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roy wrote: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恕刪)
當巿政府拿到法院的判決自然認為法條沒問題,
同樣的判決書到王家手上卻沒動作?
omfr wrote:
講了就是講了, 房子拆了就是拆了
加上粗暴行為,造成集體恐慌,信賴一但消失, 下台聲浪就會出來
所謂的依法行政就不堪一擊
才紅眼眶,說壓力很大 要檢討修法...(恕刪)
kodakjc wrote:
您似乎沒有回應到我的問題
但您說可以申請釋憲,當政府認為法條沒有問題,而王家有問題時,
王家為何不去申請,非得要政府去申請,
雖然您說政府最瞭解法律,但法律總有瑕疵與解釋模糊的空間地帶,
當政府覺得沒問題,王家有問題,為何是政府去申請,
王家為什麼不維護自身的利益也去申請呢
peterTG wrote:
所以,你應該提出來的是,王家為什麼不給市政府一個合理的延期理由?
市府可以做沒錯,但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請問這個案件裡面哪一項符合了?
都跟你說判決書已經出來了,還有什麼判決書之外的特殊情節及正當理由嗎?)