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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stargroup wrote:
是啊 就是因為如此
所以這三個案例都指向同一個結果
就是你一定要打"行政訴訟"
才能從都更範圍劃出
不然都更得流程還是會繼續跑
不會因你提出異議而停止
或是將你劃出都更範圍..(恕刪)


沒錯
所以法律本身沒太大問題
最大的問題
在兩個把關的單位

都更審議委員會
及內政部訴願委會

這兩個把關不知道把到那裏去了
大概去把妹了

內政部訴願會 把文林苑 、仁愛路、永春、吳興街整宅 都判台北市政府勝
住戶輸

現在內政部長 還在裝關心王家
跟內政部一點關係都沒有










timkuan wrote:
所以我們就要不斷付出...(恕刪)

我只能說這個社會成本是必須付出的
因為我不可能賭前者啊
如果前者釋憲失敗
就表示文林苑 八德路 仁愛路的都更悲劇會不斷的發生
今天拆王家 明天就真的會拆我家
如果你家沒被相中
那就表示你家對建商來說沒有利益...
stargroup wrote:
是啊 就是因為如此所...(恕刪)


不是,
個案情況不同不能忽略其間差異性。
我先前已經說過,
依照「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界線作業程序」,
若持有的獨立產權被劃入都更範圍,
只要於第一次公聽會提出異議書,
有關單位審核其退出都更後將來是否有獨立更新可能,
抑或違反任何法規的可能,
或是實際執行會有困難,
皆無疑慮之後理應可退出都更範圍,
無需經過訴訟過程。

仁愛路案我並不清楚,
八德路案可能是已經進行到權利轉換階段,
此時退出對於其餘都更範圍所有人已有所損害,
理應詳細討論其退出所造成影響。

而士林王家案因其為袋地,
不解決此問題便無退出都更範圍之可能。

個案依實際情況皆有不同,
絕對不該以一而論。

iepmis wrote:
這個理由不必王家給,...(恕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王廣樹
王清泉
 王治平
王國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參 加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段幼龍

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去釋憲?

又建商如果可以依法要求市府代為拆除,
市府跑去釋憲,會不會反過來被建商告?

又怎沒人回答:為何保護祖產的王家不去釋憲?
反而怪台北市政府不去?
yroy wrote: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恕刪)

要不要看一下全文:
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最重要的是必須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並具備法定
聲請程式。
一、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自己能聲請且應該聲請,還要強加給政府嗎?
然後一句政府應該比人民懂法律就要帶過去,說不過去吧?


iepmis wrote:
這個理由不必王家給, 市府自己也可以找理由.

又來啦?那請問市府幹嘛沒事去幫你找理由?
你自己換位思考,你是政府會無故去幫民眾找理由嗎?
只要不是法定義務,沒有誰應該要幫你做什麼事情。

stargroup wrote:
我只能說這個社會成本...(恕刪)


但是如果對建商有利益,他要拆我家,
我也給他拆呀!!
不是每個人都是為了讓建商賺不到,或是看他利益大就不願意自己也得利吧?



peterTG wrote:
要不要看一下全文:
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最重要的是必須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並具備法定
聲請程式。
一、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自己能聲請且應該聲請,還要強加給政府嗎?
然後一句政府應該比人民懂法律就要帶過去,說不過去吧?



又來啦?那請問市府幹嘛沒事去幫你找理由?
你自己換位思考,你是政府會無故去幫民眾找理由嗎?


當然王家是該去申請
但政府不該嗎
王家是沒繳稅還是逃漏稅對不起市政府
市政府只要相關眾官之中有人有把此事當成發生在自家身上的推己及人之心
就會幫人民找出路
而不是如[不能沒有你]中的依規定就是這樣,依規定我們...

不會也有人要說
[不能沒有你]中的爸爸一定不愛孩子
因為他除了找政府承辦人員外還可以有ABCDE五種辦法
而他一種都沒用
stargroup wrote:
今天拆王家 明天就真的會拆我家...(恕刪)

大多數人不關心王家貪還是建商貪 因為事不關己 王佳也不是弱者
大多數人看到市府會為了建商,以鎮暴規格,眾目睽睽,強拆合法民房,
管你理由, 就是會怕明天就真的會拆我家.呀..

野生鱷魚恐龍王 wrote:
開板請問.你是在誘導或是間接隱喻.你發的文.引用法令.是具有法律效應或是出自本身專業領域的對此事件認知與解讀..??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句成語有聽過嗎..??
恐龍法官的名稱由來是如何形成的....??
都市更新法是基於憲法前提下所制定而成的.還是屬於跳脫憲法獨立訂製不受任何約束的重大公共法案.??
發這樣的文.用意是什麼..??
希望就以上提出的問題.在本人認為開板似乎是具有很專業法學涵養.與法律相關背景的你.能代為引用相關法文解釋.解惑本人所無法理解的.感謝..O


樓上請問,你是在誘導或是熱血沸騰?你發的文純屬發洩,是具有實質意義或是單純出自閣下本身腦補認知?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句成語有聽過嗎?
暴民的名稱是如何形成的?
言論自由還是憲法的基本精神嗎?抑或只有鄉民的正義才是正義?
發這樣的一連串無聊問題,用意是什麼?
希望就以上提出的問題,在本人認為閣下似乎是具有很強烈的正義感與熱血沸騰的情況下,能靜下心來重新思考你發的問題有沒有意義,以解本人疑惑。

yroy wrote:
當然王家是該去申請但...(恕刪)


要把自己權利都放棄,現在哭著等社運團體利用

當然也是一種很輕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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