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ngca wrote:
1.同意書可以簽給多家實施者,比例計算公部門會把關
2.如果對實施者有任何不信任感或
就不要簽
3.記住[權利變換]及[合建]以高者為准
剛好路過,第三點有聽過不同的說法
小弟家中也是都更戶,為此去聽過李永然律師的都更相關講座
參加權利變換不需要簽訂任何契約
合建的話則需要跟建商簽立合建契約,是私契
走權利變換就是一切照權變結果走,沒有什麼比例分配或條件說
合建的話才會載明雙方分配的條件 我們分幾成 建商又分幾成
根據李律師的回答,若有簽訂私契的話,未來怎麼分配是以私契為主,
私契效力是大於公契的。
所以我想,在合建的情況下,除非建商有在合約中載明,到時候可以權利變換跟合建擇優,
(小弟家中來談都更的建商就是這樣)
否則應該就是以合建契約所訂立的條件為主,
關於這點就有引發過爭議,有地主因為權變結果比合建好,
但由於簽了私契只能照合建,所以告上法院。(最後似乎還是沒告成)
自己家中都更也談了一年多,自己研究蒐集、問都更處的結論,
覺得還是直接走權利變換比較有保障,不然至少也要在合約載明兩者擇優,心裡比較安心,
一點心得分享,謝謝。
Vaporman wrote:
關於這點就有引發過爭議,有地主因為權變結果比合建好,
但由於簽了私契只能照合建,所以告上法院。(最後似乎還是沒告成)
我想這100%一定在私契上載明1坪能換幾坪,或是一個固定坪數,結果後來發現建商分得遠比想像中多太多
所以才會喬不平!!
現在都更絕大部分都是掛羊頭賣狗肉,明著是權利變換暗著走合建,權利變換中的共同負擔部分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還有都更精神中,所有住戶都有權按著權利變換選一樓店面,你若是一樓店主,你願意嗎??
合建契約中我建議大家跟建商採用"總銷售面積比例"分回,千萬不要談固定坪數..
原因很簡單,建商算的絕對比你精,絕對不會多給你一坪,就算建商算錯給你多了,但你絕對也要不到
因為建商會直接落跑,以台北市這種高房價,每戶多個幾坪,以100多都更戶來說,建商損失上看數十億
所以當然直接就跑給你追

心一動念,便已千年
我的意思本來就是在合約載明[合建][權變]兩者擇優
如果選擇權變當然是可以不必簽合建阿,律師說的沒有錯
只是很多案子實施者都還是有簽約
我只是說簽合建約的內容地主不要忘記,有可能權變的條件比較好
寫這樣的意思來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剩下的就是找補機制是否健全合理
因為送權變計畫書的話,地政登載是以報告書為准,[合建][權變]熟佳難免每個人會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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