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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所以這是您對此釋字第...(恕刪)

多數決不可能違憲的,因為在共同持分的土地上這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但在獨立持分的土地,是否可以強行多數決,其實是要回歸到都更法第一條的目的"公共利益"上。

文林苑一案,內政部目前公布的公益數據是0,一點都不符合比例原則,實在沒有強行多數決的依據,甚至連取得都更獎勵容積的條件也沒有。

這部分不需要討論違不違憲,要討論的恐怕是違不違法。

聞鄰怨部分違憲的判決出爐後,許多人就忘了違法的部分,然後又再輪迴一次,這樣好累。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牽涉到法規保護畸零地的做法,

既然你都知道這牽涉畸零地的保護。

為何你就是絕口不提"畸零地使用規則"呢?這是以協商方是裘德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法律。WHY?

kuoyuan1 wrote:
多數決不可能違憲的,因為在共同持分的土地上這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但在獨立持分的土地,是否可以強行多數決,期時是要回歸到都更法第一條的目的"公共利益"上。

文林苑一案,內政部目前公布的公益數據是0,一點都不符合比例原則,實在沒有強行多數決的依據,甚至連取得都更獎勵容積的條件也沒有。

這部分不需要討論違不違憲,要討論的恐怕是違不違法。

聞鄰怨部分違憲的判決出爐後,許多人就忘了違法的部分,然後又再輪迴一次,這樣好累。...(恕刪)


好見解..
在沒有符合"公共利益"上.個人的財產可以被多數決嗎....
如果可以的話..那以後的里民大會不就可以看到全體里民要投票處分
哪一個里民的財產..豈不精彩...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牽涉到法規保護畸零...(恕刪)


還在硬凹 沒送件你就知道不能建 你又變成都更處長嗎

當初是都更處說送件就能協調排除 結果樂揚送了嗎

未確實調查意願就強行納入被判違憲 你卻扯王家有用嗎

好笑的是樂揚知道王家根本不加入還扯公聽會 你永遠只會倒果為因

標準同情建商立場 根本不是為同意戶發言 胡扯瞎扯就只是針對王家

saddam wrote:
好見解..在沒有符合...(恕刪)


你認為會出現這種事嗎 真的有代表一般人可以把郭台銘或郝市長的財產處分囉

肥貓宅男 wrote:
還在硬凹 沒送件你...(恕刪)


還在硬凹,鬼遮眼當沒看到王家違建跟占用鄰地的事實?
中午吃飯看了新聞
都更條例違憲
意料中事

但是
文林苑是合建案
這下刺激了




郝市長問鼎總統前
已經醜一了
現在拉一個新的副市長
當防火牆兼轉移焦點



所以依照目前現狀
還是無解的
當然主導權在建商,馬上可解決
用很多很多錢就行
現場拆光了,沒有佔用問題。沒佔用部份怎麼賠?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事實


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事實摘要:
(一)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共90戶座落同一基地,前排40戶因921地震受損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重建。嗣新北市政府公告該40戶辦理權利變換,其中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又該40戶以外之其他住戶亦有主張有權參與重建者,乃有52人對市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爰主張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二)1.王0樹等3人土地及建物座落北市陽明段、2.陳0蘭土地及建物座落萬隆段,均為臺北市政府分別納入實施都更,並核准相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3.彭0三土地及建物座落永吉段,因實施都更,臺北市政府核准變更原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案當事人均不服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大法官就二聲請案分別受理後,因聲請解釋之標的相同,乃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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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本次釋憲文有涵蓋文林苑乙案並表明都更法第22條多數決是合憲的,何來又有人認為文林苑王家是獨立產權並不適用在都更法第22條規範下的多數決呢?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釋字第 709 號 ...(恕刪)



照這樣說
只要我圈地的時候
維持者大部分
那少部分的就死定了
也不用管是不是畸零地
一路圈過去不就好了?

這邏輯有問題的

共同持分采多數決
決後產權還在吧?


獨立產權被多數決之後還變少
還由獨立產權變共同持分
這問題很大吧?




還是你同意你家地產可以給鄰居多數決定?
照你的邏輯是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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