律來規範
畢竟「本質上」土地是屬於全體國民的

今天你的車子、黃金、鑽石,只要你沒意願賣,沒有人可以奪走,甚至可當傳家寶世代相傳
它們非生存必要條件,不具獨占性,也容易被取代,法律也樂於保障這樣爭議少的財產
而這樣的財產私有觀念是板上支持王家網友所堅持的論點
但土地,萬萬不可等同視之

「耕者有其田」在當時是一個成功的土地改革政策,但以現在「媒體民粹」的觀點
它就是一個惡法,當時的政府就是一個惡霸政府
活生生的將地主的私有土地強奪過來分配給了自耕農
是不是很像文林苑的案子,王家的地被搶奪了,分配給了36+2戶呢?!
當然地主是有補償的,王家也會有,這就是民主與共產最大的分別

站在政府的觀點,土地利用必須最大化,這是責無旁貸工作,也必須一肩扛起的責任
建商無法任意圈地,必須按照遊戲規則(法令)進行,而且最後要由政府審核
像王家的狀況很難不被劃入,連做綠地都太小
以政府的立場,這樣的畸零地只有加入都更才是最佳及最大化利用
就算建商不劃入,政府也會要求,而且法律也是這麼訂的
文林苑,是台北市政府 vs. 王家的問題,因為這樣圈地是政府背書的

當然,並不是想圈就圈,民主社會對這樣侵權的事一定會設立高門檻
就像許多網友所舉國外釘子戶,建商為了他們而更改設計,看起來真的很熱血
仔細深入研究,這些釘子戶都是符合法律門檻保障的範圍
但有更多的釘子戶在法律門檻以外,所以房子被拆土地被收走,這些都自動被網友忽視
目前看起來,郭元益等是在法律門檻以內,而王家是屬於法律門檻以外的案子
兩個法院的判決已清楚說明

建商是營利單位,在商言商,也有一兩百人靠樂揚吃飯,他們也許就在你我身邊,不用過度妖魔化
更改設計技術上是絕對做的到,但是機率真的很小,抱予高度道德期望是不實際的
暴利與否,直接牽涉利益談判與分配,要由參與的住戶認定,局外人真的很難探窺全貌
只能說建商認為有利可圖,才會這麼努力推案,但最後是賺是賠看這樣的發展還真的難說
所以都更是高風險的事,一般開始利潤都會估的比較高,才會有建商願意把頭洗下去

王家,也不用高道德標準去看待,不管是否說謊或是貪婪,也無關是否弱勢
他們也只是盡力保護自己的土地或是要獲取最大利益,無可厚非
唯一可議的是明知法律卻故意無視,訴諸民粹使社會付出極大的成本,無言
他們所擁有的是「土地」,它獨佔的位置己關乎多數人的利益,政府勢必出面處理
徵收是與政府談,地主一般做公益的性質居多;都更是與建商談,能回饋的利益大得多
他們都被附予強制手段,是源自於土地的「社會性」
而不是來自建商的貪婪,也不是來自官商勾結(要有證據)

結論
對於板主定義的「居住正義」,那是對私有財產的無限上綱,無法套用在土地上
就因為它的特殊性,所有國內外與歷代政府只要有機會就想做土地重分配的事
這是政府天職,是公益的一部分,差別是共產或威權國家門檻低,民主國家門檻高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是有可能發生的,但門檻極真的很高
稍微推敲這事件始末,想法也未必被這聳動的口號牽著走
只是媒體太噬血,報導太片面,造成電視報紙輿論一面倒,非國家之福

對於王家處境,我個人抱予無限的同情
因為環境的變遷使得他們的地變成法律限建的袋地,真的很倒楣
土地的處置必有少數人會犧牲既有利益,無法避免
所以我真的希望王家能接受建商回饋方案,就讓這事件落幕吧
若政府讓步造成的負面影響實在太大,這個社會承擔不起

最後要強調,國家對「土地」私有的保障己非常足夠
但它可能會因時間演變有了不同的作用,扮演不同的角色
政府有權依當時狀況對任何一塊土地做處置,只要合乎門檻,合乎法令
所以你今天買了這塊「土地」,不代表你一輩子能擁有
當然也不適合做傳家之寶~~


bar0402 wrote:
台灣的"居住正義"很奇怪..
強迫人家賣地來給自己蓋豪宅.. 更新房子?(恕刪)


  台灣哪有什麼居住正義?

