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group wrote:
是啊 就是因為如此
所以這三個案例都指向同一個結果
就是你一定要打"行政訴訟"
才能從都更範圍劃出
不然都更得流程還是會繼續跑
不會因你提出異議而停止
或是將你劃出都更範圍..(恕刪)
沒錯
所以法律本身沒太大問題
最大的問題
在兩個把關的單位
都更審議委員會
及內政部訴願委會
這兩個把關不知道把到那裏去了
大概去把妹了
內政部訴願會 把文林苑 、仁愛路、永春、吳興街整宅 都判台北市政府勝
住戶輸
現在內政部長 還在裝關心王家
跟內政部一點關係都沒有
stargroup wrote:
是啊 就是因為如此所...(恕刪)
iepmis wrote:
這個理由不必王家給,...(恕刪)
yroy wrote: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恕刪)
iepmis wrote:
這個理由不必王家給, 市府自己也可以找理由.
peterTG wrote:
要不要看一下全文:
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最重要的是必須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並具備法定
聲請程式。
一、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自己能聲請且應該聲請,還要強加給政府嗎?
然後一句政府應該比人民懂法律就要帶過去,說不過去吧?
又來啦?那請問市府幹嘛沒事去幫你找理由?
你自己換位思考,你是政府會無故去幫民眾找理由嗎?
野生鱷魚恐龍王 wrote:
開板請問.你是在誘導或是間接隱喻.你發的文.引用法令.是具有法律效應或是出自本身專業領域的對此事件認知與解讀..??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句成語有聽過嗎..??
恐龍法官的名稱由來是如何形成的....??
都市更新法是基於憲法前提下所制定而成的.還是屬於跳脫憲法獨立訂製不受任何約束的重大公共法案.??
發這樣的文.用意是什麼..??
希望就以上提出的問題.在本人認為開板似乎是具有很專業法學涵養.與法律相關背景的你.能代為引用相關法文解釋.解惑本人所無法理解的.感謝..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