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Flyer wrote:舉幾個法條讓...(恕刪) 應該可以這麼講吧!一般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行政機關是無法介入;但一旦租賃契約,經公證後,行政機關才可法介入。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可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YTCHOU wrote:房客也可以請房東把這...(恕刪) 那馬桶跟浴缸也要拆嗎房子沒水沒電沒瓦斯沒馬桶沒浴缸...就算打對折,也沒人要租吧....也不用分開計價那麼麻煩租約內容裡的租賃範圍內註明承租範圍為地址建物結構+室內設備等(含水表電表瓦斯管線馬桶浴缸等等)即可
那我房子要租一萬馬桶租五千浴缸租五千有犯法嗎毛胚屋有在裝馬桶跟浴缸的嗎那買毛胚屋的不就可以再去找建商要(這個要去看民法那一篇?)經過這些討論,去公證的房東,也會在合約裡更小心去註明而巳.至於現在簽約又公證的房客們,你們大可去對薄公堂,等結論下來,早過了簽約期.這個可以朔及既往嗎?PS,包租公們,該調漲了啦,不要再拖了,今年百年結婚潮,有多少對結婚去查看看,就知道該調多少租金了,不要看不懂行情嘿!
jiun67 wrote:我相信,應該有年輕有為的律師們可以好好思考一下,如何來炒做這場大官司,一炮成名的機會,贏了,未來也許會有機會出來選總統。現在這社會,已經慢慢步入農民起來反抗的日子.. 來場無產階級大革命吧
lulalla wrote:如果是10%的話,年租金應該是70萬才合理囉? 不是合理,那是上限,請重新看清楚一下這條法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另外,內政部43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41916號函【要旨】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強制減定」【內容】查土地法第97條係屬強行規定,為經縣市政府依該條合法減定後,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遵守履行之義務,出租人對於超過部分依法即無請求權,在承租人方面得以拒絶給付該項超過部分,至該條文所稱「強制減定之」與強制執行法並無關係。總之,這條法律真正定義的是,以你的例子若簽約年租金超過70萬是你的本事也沒人管你,但超過年租金70萬的部分若房客不繳,依法房東無請求權,打官司也沒用,超過70萬的部分房客可以依法不繳租金。也就是最多你一個月可以收70/12=5.83萬,若你簽約月租10萬結果房客拖欠房租,打官司你也只能要到5.83萬。但要你先找得到願意一個月5.83萬以上跟你租房的房客~(比如30坪分成六間小套房每間月租一萬滿租就有可能,但地點和屋況或裝潢不好就只能30坪租1萬8,信義區這兩種狀況都可能成立)還有,根據最高法院民國92年資料,這個上限限制只限純住宅,營業場所依法租金無上限。http://tpa.judicial.gov.tw/law/index.php?parent_id=161真巧,我也是一個月1.8萬跟人租屋,不過我租的是20坪大安區電梯公寓,我覺得這價格已經非常"合理"了。我是一次付清一年份租金才殺到這個價格。我才不想用5.83萬租那間房子,地點再好也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