  最近某區爆發夜市糾紛,有業者違法佔用機關用地轉租攤販賺取租金,結果政府連張罰單都沒開,這樣也就算了,業者還接受媒體專訪,大談將停車場違法變成夜市使用的生財之道,每個月輕鬆百萬入袋,媒體還說眼光獨到。

  違法的人輕鬆賺錢,守法的人只能忍氣吞聲,政府則是什麼都不做,只等著領退休金,你說台灣真的存在過正義嗎?

bar0402 wrote:
台灣的"居住正義"很...(恕刪)


今天是2012年5月18日
還為王家的事長吁短歎
都沒更重要的是事可討論了嗎?
歡迎來到鬼島。
抱怨多,別人會覺得你難相處,還會懷疑是你能力不好。
早一點認清這個事實,用不公平的方法去壓榨別人,是許多台灣人的價值觀。
不過我還不夠厚黑,把事實講出來了。真正厚黑的人是高舉正義然後背後幹不公義的事。
再告訴你一次,歡迎來到鬼島。

這就是典型的釘子戶心態, 都更後王家分到多少間豪宅? 多少停車位? 不是權益被剝奪而是王家認為自己的權益遠大於建商可以提供的.

王家是袋地, 請問要犧牲誰的土地來做一條路供王家通行? 王家自己?還是所有住戶? 長期暫用別人的土地作為自己的通路,現在其他人都同意都更,那還要其他住戶犧牲來讓王家享受嗎?

社會不能進步就是有這些自私自利的釘子戶, 自以為自己的權益遠超過其他所有人? 還要別人犧牲來自己享受,真是夠了.




facebookAdm wrote:
歪理...

所以大...(恕刪)
1.何謂正義?某母有二子,8歲及4歲,食量7比3,某日母分蛋糕,按食量分就7:3,按人頭分就5:5,採5:5則大的謂其母偏袒小的,因為大的吃不夠,採7:3則小的謂其母偏袒大的,試問如何分算公平,如何分算合理?是否要既公平又合理,才算正義?

2.發言者未論述何謂「居住正義」?有大大解為“個人財產權絕對大”,但從現行憲法看來,財產權是基本權,但不是絕對權,因為連生為人最基本的生命權都可依法律限制(判處死刑),舉重明輕,依附生命權而來的財產權自然依法律更可以限制。憲法層面說「增進公共利益」算一種理由,所以社會可以依法律徵收私人土地拆除房地產供開馬路蓋學校等等,私人無權拒絕。看來財產權係相對可犧牲的。

3.那都更呢?一群人共用一地共住其上不同房屋,38戶中有36戶願拆舊屋另蓋新屋,不同意的2戶怎麼辦?對社會來說,房屋老舊殘破是當事人自己的事,但因此而生的消防、安全、市容、土地利用效益等等卻與社會有關之事,算不算公共利益?如果算,只要程序上有給當事人保障其權利的過程,那都更採多數決的違憲性就趨低,又法律層面說「你大力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故意或嚴重妨礙他人或其權利之行使」時會涉及有無「濫用權利」,如果有些未同意都更者係因談不攏利益分配而故意沉默不表示意願,算不算濫用權利?如果算,那少數就對抗不了多數。

4.就積極表示同意、消極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積極表示不同意等三種表達結果,這個社會在法律上要如何選擇?都更法制(針對所謂釘子戶)採了「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當作同意,好不好是立法價值選擇,因為三種情形中二種算同意,都更比較容易,但如果選了「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當作不同意者,三種情形中二種算不同意,都更比較困難,那何必立法去鼓勵「比較難都更」的都更?

5.王家之事,不論係屬利益談不攏或係保護祖產而不參與都更,當事人心中有數。但若用「故意沉默」就中了上述法律針對釘子戶規範的「當作同意」,所以王家之主張策略均係未收到都更得相關書面通知,致未能提出不同意,並非法律上的明知或可的而知之故意沉默,但都更實施者就主張都更相關書面通知已送達王家,故王家屬法律上的明知或可的而知之故意沉默,就依法當作同意。所以都更程序就回不去!

6.有人或謂王家係單獨產權,但從內政部曾為此事召開之協調會議結論看來「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王家可以不納都更基地,但須承擔嗣後無法改建之風險。但此一理由或依據若在都更意願程序時可作為不同意時的配套妙招,但在法律上被當作同意後再拿出來就只能死馬當活馬醫的仰人鼻息﹝即都更實施者是否接受了)。事前積極好過事後緊急啊!

