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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是啥意思????

JoyFlyer wrote:
舉幾個法條讓...(恕刪)


應該可以這麼講吧!

一般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行政機關是無法介入;但一旦租賃契約,經公證後,行政機關才可法介入。

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可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YTCHOU wrote:
房客也可以請房東把這...(恕刪)

那馬桶跟浴缸也要拆嗎
房子沒水沒電沒瓦斯沒馬桶沒浴缸...
就算打對折,也沒人要租吧....
也不用分開計價那麼麻煩
租約內容裡的租賃範圍內註明承租範圍
為地址建物結構+室內設備等(含水表電表瓦斯管線馬桶浴缸等等)即可
YTCHOU wrote:
應該可以這麼...(恕刪)


就是「公證」後的租賃契約,具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可依法辦理。

若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者,行政機關是無法介入,應依循民事訴訟方式進行。

gn01968744 wrote:
那馬桶跟浴缸...(恕刪)


簡單來講啦!

購買法拍屋時,可否把門窗、馬桶等拆除呢?答案是不行的!

民法物權篇,你可以多看看!
那我房子要租一萬
馬桶租五千
浴缸租五千
有犯法嗎
毛胚屋有在裝馬桶跟浴缸的嗎
那買毛胚屋的不就可以再去找建商要(這個要去看民法那一篇?)
經過這些討論,去公證的房東,也會在合約裡更小心去註明而巳.
至於現在簽約又公證的房客們,你們大可去對薄公堂,等結論下來,早過了簽約期.這個可以朔及既往嗎?
PS,包租公們,該調漲了啦,不要再拖了,今年百年結婚潮,有多少對結婚去查看看,就知道該調多少租金了,不要看不懂行情嘿!
gn01968744 wrote:
那我房子要租...(恕刪)


你高興就好啦!

別管人家要不要調高租金,先顧好你自己的房子能不能租出去,能不能收到租金吧!
不要吵嘿

包租公很多都不給報稅的啦

快要報所得稅了

房客記得今年要跟房東要收據或發票

繳稅是國民應盡義務

打給國稅局 一切都很好談

jiun67 wrote:
我相信,應該有年輕有為的律師們可以好好思考一下,如何來炒做這場大官司,一炮成名的機會,贏了,未來也許會有機會出來選總統。

現在這社會,已經慢慢步入農民起來反抗的日子..


來場無產階級大革命吧

我有一間信義區的公寓,
市價大約是1500萬左右,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大約是700多萬。

目前租人1.8萬一個月,
年租金就是21.6萬。

如果是10%的話,
年租金應該是70萬才合理囉?
lulalla wrote:
如果是10%的話,
年租金應該是70萬才合理囉?


不是合理,那是上限,請重新看清楚一下這條法律。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另外,內政部43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41916號函

【要旨】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強制減定」

【內容】查土地法第97條係屬強行規定,為經縣市政府依該條合法減定後,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遵守履行之義務,出租人對於超過部分依法即無請求權,在承租人方面得以拒絶給付該項超過部分,至該條文所稱「強制減定之」與強制執行法並無關係。


總之,這條法律真正定義的是,以你的例子若簽約年租金超過70萬是你的本事也沒人管你,但超過年租金70萬的部分若房客不繳,依法房東無請求權,打官司也沒用,超過70萬的部分房客可以依法不繳租金。
也就是最多你一個月可以收70/12=5.83萬,若你簽約月租10萬結果房客拖欠房租,打官司你也只能要到5.83萬。

但要你先找得到願意一個月5.83萬以上跟你租房的房客~
(比如30坪分成六間小套房每間月租一萬滿租就有可能,但地點和屋況或裝潢不好就只能30坪租1萬8,信義區這兩種狀況都可能成立)

還有,根據最高法院民國92年資料,這個上限限制只限純住宅,營業場所依法租金無上限。
http://tpa.judicial.gov.tw/law/index.php?parent_id=161


真巧,我也是一個月1.8萬跟人租屋,不過我租的是20坪大安區電梯公寓,我覺得這價格已經非常"合理"了。我是一次付清一年份租金才殺到這個價格。
我才不想用5.83萬租那間房子,地點再好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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