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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既然本次釋憲文有涵蓋文林苑乙案並表明都更法第22條多數決是合憲的,何來又有人認為文林苑王家是獨立產權並不適用在都更法第22條規範下的多數決呢?


多數決是用在前面法條都沒有違憲時,最後才用多數決來決定,才是合憲的,法規是有實行上的順序的。

簡單來說

高速公路速限90,我的150cc摩托車騎到110,那我也可以上高速公路囉?

當然不行,因為上高速公路的前提是有汽車駕照且駕駛汽車,當這兩個條件達到時,你可以開90上高速公路沒問題。

但是如果前兩個條件沒達成,你就算摩托車騎到120km/h,你上高速公路還是違法。

HermanWang wrote:
還在硬凹,鬼遮眼當沒...(恕刪)

違建的部分,北市府可以拆除或連續開罰,個人意見是傾向後者。

但這並不能改變王家主建築物是合法的事實。
限期改善的違憲...好個厲害的大法官,

兩面都不得罪,

簡單說:這次的釋憲不溯及既往,

文林苑繼續維持現狀吧~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何來又有人認為文林苑王家是獨立產權並不適用在都更法第22條規範下的多數決呢?

我想我向你解釋過了
文林苑並無符合比例原則的公共利益(實際上是0)可以強制用多數決。

這是違法,不是違憲。

你不是最強調 "依法行政" ?

搜尋一下營建署給北市府的建議,要求北市府就公共利益數據不符所要求的動作,就知道北市府為何選擇協調會這手段了。
亞利安星人 wrote:
文林苑繼續維持現狀吧~

其實違不違憲,現在本不重要。

王家已經無法重建,同意戶亦同。

唯一的解法,就是樂揚拿出誠意,讓王家參與都更。

這次的釋憲若直接宣告文林苑違憲,雖可以讓樂揚死心,拿出誠意。但亦可能讓王家拿翹,將價格提的更高。

更重要的是,若直接宣告都更法違憲該廢除,保證一堆都更案都會有人提出國賠,那才是吃不了兜著走。

所以我覺得不溯及既往,只要求修法,是個高明的手法。可以讓整個爭議盡快落幕。
kuoyuan1 wrote:
我想我向你解釋過了
文林苑並無符合比例原則的公共利益(實際上是0)可以強制用多數決。

這是違法,不是違憲。

你不是最強調 "依法行政" ?

搜尋一下營建署給北市府的建議,要求北市府就公共利益數據不符所要求的動作,就知道北市府為何選擇協調會這手段了。


我想我們容後再討論個案好嗎?! 這樣比較不會混淆議題不知您是否認同?
本次釋憲文表明都更法第22條多數決是合憲的!! 只要符合都更法(行政程序修改合憲後)的規範,並非涵蓋有獨立產權的都更案就不適用多數決!! 這是對的嗎?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所以大法官認為文林苑乙案"行政程序"違憲? 那全案應該廢止?...(恕刪)


答案就在"行政訴訟法"裡面,請自行參閱,謝謝。

所以,申請再審,確實有法源依據,倘若再審,多數決絕對是無用武之地了。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只要符合都更法(行政程序修改合憲後)的規範,並非涵蓋有獨立產權的都更案就不適用多數決!!

這不是都更法立多數決的原因:只要有充足的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多數決<<只要符合條件,多數決有甚麼問題?
有充足的公共利益,政府都能徵收土地了,頂多政府徵收後再參與都更,也就是政府主導都更案,又不是不可行的事。

文林苑主要是公共利益不足,本來就是個案。

你聽過有誰要求過多數決要全面取消嗎?


據資料了解,對都更法10條與19條遭糾正部份:

大法官糾正的都更提案戶門檻,是指都更法規定十分之一同意戶提案門檻太低,但文林苑當初提案鄰居超過3分之二,並且王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有收到通知書,有參加說明會,無涉大法官所糾正違憲條文。

至於之前王家最質疑的22條與36條等拆除釘子戶條款,目前大法官解釋並不違憲,甚至不予受理釋憲,郝龍斌也說:王家加入都更文林苑不僅合憲,一切也依法處理,並無違法。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63158950461033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郝龍斌也說:王家加入都更文林苑不僅合憲,一切也依法處理,並無違法。

有公開新聞連結或是市府聲明連結嗎?

經過上次虛報"樂揚有管理權"和"王家已簽同意書"的事件,以及版主否認認識同意戶,
同意戶的FB還有誠信可言?

更何況大法官釋憲文開始就說文林苑是申請人之一,又說有部分違憲的事實。
我相信北市府一切依法,但郝市長敢說完全合憲??? 有G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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