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ffenss01 wrote:
嚴格說起來,依法, ...(恕刪)
開放空間花園雖不列入建物公設但土地仍屬於住戶所有,所以該社區住戶仍要繳開放空間花園的地價稅與賣房時的土增稅,等於是你買的土地卻變成大家的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後來發現這個不公平現象修改了法令,規定可以在花園週邊設置圍籬及大門,但要訂開放時間,晚上九點或十點可關閉以免外人打擾住戶.
但台北市政府都發局以有內部開放空間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拒絕配合營建署法令,以致全台灣只有台北市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但83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此種開放空間大樓建商要依造價一定比例提出基金交予管委會做為開放空間花園的維護費用,現在最吃虧的就是在台北市83年以前完工的開放空間花園社區,因為這些社區既不能做圍籬也沒得到建商的回饋金,本人當時所住社區就是屬於83年以前完工的開放空間花園社區,為此事本人在十多年前一直在向台北市政府爭取,找了當時立法委員陳學聖、市議員鄧家基、厲耿桂芳等,這些議員也找了市府官員開協調會但也沒用.
當時市府官員說法是:你家本來只能蓋8曾樓,但因開放空間花園獎勵所以可蓋12樓
我說:但多獎勵的部份被建商拿走了,我們住戶沒拿到,而83年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建商回饋金我們也沒享受到
市府官員:那沒辦法,法就是那麼訂的,只能對我們83年前完工社區表示同情
我又說:,現在既然地價稅與土增稅都是我們繳,土地持分也是我們住戶花錢買的,你要把我們社區當公園我也認了,但請你們市府當成一般公園來維護,派清潔人員來打掃及修理損壞燈具,另請政府減免我们的地價稅
市府官員:以上所求通通辦不到,請你們住戶自己花錢清潔及維護
說到這真是氣到不行!這就是我們的政府,當時是陳水扁當市長,後經馬英九及郝市長,台北市依然如此沒改這法令,尤其是對83年以前完工的開放空間花園社區極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