7.社會分配利益的方法透過立法,法律本為分配利益的規範,有論者謂「法律只保護壞人」,「法律只保護有錢人」那,為何不問「當有些人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另外那些人在幹嘛?」,法律就像武器,不會主動不會積極,要人去懂去用,人有主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不用就算棄權!消極的等別人用法律來保護你,那就等吧!豈不聞「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同理「你不理法,法不理你」。懂法律、醫學、財經等等相關資訊或知識是一種優勢,取得優勢就要付出成本,要嘛,付出時間自己弄懂;要嘛,就出錢利用弄懂的人。不出時間又不出錢,就只能

chnshang wrote:
土地,是具有「社會性...(恕刪)


說真的, 很多事不要積非成是..
土地一樣是私有財產, 民主國家得承認土地私有的保障.. 否則就跟對岸一樣..
土地"理論上"為國有, 國家要你怎樣, 你就得怎樣...

當年的土地改革, 那是站在槍桿子上強制財產分配措施..
就如同強迫郭董, 把所有他賺到的財產, 一律跟其他窮人平均一樣...
任何民主國家, 斷不可能進行如此措施!

今天大家講那措施很成功, 很好! 那是站在窮人或相對弱勢而言..
要是你是地主又如何? 就像你辛苦賺個一千萬, 國家要求你為了"公眾利益"..
全部或大部份吐出來, 沒有一個民主國家, 可以幹這種事...
可以幹的, 就是對岸共產國家, 又或是當年希特勒第三帝國..
這也證明, 當年的台灣表面上雖然掛著"民主""憲法", 有"國會議員"甚至有"選舉"..
但本質上絕對不是民主政府...

假設如你說的土地不可當個人財產絕對保障, 可以啊! 王家土地當然可以吐出來給大家爽..
(嚴格來講是給建商爽, 沒人不知道的..) 那其他台灣大地主更多,. 炒地皮更不道德..
借問為什麼不可以依法炮製, 立下相關法律...
讓他們也來"資助公益"? 名正且言順!
任何國家只要能幹這種事, 絕對不是民主國家!!!

很多事本來就不是讓那些當權者遷著鼻子走 幹什麼講什麼都對..
立什麼法都沒問題, 耕者有其田, 很合理? 可以!
為什麼現在不"住者有其屋"? 這也是絕對必要且符合"公益"的精神... 怎不能幹?
想想你被剝奪財產或被"共產"的人要如何看待?

現在政府想漲個區區幾塊油電價, 已經被罵到臭頭, 連自己支持者都不買帳..
還真的把人家財產土地拿來"充公"(很公益喔!!!), 怎會有認為土地可以任國家想怎樣就怎樣?
真是青菜講講... 人云亦云... 沒獨立思考能力的普羅大眾....

waterp wrote:
1.何謂正義?某母有...(恕刪)


都更的荒唐我早說過了..

建築老舊就有罪, 袋地就有罪? 可以!
全台灣老舊住宅一律政府出資強制更新, 或建商強迫吃下來(可能政府又得補助一下)...
這才是真有公益價值的法律..

現在的都更, 只有放任建商圈地..運用財力買地進行多數決..
去搶下少數利益擺不平或建商不願出價的地主地...(通常是有價值的一樓店面..)
這是拿百姓財產去填充建商口袋的惡質手段...

這種執行, 跟公益可相差十萬八千里..

實際上現在的都更就止於有價值, 可以炒地蓋豪宅的大都會區...
這佔老舊及需要更新建築比例只是零頭中的零頭而已!
台灣為什麼要為了爽少數的建商及跟著喝點湯的原住戶...
去侵害更少數地主的基本權利? 這絕對不是公益價值..
連政府自己都不敢堅持給建商及幾十幾百用戶圖利私產叫"公益價值"!

公益價值不是你認為是就是, 青菜講講就好...
光是產權不歸公歸私這點, 就非常難去擺在公益價值說了...




bar0402 wrote:
借問為什麼不可以依法炮製, 立下相關法律...


奢侈稅、資本利得稅....etc

我看你還是不要住台灣,找個地方去建立你心目中的"民主國家"吧

"沒獨立思考能力的普羅大眾...."

總比成為不聽人說話的民粹份子要來的好

kf211434 wrote:
奢侈稅、資本利得稅....(恕刪)




租稅跟共產你竟然一視同之? 租稅是拿給政府做"公益", 又不是拿給建商做圖利!
這什麼低劣的比較?

何況王家的案子不是徵收給公家, 而是由建商及住戶們轉為私產..
所以"根本不是公益".... 狹義來說, 只要看最後利益歸屬, 幾乎就可判斷此案是否有公益價值..

(廣義來說, 太多事都可以當公益, 包括把你拆掉(用市價1/2價格買下)
拿去蓋新房子都算公益...房子更新, 更安全也是公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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