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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pcliao wrote:
釋憲出爐了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宣告文林苑等3件都更案不符正當的行政程序
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
,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所以大法官認為文林苑乙案"行政程序"違憲? 那全案應該廢止?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該項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考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係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避免因少數人之不同考量而影響多數人改善居住環境、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之權益,因而規定達一定人數及一定面積之同意比率,即得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另一方面又為促使居民事先溝通協調,以減少抗爭,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以順利執行,同意比率亦不宜太低;復考量災區迅速重建之特殊需要,因而視更新單元是否在已劃定之更新地區內及是否屬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而於上開條文分別就第七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情形為各種同意比率之規定(參考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七卷第四期委員會紀錄第三0二頁至第三0三頁、第十二期委員會紀錄第二九一頁至第三0四頁、第四十二期院會紀錄第二八二頁至第二八三頁、第三三0頁至第三三一頁;第九十二卷第六期委員會紀錄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0頁、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0頁、第五期院會紀錄第七十七頁至第七十八頁、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五頁)。其目的洵屬正當,且以一定比率之同意規定亦可達成上述立法目的。又查上開規定之同意比率均已過半,並無少數人申請之情形;而斟酌都市更新不僅涉及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涉及重要公益之實現、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之財產與適足居住環境之權益,以及更新單元周邊關係人之權利,立法者應有利益衡量空間;且有關同意之比率如非太低而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當屬立法形成之自由。立法者於斟酌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及其他因素,而為上述同意比率之規定,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自未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又依本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其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影響之程度亦有重輕之別,則法律就相關申請之同意比率,允宜有不同之規定。另為使同意比率之計算基礎臻於確實,在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徵詢時,是否應將權利變換內容納入同意之項目,以及在徵詢同意後,實施者就經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有變更者,是否應重新徵詢同意,亦應予檢討改進。



有專精法條的大大是否可解讀一下此為大法官認可都更"多數決"是不違憲的呢??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有專精法條的大大是否可解讀一下此為大法官認可都更多數決是不違憲的呢??


nownews
快訊/台北市文林苑釋憲案 大法官:都更條例3項違憲

聯合報
大法官解釋說明都更案
.......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自由時報
文林苑都更不符程序 違憲

kuangx2 wrote:
nownews
快訊/台北市文林苑釋憲案 大法官:都更條例3項違憲

聯合報
大法官解釋說明都更案
.......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自由時報
文林苑都更不符程序 違憲


都更法內的行政程序應屬違憲無誤!!
而多數決是否違憲??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而多數決是否違憲??


聯合新聞網
第19條第3項規定,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的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亦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不知道這一條是不是針對多數決
kuangx2 wrote:
聯合新聞網
第19條第3項規定,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的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亦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不知道這一條是不是針對多數決


好像多數報紙並無提及釋憲文內有關第22條同意比率的表示!! 望請學有專精的大大來闡釋一下囉! 希望別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
豆子小珍珠 wrote:
誰說有繳稅就可以申請...(恕刪)

你可以看一下中華民國的法律,關於舊建築的規定嗎?

你的水準不是普通的差,這樣嘴砲是沒意義的。
http://newtalk.tw/news/2013/04/25/35908.html

簡單的說最重要的條文 多數決 合憲
詹順貴 兩臉都被打腫了,還得說美中不足
多數決原則主要是用在產權非獨立的情況,例如大樓或公寓。

獨棟獨戶的產權,因為所有權人只有一個,用不到多數決。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都更法內的行政程序應...(恕刪)


獨立產權能用多數決嗎 仔細想清楚吧
yossian wrote:
多數決原則主要是用在產權非獨立的情況,例如大樓或公寓。

獨棟獨戶的產權,因為所有權人只有一個,用不到多數決。

肥貓宅男 wrote:
獨立產權能用多數決嗎 仔細想清楚吧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事實


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事實摘要:
(一)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共90戶座落同一基地,前排40戶因921地震受損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重建。嗣新北市政府公告該40戶辦理權利變換,其中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又該40戶以外之其他住戶亦有主張有權參與重建者,乃有52人對市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爰主張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二)1.王0樹等3人土地及建物座落北市陽明段、2.陳0蘭土地及建物座落萬隆段,均為臺北市政府分別納入實施都更,並核准相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3.彭0三土地及建物座落永吉段,因實施都更,臺北市政府核准變更原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案當事人均不服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大法官就二聲請案分別受理後,因聲請解釋之標的相同,乃併案審理。


此釋憲文不適用文林苑乙案? 或是僅適用部分釋憲內容?? 或是大家可以對釋憲文各取所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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