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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違憲 民國85年 就知道了

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就徵收目的及用途之規定違憲?

是我眼睛有問題?

這好像是都市計畫法

這次用的好像是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一樣?

這樣愛goole就去google一下吧


lelotw wrote:
同意!同意!同意!不...(恕刪)


我不曉得我要回應啥?
我想討論的檔次在於憲法上對於人民權利保障的根本: 暨有私權且不願轉換變更的情況下, 又未有積極表態者, 接下來私權就處於不安定狀態, 由其他人決定我的私權要如何分配轉換減少?!
我沒說同意, 可以代表我就是同意?!
套個鄉民說的我想跟妳有肌膚之親, 妳沒說同不同意, 我以為妳默認了就要行床第之事?!

回到此我是不解何以會一直在所謂的既成巷道這類枝節打轉?
再者我是沒有斬釘截鐵表明都更條例一定違憲僅是"恐怕有違憲之虞"
只是覺得憲法規範者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要限制人民權利也是憲法第23條中那四大點: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都更條例有大過憲法這個層次? 要這樣處理這在中國才可能! [諷刺一點: 一國二區嘛]

有人說是把公共利益想遠一點, 但不要忘了是以"增進公共利益<必要者>", 而不是只有切割剩公共利益者

公共利益帶有對不特定多數所生利益, 就此開發重建案是三十餘戶特定多數與建商間之利益分配, 本質上偏離公共利益且不脫私利色彩, 要講它與公共利益必要性有關, 太牽強

還是說圈了王家只為滿足其他三十餘戶之未來私權叫作合於公共利益必要者?

或許再講點諷刺的, 改建新大樓後地價稅房屋稅皆可拉高徵收, 充實市庫國庫有益於日後建設, 這當然是共公共利益必要者!
只要搭配都更條例把不從者毀掉暨有私權的保障就可達成
那憲法第15條可以拿掉了

以後產權證明上要加註警語: 持有權利不代表就此安定, 若有其他核定而所有權人未積極表態者, 仍可能喪失權利!!!



sentary168 wrote:
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就...(恕刪)


我舉這個是因為大法官在這裡就政府限制個人財產權的範圍下了定義,不在這個"公共利益"範圍內政府應該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美國的這個釋憲案是2005年的
後續的發展你沒看到嗎

在判決之前,美國有八個州(阿肯色州, 佛羅里達州, 伊利諾斯州, 肯塔基州, 緬因州, 蒙大拿州, 南卡羅萊納州和華盛頓州)明確禁止以發展經濟為由(清除『枯萎』城區例外)使用「徵用權」。截至2007年,美國50州中的42州通過了法律來對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土地徵用進行限制,其中21州明確禁止了類似凱洛案判決的財產徵用。2005年7月4日,華盛頓時代週刊聲稱,這一判決已經激勵了紐澤西州Newark和 密蘇里州Arnold兩地的官員有所行動。一份對超過1萬起依其申述為「濫用」徵用權的個案進行研究的報告證實,正如反方意見所預言的,低收入少數族群將最有可能領教凱洛案裡所顯示出來的權力,其他可能受影響的還包括住在碼頭區或舊城區等的中下階層居民。

國會的反應

2005年6月27日,德克薩斯州參議員John Cornyn (R-TX)動議通過立法(S.B. 1313)限制以發展經濟為由行使徵用權,他建議:(1)若證明「公用」的理由僅止發展經濟這一項,則應禁止聯邦政府行使徵用權;(2)對州和地方政府「使用聯邦基金」行使徵用權時應強行施加同樣的限制。議案隨後由眾議院議員Dennis Rehberg (R-MO)、Tom DeLay (R-TX)、John Conyers (D-MI) 和 James Sensenbrenner (R-WI)提交美國眾議院。由於大多數小規模的有償徵收(比如凱洛案中的那些),其決議和資金運作完全由當地政府掌控,因此即使議案得以通過成為法律,也不清楚將能產生多大的作用。此提案於2005年6月27日被提交參議院法務委員會討論。

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南希·佩洛西認為議案本身有違政權分離原則,而且將會要求對第五條修正案再次進行修改。她對判決本身沒有發表意見。

所以雖然美國釋憲案通過了,但是地方議會(更正)反對執行
而且參議員也推動修法限制徵收

lelotw wrote:
胡說八道!王家能分到...(恕刪)


我以我把你從家裡踢出去
給你一些租屋補助
這樣叫安定嗎

這已經侵犯了基本人權了
這些不但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更是世界公認的基本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lelotw wrote:
同意!同意!同意!不...(恕刪)

每篇文都只會在那既成巷道還會甚麼?
歹徒
那個.......樓主在耍寶嗎?
這邊談的是徵收,而且該文最後的意思是相關法律並不違憲

斷章取義造成別人誤解.....這樣真的很蠢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5478ant wrote:
每篇文都只會在那既成巷道還會甚麼?...(恕刪)


因為很好用啊!每次我一提出來,就沒人反駁的了,連這一樓的樓主也一樣 ....

lelotw wrote:
因為很好用啊!每次我...(恕刪)

因為跟這篇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不知怎麼回

既成巷道地主並未被剝奪產權
只是失去使用權,不能蓋房子
就算蓋了也是違建

都更受害人是合法的土地及房屋產權受侵犯
dirtypoint wrote: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恕刪)


這是法院判決
不是釋憲文

爭議就在這裡
都更是符合哪一項?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都更只是為了鄰居想住新房,建商想賺錢,不能以這個為理由剝奪人民的財產權

房屋老舊,難看,危樓等都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拆掉重建是最後的辦法

釋憲文內提到
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國家徵收土地用於公共用途都要這樣小心維護人民產權,何況這是民間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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